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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調查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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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遠的辦公室在國貿A座二十八層,落地窗外是東三環的車流。知意走進來的時候,方遠正站在窗前打電話,聲音很低,語速很快,用的詞她聽不太清,但有兩個字她聽得很清楚——“信托”。

方遠掛了電話,轉過身來。

他三十四五歲,戴銀框眼鏡,穿深灰色西裝,沒打領帶。和照片上一樣,但比照片瘦一點。眼窩有點深,像是經常熬夜的樣子。

“林知意?”他伸出手,“蘇棠的表哥,方遠。”

“你好。”知意跟他握了一下手,掌心幹燥,力道適中。

“坐。”

知意在沙發上坐下。蘇棠坐她旁邊,方遠拉了一把椅子坐在對麵,中間隔著一個黑色茶幾。茶幾上放著幾本法律期刊,最上麵那本的封麵標題是“家族信托糾紛年度觀察”。

知意看了一眼那個標題。

方遠順著她的目光看過去,把那本期刊拿起來放在一邊:“工作需要。最近處理了幾個家族信托的案子。”

“正好,”知意開啟包,“我也有一個家族信托的問題。”

她拿出那份婚前協議的影印件,放在茶幾上。

方遠看了一眼,沒有拿起來。

“蘇棠大概跟我說了一些,”他說,“但我需要你自己講一遍。從頭講。”

從頭。

知意深吸一口氣。

她從三個月前陸家來提親開始講。講陸景琛在她樓下的那次見麵,講婚禮上的冷漠,講新婚夜的獨守空房,講傭人的議論,講二十條家規,講家宴上的暗流,講婆婆和大嫂的密談,講陸景琛說的“各取所需”。

她講了將近二十分鍾。中間沒有停頓,沒有哽咽,沒有情緒失控。

方遠一直聽著,沒有打斷,沒有提問。他靠在椅背上,雙手交疊放在膝蓋上,表情專注。

蘇棠在旁邊握著知意的手,握得很緊。

“……然後我在國貿的咖啡廳,看到了他和沈若琳。”知意拿出手機,開啟相簿,遞給方遠,“我拍了照片。”

方遠接過手機,一張一張地翻。他的表情沒有任何變化,翻到第三十七張的時候,他把手機還給她。

“這些照片拍得很清楚,”他說,“時間、地點、人物,都有。”

“有用嗎?”知意問。

“有用。”方遠說,“但要看用在哪裏。”

他從茶幾上拿起那份婚前協議的影印件,翻開第一頁。

“現在,我們來談談這份協議。”

知意看著他翻開第一頁。

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方遠沒有一頁一頁地讀,而是直接翻到了第十七條。

他讀了那個條款,聲音很平,像是在念一份普通的檔案。

讀完之後,他放下協議,看著知意。

“第十七條的核心問題是‘行為不當’的定義過於模糊。在法律上,一個條款如果連定義都說不清楚,它的可執行性就非常差。”

“意思是……它可能不合法?”蘇棠插嘴。

“不是不合法,”方遠說,“是難以執行。如果陸家想用第十七條來讓知意淨身出戶,他們需要證明知意‘行為不當’。但‘行為不當’的標準是什麽?協議裏沒寫。所以,需要由法院來判斷。而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一個合理的人是否會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不當’。”

他看著知意。

“你覺得,一個合理的人,會認為你今天拍照的行為‘不當’嗎?”

知意想了想:“不會。我隻是在公共場合拍照。”

“對。”方遠說,“同樣,一個合理的人,也不會認為你逛街、喝咖啡、跟朋友見麵這些行為‘不當’。所以第十七條看起來很嚇人,但真要執行起來,沒那麽容易。”

知意聽到這裏,並沒有放鬆。

“但婆婆可以用它來威脅我。‘你如果不聽話,我就用第十七條把你趕出去’——這種威脅本身,就足以控製我。”

方遠看著她,眼睛裏多了一點東西——也許是欣賞,也許是意外。

“你說得對,”他說,“法律的效力,不隻在於執行,還在於威懾。第十七條的真正作用,不是讓法院判你淨身出戶,而是讓你不敢做任何可能被解釋為‘不當’的事。”

“那我怎麽辦?”

方遠想了想:“兩個方向。第一,收集證據,證明陸景琛存在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如果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陸景琛和沈若琳的關係,如果證據確鑿,可以構成‘重大過錯’。一旦證明他有錯,第十七條就失去了基礎——你不再是‘行為不當’的那一方,他纔是。”

知意點頭。

“第二,”方遠繼續說,“尋找婚前協議的程式性瑕疵。這份協議是誰起草的?誰解釋的?你有沒有足夠的時間審閱?有沒有獨立的法律顧問?如果你能證明,在簽署協議的時候,陸家利用優勢地位讓你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簽字,那這份協議的效力就會大打折扣。”

“律師是陸家安排的。”知意說。

“他有沒有給你解釋第十七條?”

“解釋了。他說是‘標準條款’,‘常見條款’。”

方遠拿出一支筆,在筆記本上記了一筆:“他說了‘標準條款’這四個字?”

