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第一次懷孕,高齡產婦,妊娠反應嚴重,孕吐、頭暈、先兆流產,醫生反覆建議臥床休息。”
“她怕耽誤工作,能扛就扛,實在扛不住了才請假。”
“產檢假,法律規定的,她用了。保胎假,醫生建議的,她請了。”
“哪一條違法?哪一條違規?”
話音剛落,王芳猛地轉過身,指向了陳龍。
“被申請人代表,您是律師,您應該比我更清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強製性規定!被申請人明知故犯,這是對法律的公然挑釁!”
“仲裁員,我的當事人今天來,不是要多少錢。”
“她隻要一個公道,讓她回去上班。”
“她在那家公司乾了三年,她的崗位還在,她還能乾。”
“她不想因為懷孕就被踢出去,她不想讓她的孩子將來知道,媽媽是因為懷他們才丟了工作。”
孫莉適時抬起頭,她的眼眶已經紅了。
“我想回去上班......”
仲裁員微微頷首,鏡片後的目光溫和,眼中滿是鼓勵。
王芳最後說:“仲裁員,我請求您,用法律保護一個母親最基本的尊嚴。”
“讓她回去上班,讓她把這份工作保住。”
仲裁員低頭在本子上記了幾筆,然後抬起頭,目光轉向被申請人席。
“下麵由被申請人答辯。”
陳龍站起來,翻開麵前的材料:
“仲裁員,被申請人恒順電商有限公司,自從與孫莉建立勞動關係。”
“孫莉入職以來,累計請假情況如下:一胎孕期產檢假二十七次,保胎假五十七天;二胎孕期產檢假三十一次,保胎假六十六天。”
“三年累計,實際出勤不足應出勤天數的三成。”
“被申請人認為,孫莉的行為,已經使勞動合同失去對價基礎,三年,她拿走了全額的工資,卻隻付出了不到三分之一的勞動。”
“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
“故解除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王芳猛地站起身,手掌“啪”地拍在桌麵上:
“反對!被申請人在用數字說話!”
“仲裁員,數字能證明什麼?”
“能證明我當事人的痛苦是假的嗎?”
“能證明她保胎是裝的嗎?”
“能證明她孕吐、頭暈、先兆流產,都是演出來的嗎?!”
陳龍提高音量。
“我冇有說她的痛苦是假的,我隻是指出這其中的不合理。”
王芳幾乎是吼出來的:
“不合理?!”
“指出什麼?指出一個孕婦請假次數太多?這叫什麼不合理?”
“法律規定了產檢假的上限嗎?規定了保胎假的天數嗎?冇有!”
“隻要她有醫生證明,隻要她是真的不舒服,她就可以請假!”
“這是法律賦予孕期女職工的權利!”
“被申請人憑什麼用‘次數太多’來開除她?憑什麼?!”
陳龍看向仲裁員。
“仲裁員,請允許我說完”
王芳冷笑一聲,雙臂抱在胸前:
“您說!您說!我倒要聽聽,您能說出什麼來!”
“您說來說去不就是那幾張考勤表嗎?”
“考勤表能證明我當事人冇生病嗎?”
“能證明醫生開的假條是假的嗎?!”
“能證明她這三年是裝病裝過來的嗎?!”
仲裁員敲了敲桌子:“請雙方遵守仲裁庭秩序。被申請人請繼續。”
陳龍深吸一口氣:
“仲裁員,被申請人的核心觀點是:孫莉雖然每次請假都有證明,但這些請假的時間分佈、頻率,存在明顯的人為選擇痕跡。”
“比如保胎假80%集中在週五,產檢假次數遠超醫學建議。”
“這些規律,不是單純的‘身體不適’能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