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產檢假次數遠超醫學建議的正常範圍,正常孕期產檢七到十一次,她二胎做了三十一次。”
“每個月兩到三次,比很多高危孕婦都頻繁。”
“這些規律,不是單純的‘身體不適’能解釋的。”
“我們認為,她有利用孕期身份、規避勞動義務的主觀故意。”
王芳幾乎是在陳龍話音落下的同時再次起身:
“主觀故意?憑規律?”
“仲裁員,您聽聽,這叫什麼證據?哪天不舒服是能挑的嗎?”
“週五不舒服就不是不舒服嗎?產檢次數多就是故意?”
“每個人體質不同,有人就是需要多產檢,這有什麼奇怪的?!”
她轉向仲裁員。
“被申請人冇有任何證據證明我當事人偽造假條!”
“冇有任何證據證明她冇生病!他們隻有猜測!隻有‘規律’!隻有‘我們認為’!”
“如果這樣就能開除一個孕婦,那以後所有孕婦都要提心吊膽,你今天請了週五的假,明天公司就可以說你‘故意’!”
“你今天產檢次數多了,明天公司就可以開除你!”
陳龍看向仲裁員。
但仲裁員根本不進行製止。
王芳最後陳述。
“仲裁員,我請求您,用法律保護一個母親。”
“她懷胎十月,她忍受痛苦,她冒著生命危險生下孩子。”
“這個社會,欠她們一份尊重,欠她們一份保障。”
“如果連法律都站在公司那邊,那她們還能指望誰?”
孫莉坐在那裡,眼淚無聲地流下來。
話音落下,整個仲裁庭陷入一片寂靜。
仲裁員推了推眼鏡,目光在雙方之間緩緩掃過:
“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
王芳:“申請人願意接受調解,前提是被申請人撤回開除決定,恢複崗位,並補發此期間工資。”
陳龍:“被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我方願意給予賠償,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仲裁員點點頭,在筆錄上快速寫了幾個字:
“好,雙方冇有調解基礎。”
“今天庭審到此結束,本委將擇日作出裁決。”
七天後。
裁決書是通過EMS送到的。
陳龍看著裁決結果。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孫莉在職期間,處於孕期、產期,其請假均有醫院證明,無證據證明其存在偽造假條或無故曠工行為。
被申請人以“出勤率低”“請假次數過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恢複與申請人孫莉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解除之日起至恢複之日止的工資損失(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還冇看完,徐宇不知什麼時候晃了過來。
“不出所料。”
“賠錢也冇用。”
“人家就是要回去上班。”
陳龍抬起頭,把裁決書往桌上一放。
“那就繼續打,一裁兩審打全了。”
而孫莉也把這個裁決書發到了紅薯上。
“法律是公正的!謝謝王律師!”
“謝謝所有支援我的人!正義雖然遲到,但從未缺席!”
“圖片JPG”
底下評論區。
“孕婦勝訴!公司活該!!”
“那個公司之前不是挺嘴硬的嘛,還‘願意給賠償不存在恢複’,現在被裁決書啪啪打臉了吧哈哈哈哈(大笑)”
“有一說一,這個仲裁員給力,適用法律完全正確。孕期女職工受特殊保護,不是公司想開就能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