“原話。”

方遠點了點頭,沒說什麽,但知意注意到他記下來的時候,用力重了一些。

“第三個方向,”方遠說,“也是最直接的——證明第十七條本身違反了公序良俗。婚姻不應該被用作商業交易的工具。如果一份協議的本質是限製一方的人身自由,那它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這個論證比較難,需要更多的案例支援。”

知意沉默了一會兒。

方遠說的三個方向,她都聽懂了。但聽懂和做到,之間隔著一整條河。

“我需要做什麽?”她問。

方遠放下筆,看著她。

“第一,你需要一個私家偵探。”

知意看向蘇棠。蘇棠點了點頭。

“第二,你需要把所有跟陸家人的對話錄音。不是在法庭上用的,是給你自己用的——你需要知道他們的真實想法,才能判斷他們的下一步。”

“第三,你需要一個獨立的法律顧問。不是陸家安排的,是你自己的。”

“你願意嗎?”知意問。

方遠看著她,沒有立刻回答。

“我需要告訴你一件事,”他說,“如果陸家發現你在做這些事,他們會用一切手段來對付你。包括但不限於:用第十七條威脅你、在家族內部孤立你、甚至可能通過其他渠道給你的父母施加壓力。這不是一場簡單的離婚官司,這是一場戰爭。”

知意看著他。

“我知道。”她說。

“你確定你要打這場仗?”

知意沒有猶豫。

“從婚禮那天起,這場仗就已經開始了。我隻是之前不知道。”

方遠看了她兩秒鍾,然後點了點頭。

“好。那我接。”

蘇棠在旁邊長長地撥出一口氣,像是憋了很久。

方遠站起來,走到辦公桌前,拿起一張名片,遞給知意。

“這是我跟合作的私家偵探的聯係方式。姓趙,以前是經偵支隊的,現在自己做。你聯係他的時候,說是方遠介紹的,他會知道怎麽做。”

知意接過名片。

黑色,金色字型,隻有一個名字和一個電話。

趙錚。

“告訴他你要查什麽?”知意問。

“陸景琛和沈若琳的關係。時間、地點、頻率、親密程度。最好能有照片、視訊、酒店記錄、轉賬記錄。能查多少查多少。”

知意把名片收進包裏。

方遠又拿出一個U盤,遞給知意。

“這裏麵有幾個錄音軟體,手機和電腦都能用。隱蔽性好,音質清晰。但你需要注意——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在法庭上的證明力會比較弱,對方律師可能會質疑其合法性。但用來做你判斷的依據,完全夠用。”

知意接過U盤。

“還有一件事,”方遠說,“你的婚前協議,我需要拿回去做完整的分析。不隻是第十七條,每一條都要看。可能需要一週時間。”

“可以。我有多份影印件。”

方遠點了點頭。

知意站起來,伸出手:“謝謝你,方律師。”

方遠握了握她的手:“叫我方遠就行。”

蘇棠在旁邊終於開口了:“你們倆能不能別這麽正式?搞得像在簽合同。”

方遠看了蘇棠一眼:“我就是在簽合同。”

蘇棠翻了個白眼。

知意笑了一下。

這是她今天第一次笑。

從國貿出來的時候,已經快六點了。

李師傅的車停在門口——知意上車前給周管家發了訊息,說“逛完了,麻煩安排車來接”。周管家回複了一個字:“好。”

李師傅還是不說話,知意也不說話。

車開上東三環,晚高峰,堵得很厲害。

知意靠在座椅上,看著窗外密密麻麻的刹車燈,紅色的,一串一串,像流動的攝像頭。

知意拿出手機,給名片上的號碼發了一條訊息。

“趙先生您好,我是方遠律師介紹的。想委托您幫忙調查一個人,方便約個時間見麵談嗎?”

“誰?”

“陸景琛。”

對方沉默了幾秒。“……行。調查需要時間。見麵再說。十月中旬能空出來,到了給您訊息。”

知意鎖了手機,看向窗外。

車還在堵,紅色的刹車燈排成一條長龍,看不見盡頭。

她想起方遠說的那句話——“這不是一場簡單的離婚官司,這是一場戰爭。”

戰爭。

她不喜歡這個詞。她學的是金融,不是軍事。她會的分析財報、拆解條款、計算風險,不是開槍、打仗、衝鋒陷陣。

但也許,戰爭的形式有很多種。

財報可以是武器。條款可以是武器。風險計算可以是武器。

而她的筆記本,就是她的作戰地圖。

回到陸家主宅的時候,天已經黑了。

知意走進大廳,經過婆婆的書房。門關著,門縫裏透出燈光,但聽不到說話聲。

她上三樓,經過走廊的時候,遇到了林薇。

林薇站在走廊中間,像是在等她。

“回來了?”林薇問。

“嗯。”

“逛得怎麽樣?”

“還行。買了幾件衣服。”

林薇看了她一眼,那一眼裏有一點什麽。

“知意,”林薇壓低聲音,“你出門的時候,媽問了你去哪。”

知意的心跳快了一拍,但她的表情沒有變化。

“你怎麽說的?”

“我說你去逛街了。周管家也是這麽說的。”林薇頓了頓,“但媽好像不太高興。”

“為什麽?”

“因為你沒有提前跟她說。你隻跟周管家說了。”

知意沉默了一秒。

“下次我會注意。”

林薇看著她,欲言又止。最後隻是點了點頭,轉身走了。

知意回到房間,關上門。

她拿出手機,開啟方遠給的U盤裏的錄音軟體,安裝,測試,確認能用。

然後她拿出紅色筆記本,翻到新的一頁,寫:

“9月26日。方遠會議。”

“三個方向:”

“1. 收集陸景琛過錯證據(婚外情)——已啟動,已經聯係私家偵探。”

“2. 尋找婚前協議程式性瑕疵(律師說‘標準條款’)——已記錄。”

“3. 論證第十七條違反公序良俗——需更多證據。”

“風險:婆婆已經注意到我出門了。下次出門要更小心。”

她寫完,合上筆記本。

窗外,圍牆上的攝像頭一閃一閃的。

知意看著那個紅燈,想起方遠說的另一句話——

“法律的效力,不隻在於執行,還在於威懾。”

婆婆用第十七條威懾她。

她也可以用其他東西威懾婆婆。

隻是她的武器,還沒造好。

她需要時間。需要證據。需要一個萬無一失的計劃。

她會有的。

(第十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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