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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章 龍變梵度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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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部分確立五刑、十惡、八議等刑罰體係與特權原則,疏議以問答形式闡明律義並補充案例。該法典融合儒家倫理與法律條文,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作為宋元明法典藍本。

《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疏》。唐律因隋《開皇律》而來,《開皇律》則“近承北齊,遠祖後魏”,繼承了前代的法律。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法律之大成。

武德四年,唐高祖以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開皇律》為準,除其苛細五十三條。

貞觀初,又以長孫無忌、房玄齡等重加刪定,前後十餘年,修成《貞觀律》。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範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等。《貞觀律》成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長孫無忌、李積等人以《貞觀律》修訂律令,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最終,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為《永徽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以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闡明律條文義,問答疑義,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十月頒行。稱《永徽律疏》。

《舊唐書·刑法誌》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製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製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定、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征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征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製勞役征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鬥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製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律》,凡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建國家兵役和徭役征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製、君主專製、等級製度和宗法製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九十二條,減流為徒者七十一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製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十七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麽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不僅完整儲存了唐律,還儲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製、兵製、田製、賦役製的重要依據。

華夏法製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製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製,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製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麵不斷發展。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九章律》等的演進,到隋朝的《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並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永徽律疏》所繼受。

《永徽律疏》是華夏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華夏古代法典的楷模和華夏法係的代表作,在世界法製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華夏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曆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顯德年間《大周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建隆年間製訂《宋刑統》,鑒於《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宋刑統》成為《永徽律疏》的翻版。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誌》說:“曆代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製,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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