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裏。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還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華夏法製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閱讀《永徽律疏》,不僅可以知曉唐朝法製的內容,亦可瞭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內的華夏法製史的一些內容,獲得華夏重要製度建立的理論依據方麵的知識。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係之一的華夏法係的代表,在華夏以及東南亞法製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的完備,標誌著華夏法係走向成熟。以華夏封建時代的唐律為內涵,以周邊封建國家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區域性的法律係統。華夏法係與世界其他四**係並稱為世界五**係。法係是指根據法律的曆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曆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係。華夏法係是指華夏古代的法律的體係,它是世界五**係之一,在世界法製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華夏法係與其他法係既有共通之處,又有自身固有的特點。他以自己獨特的風采影響著亞洲與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華夏法製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於一體,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的政治經濟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後代華夏封建法製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說:“乘之則過,除之則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即對唐律的修改,隨意乘除增刪不是有過就是不及,都將影響其完整性、嚴密性。
唐律正是以其嚴謹的結構,簡明的文字,精確的註疏,完備的內容,而被後世各朝奉為修法立製的楷模,沿用不廢。五代各國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隻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為強大的封建帝國,曾是亞洲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被來往於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留學生傳播到四方,使唐律對古代東南亞等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各國封建立法的淵源。
在《唐律疏議》中,仍有很多法律概唸的內涵與外延比較模糊,其中主要是那些進入法律之中的道德概念,這不利於法律的準確適用。在《唐律疏議》中,人們經常能見到大量的道德語言與道德判斷,如“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窮惡盡逆,絕棄人理”,等等,這些語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與模糊性。《唐律疏議》中還經常說到“天理”“人理”“道理”等詞,並將之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標準,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天理”“人理”“道理”分別是什麽?如何判斷?有沒有一個客觀的判斷標準?這些顯然很難評判,也很難找到一個客觀的標準,因此,易於導致罪行擅斷,給那些奸吏留下了操弄的空間。
《唐律疏議》對於罪名的分類不盡合理,分類標準不太統一。如《唐律疏議》中的《賊盜律》包含了太多的、性質差異巨大的罪名,這使得其內容過於龐雜,難以納入同一型別之下,以至難以用同一型別的方法來調整。另外,《唐律疏議》對傳統“盜罪”的分類也有重複乃至過於繁瑣之嫌,如它區分了“強盜”“竊盜”,還經常提到“凡盜”,並又根據盜竊物件的不同區分了“盜大祀神禦物” “盜禦寶” “盜官書文印”“盜製書”“盜宮殿門符”等非常具體的罪名,這些都反映了唐朝時期人們的分類水平仍不太高。
此外,如果以現代法律方**的要求看待《唐律疏議》,則會發現,它還存在抽象化程度不太高、法律的“安定性”、可預測性不夠等問題。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製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誌著華夏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華夏封建法製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麵體現了華夏古代法律製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華夏法係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軼失,所以,《唐律疏議》成為華夏曆史上迄今儲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華夏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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