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囚”製度發源於西漢,是由皇帝、司法機關以及監察機關對在押囚犯的複核審錄,以檢查下級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是否有失公正。錄囚製度自形成以來主要是用於平反冤假錯案,疏離久拖不決的案件,但後來逐漸成皇上表達恩赦的一種方式,到唐代以後就完全成為了皇上赦免囚犯的一種工具。這也與李世民在獄政管理上所主張的“寬仁治獄”相符合,所謂“聖王仁及囹圄”,這符合了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李世民主張在獄政管理中要對罪犯有仁愛和寬恕之心。
他為了能夠更進一步的完善錄囚製度,在剛剛即位時,就親自參與了審錄。據記載,李世民在位期間親自錄囚的次數高達十四次,並且結果還通常都對罪犯進行了寬赦。他還專門對司法官吏所應承擔的職責內容與職位許可權做出了嚴格的限製。如規定監獄長官定期巡查記錄囚犯的罪狀;刑部每年定期派官員到各地巡查獄情;讓各州禦史台出巡辦案代表皇帝求錄等。錄囚製度在唐朝發展已幾近完備定型。總體上來說,唐代錄囚製度的完善達到了平反冤假錯案,避免刑獄冤滯的目的。
除此之外,李世民對於監獄的安全管理也花了不小的心思,在律法的製定上也表現的絕不含糊。他表示,獄官獄吏對於監獄安全負有直接性的責任,如果在他們的工作期間出現了安全問題,需要直接追究獄官獄吏的責任。他在《貞觀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獄官獄吏如果私自向囚犯提供利器,囚犯因此自殺或越獄,沒有成功則要杖罰獄官獄吏一百;成功則要判處獄官獄吏一年監禁。另外還對獄官獄吏的失職行為做出了懲罰規定:“諸宿衛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蠶,二日加一等。即從駕行而亡者,加一等”。
刑訊製度始於西周,到漢代時已較為普遍,唐代以前,各朝刑訊製度總的發展趨勢大體為日益嚴酷,嚴刑拷問、屈打成招等情況極為普遍。李世民汲取了前朝的經驗,在即位以後為扭轉以前刑訊拷掠的狀況,就對其展開了優化完善。他對刑訊進行了嚴格的限製。首先對刑訊工具做出了規定,“拷囚於法杖之外,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但應行杖外,悉為他法。犯者,合杖一百。”還對杖具做出了標準化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且杖具還分為訊囚杖、常行杖和笞杖,它們的尺寸又各有不同。
此外,李世民對刑訊程式也做了規定:“察獄之官,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拷掠”。要求官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先通過五聽審理案情,當案件仍難以判定纔可拷訊。且刑訊時間需在立案後。在儒家思想影響下,李世民還規定了“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若訊未畢。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充三度。”即對刑訊物件、刑訊次數等都做了嚴格規定,意在限製嚴刑逼供的使用。若司法官員在拷訊人犯時,濫施刑訊則會依情節輕重受到不同的處罰,對拷訊至死的情況還做出了特別規定,如“有瘡病,不待差而拷,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決,而邂逅致死者,毋論”。
李世民的一係列規定避免了大量犯人在刑訊過程中死亡。他對於濫用刑法的官員毫不留情,嚴格按照法律製度來予以嚴懲的做法杜絕了逼供現象的發生。其次雖說刑訊逼供與冤假錯案不存在必然的聯係,但刑訊逼供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生。
由於唐太宗李世民能任人唯賢、知人善用、廣開言路、虛心納諫,並采取了一些以農為本、薄賦輕徭、休養生息、厲行節約、完善科舉製度的政策,使得社會出現了安寧的局麵、繁榮的景象。在此期間,政治清明、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人們安居樂業,史稱“貞觀之治”。
李世民即位初年,國家剛剛經過隋末以來的戰亂,經濟凋敝,民戶凋殘,與西漢初年的經濟形勢有著極為相似的情形。隋王朝的富庶與強盛,在隋末之亂中已化為烏有。當時,全國的戶口僅有三百餘萬,不及隋朝鼎盛時期的三分之一,直到貞觀十一年,侍禦史馬周在上疏中還說:“今之戶口不及隋之什一。”黃河以北廣大地區“千裏無煙”,江淮之間“鞠為茂草”,到處土地荒蕪,一片荒涼景象。加之災荒連年,人民困苦不堪。
李世民就位後實行偃武修文、靜民務農,恢複與發展經濟,是他實行以文治國的重要容之一。他對大臣們說:“我剛剛即位,為國者要安靜。”又說:“國家未安,百姓未撫,且當靜以撫之。”所謂“靜以撫之”,即減輕人民的兵役、徭役負擔,使人民得以休養生息。李世民的撫民以靜的治國方針,其核心內容便是在“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的理論指導下,以使百姓得以生存、農民得以務農、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為穩定社會和治理國家的基礎。貞觀二年,李世民對侍臣說:“凡事皆需務本。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若兵革屢動,土木不息,而欲不奪農時,其可得乎?”又說:“夫安人寧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國以民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黍不登,則兆庶非國家所有。”李世民把使民得以務農視為“安人寧國”的中心內容。為此,他主張國君要秉承道教的“無為”精神,反對“多欲”。
喜歡淵天世界就請大家收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