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人間訓》中亦有相似的觀點:“故聖人雖有其誌,不遇其世,僅足以容身,何功名可致也。”指出如果沒有外在客觀存在的條件,聖人也“僅足以容身”。 《淮南子·主術訓》中也指出:“夫防民之所害,開民之所利,威行也,若發堿決塘。”聖人想要獲得權威,也必須有所作為,通過改造環境,做對人民有利的事情方能達到。《淮南子·修務訓》以曆史上最具盛德的“五聖”為例,通過對神農、堯、 舜、禹、湯為百姓謀利的具體事例,讚譽了這五位威望極高的君王身上都有一個共同的特質即“勞形積慮,為民興利除害而不懈”,闡明治理要為百姓興利除弊。《淮南子·泛論訓》中亦有雲:“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
在此立論的基礎上,《淮南子》進一步闡發了 “眾人”的重要作用,《兵略訓》:“舉事以為任者,眾助之;舉事以自為者,眾去之。眾之所助,雖弱必強;眾之所去,雖大必亡。”《淮南子·兵略訓》中亦指出應當針對任務進行分工,挑選能人誌士,是能成事的關鍵因素:“必擇其人,技能其才,使官勝其任,人能其事。”
《淮南子》本身就是極具創新力的典籍作品, 成書於西漢初期諸子百家思想之大綜合的時代。 長期以來,其學派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學界爭論的焦點。《淮南子》博采眾長地融合了各家學說, 創造性地繼承發展了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提出“無為”和“無不為”的有機統一。
開卷《原道訓》中就指出:“所謂無為者,不先物為也;所謂不為者,因物之所為。”可見《淮南子》中的“無為”是一種“因物而為”即遵循一定的規律有所為,而非毫無章法地亂為,更注重在實踐層麵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並鼓吹消極無為的學說。在“因物”遵循規律的基礎上,如何才能更好地“有為”?《淮南子》更進一步地提出了“通而無為”的創新觀念。卷二十一《要略》篇中指出《修務訓》一卷批判了那些沒有理解“無為大道”的“狂者”,自以為什麽也不做就達到了“無為”的境界,
其實並沒有瞭解“無為”的真正內涵“見其文辭,反之以清淨為常,恬淡為本,則懈墮分學,縱欲適情, 欲以偷自佚,而塞於大道也。”一群不作為的狂者,以為達到了聖人的境界,實則是堵塞了真正的發展之路,是為“塞而無為”。要想暢通發展之路,就要適應社會發展變化,反對拘泥僵化,不能“塞”應當“通”。進而,《淮南子》又深入到方**層麵,指出要做到“通而無為”就必須要“孜孜以自幾也”即勤懇不怠地有所作為,方能通達大道。
《淮南子》由“塞”變“通”,從“無為而為”到“通而無為”的文化理念本身就蘊含了豐富的辯證思維,這與唯物辯證法所主張的“運動是物質的存在方式”有了內在契合,物質世界的辯證規律是物質世界運動的根本規律,這也是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淮南子·泛論訓》擺脫了對帝王的盲目迷信,通過“法與時變,禮與俗化;法度製令,各因其宜”指出:先王的製度,不適宜就應當廢除。夏、商的衰敗,是不變法而滅亡的;禹、 湯、武三代的興起,就沒有守舊,他們懂得因循而用,順勢而為的道理。因此聖人執政,法律與時代一起變動,禮節與習俗一起變化。進而提出“苟利於民,不必法古;苟周於事,不必循舊”的變革要求,為世人明確了法度是隨時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禮節隨著習俗的不同而改變,改變古法無可非議, 因循守舊並不可取。
“以道統法”“德法並舉”的理政觀念 《淮南子》吸收了各家學說之所長,在社會治理方麵提出了德治與法治共同發揮作用的主張, 提出“以道統法,德法並舉”。《主術訓》中提出: “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於自正。”這就打破了之前曆代所推崇的“法從天降”的神秘觀念,而將法律的產生和作用限定在人事之間,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在《淮南子》中,法被看作是“義”的產物,“義” 是“道”的生化,是社會治理的根基所在。《淮南子》認為社會治理出現問題是因為“義”的消失,亦即人性的崩壞。《淮南子》中對於不同曆史時期人性好惡有著不同劃分,認為古代的人與天地同心同氣,上古社會“萬物恬漠以愉靜”,並不需要法律。但隨著爭奪利益的紛爭,人性被**掩蓋,社會需要法律,因而法律為了滿足社會和人性的需要而誕生。《淮南子·泰族訓》中說:“故先王之製法也,因民之所好而為之節文者也。”與此同時,《淮南子》更加強調“義”的重要作用。《淮南子·泰族訓》明確提出:“法能殺不孝者,而不能使人為孔曾之行,法能刑竊盜者,而不能使人為伯夷之廉。”“法治”離不開“德治”,應當“德法並舉,法輔仁義”。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強調了社會治理中人性的複雜帶來了法律存在的必要,但是,《淮南子》並非因此就要開曆史的倒車,一味崇尚古代。《淮南子》認可社會的發展性,稱讚了人類實踐能力的進步,也稱頌了晚世的社會繁榮,隻要能以道為統, 有利於社會發展即可。法律在哲學基礎上被“道” 所統和為“義”所生,但並不否定法律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普適性。在《淮南子》中直接的表現就是 “以法禁君”,明確將法提至統治者地位之上,一國之君的行為規範也要受法律約束。民眾自然也都應受到法律的限製。這體現出該書在對於官吏治理社會時的進步法律觀,具有跨越時代的哲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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