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為”,即“人君簡靜”,如此便可以避免“兵革屢動”“土木不息”,做到“不奪農時”,使農業生產得到恢複和發展,人民的衣食問題得到解決,從而實現國家的安定發展。
重農是李世民施政的一條基本原則,並以此為出發點,製定了一係列重農政策。
要使百姓生存,首先要解決土地問題。隋末大亂,人口稀少,大量無主荒地的存在是唐初實行均田製的前提。六二四年,唐高祖頒布均田令,規定:“丁男、中男給一頃,……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此項製度在李世民即位後開始切實推行。當然,在地主土地私有製的情況下,所謂“均天下之田”是根本不可能的。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李世民鼓勵農民遷往空荒地較多的地區即“寬鄉”,並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並令考司錄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勸勉”。貞觀十一年,新頒布的《唐律》規定,寬鄉占田逾限不作違反律令論處,移民墾荒可以得到減免租稅的優待。官員不按賦役令執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處分。盡管當時在寬鄉的人民所得土地不一定能達到法定數額,但一般來說都能從國家獲得相當數量的授田,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隋末農民起義前的不合理土地占有情況。同時,使不少部曲和奴婢獲得瞭解放,他們有的上升為均田農民,有的變為契約佃農。這些措施多少也改善了農民的處境,對唐前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租庸調是唐代對均田農民的三項主要剝削。其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搖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由於經受隋末農民戰爭的打擊,唐初比隋代放寬了直接生產者搖役折色的年齡,嚴格了服庸時間的計算方法。李世民即位後,基本上照章辦理,對此沒有作過重大的更改。輸庸代役製度的推行,使農民有較多的時間來進行生產。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讓更多的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貞觀年間,李世民曾多次正式頒詔減免全國賦役。貞觀元年夏,山東各州大早,免當年賦租;十三年正月,免三原縣租賦一年。十五年四月免洛川租一年,十七年三月,給複齊州一年等,前後多達十二次,由於新政權剛剛建立,經濟基礎非常薄弱,“給複”“免賦”範圍,盡管十分有限,但確實減輕了農民負擔,有利於恢複經濟和發展生產。
李世民即位後,十分關心戶籍變動情況。唐初僅有二百餘萬戶,不及隋朝最多時的四分之一,這對當時生產發展相當不利,所以,貞觀年間采取了一係列措施。
釋放宮女。李世民即位後,前後兩次釋放宮女,一次是武德九年,放還宮女三千人;一次是貞觀二年,派遣戴胄等於掖庭西門釋放宮女,前後“數年來又放宮人三五千人出。”
獎勵嫁婚。貞觀元年,李世民頒布“勸勉民間嫁娶詔”,規定法定婚齡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凡是鰥夫、寡婦喪期已過的“並須申以媒媾,令其好合。”為了保證育齡期內男女的婚配,下令責成鄉裏親戚或“富有之家”對貧乏不能嫁娶者,采取“資送”辦法。同時李世民還把婚姻及時與戶口增加作為地方官的職責,規定以婚數與戶口增減作為考官員、決定升降的重要依據。
迴歸外流人口。隋末中原大亂,一方麵漢民避亂而入北,另一方麵突厥內擾俘掠大量人口,當時,“華人在北者甚眾,比聞屯聚,保據山險,王師之出,當有應者”。可見,當時在突厥人口的漢人數目之大。李世民即位後,為增加農業生產勞動力,李世民不惜重金贖迴在戰爭中被俘於突厥的百姓。貞觀五年,李世民用金帛作為交換贖迴扣留在突厥的八萬漢人。貞觀二十一年,李世民贖迴了在鐵勒部的漢人。從漠北流匪手中贖迴中原漢人時發現室韋、靺鞨、烏羅戶等族百姓也被綁架,於是將其一並贖迴,給予他們同等的經濟救濟。在突厥故地,頡利可汗歸降後曾向李世民進獻北方草原的羊馬,李世民考慮到經濟恢複狀況,不僅當即拒絕頡利朝貢的物資還要求其釋放轄地的漢族人口,以爭取更多的勞動力來恢複遭受戰爭創傷的農業生產活動。李世民還將戶口增減作為地方官員考覈的重要指標之一,規定“刺史、縣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時,矜寡數少,量準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勸導乖方,失於配偶,準戶減少附殿”。唐《武德令》裏規定:“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日。”這種鼓勵人口迴流的優厚措施,不但使大量漢人迴流,還吸引了漢族以外的其它民族,“黨項羌前後內屬者三十萬口”。李世民規定歸附的少數民族百姓按照中原地區漢族一半的數量來繳納稅賦,並免除勞役十年。遇上自然災害時酌情減輕賦稅。比如,貞觀三年,關中、關東一帶遭遇天災,李世民下詔免去關中兩年的租稅,關東一年的租稅。貞觀三年,僅戶部統計,“中國人自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內附,開四夷為州縣者,男女一百二十餘萬口。”這些措施的實行,使人口迅速增加。貞觀二十三年,全國戶數接近三百八十萬戶,太宗在位二十餘年間,增加約一百八十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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