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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章 辯無可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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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經濟問題錯綜複雜,舉證由楊帆聘請的律師配合公訴人聯合進行。

楊帆律師團中負責經濟犯罪證據梳理的資深律師姓江。

“審判長,合議庭。我方申請就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洗錢、行賄等經濟犯罪部分出示證據。”

“同意。”審判長點了點頭。

江律師按下投影儀:“第一組證據:涉案資金流向關鍵證據。”

投影幕布亮起,首先出現的是一份蓋有瑞士聯邦司法局印章、經由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渠道獲取的檔案影印件,附有專業機構的翻譯公證。

“這是從瑞士ubs銀行調取的、賬戶名為‘cayman

global

holdings

ltd’(開曼全球控股有限公司)的流水明細。”

“該賬戶實際控製人為楊遠清。”江律師用鐳射筆指向螢幕。

“請看,自1998年3月至2001年11月,共計有57筆款項從夢想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境內賬戶,通過複雜的外貿合同預付款、虛假服務費等形式彙出,經香港中轉,最終流入該瑞士賬戶,累計金額摺合人民幣約1.2億元。”

“資金流入時間與夢想集團賬目上記載的對應采購、諮詢專案時間完全吻合。但經查證,這些所謂的交易對手公司均係空殼公司,無實際經營。”

螢幕上隨即切換,顯示出數十份合同的原件掃描件。

“第二組證據:虛假貿易合同原件,共計37份,涉及原材料采購、裝置進口、技術諮詢等類彆。”

江律師放大其中一份合同的簽名頁:“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筆跡鑒定,確認這些合同上乙方的簽名均係二被告人筆跡。合同金額虛高部分,即為被侵占的資金。”

旁聽席上傳來陣陣低語。

這麼完整的資金鍊和合同證據,幾乎是鐵板釘釘。

“反對!”楊遠清的法援律師終於找到機會起身。

“公訴方及原告方提供的境外銀行流水,其取證程式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是否可能存在瑕疵?這些所謂空殼公司,在當時特定曆史時期是常見的跨境貿易操作模式,不能簡單認定為犯罪工具!”

江律師隨即反駁:“審判長,我方提供的瑞士銀行流水,係依據我國與瑞士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正式外交司法渠道調取,檔案均經瑞士官方公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程式完全合法有效。”

“關於空殼公司問題,”他示意切換投影,螢幕上出現複雜的股權結構圖,“這些在離岸地註冊的公司,股權層層穿透後,最終受益人均指向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或其特定關係人。”

“且這些公司除接收來自夢想集團的資金外,無任何其他實質性經營活動記錄。這絕非正常貿易操作,而是典型的洗錢及資產轉移通道。”

審判長微微頷首:“公訴方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出示的證據形式合法,與本案關聯性明顯。辯護人的異議理由不足,不予採納。繼續舉證。”

法援律師頹然坐下。

緊接著,是更為重磅的行賄證據。

“第三組證據:原光明市副市長張某、原省國資局局長王某、原證監會某監管局官員李某等人的供述筆錄、悔過書及相關銀行轉賬憑證。”

螢幕上出現數份蓋有紅指印的筆錄照片和銀行流水截圖。

“這三名已落馬的官員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曾分彆收受楊遠清通過薛玲榮或直接給予的賄賂,為其在收購國有第三紡織廠、紅星機械廠資產時壓低評估價格、在夢想股份虛假財報事件中提供‘關照’、在銀行貸款審批中違規操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行賄金額從數百萬到數千萬不等,總計超過六千萬元。相關供述已由檢察機關覈實,並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旁聽席一片嘩然。

這已不僅僅是一起經濟犯罪,更撕開了當時政商關係的一角黑幕。

楊遠清的臉色已經白得像紙,汗水浸濕了囚服的領口。

“審判長,我方請求傳喚關鍵證人——夢想集團前財務總監周誌剛出庭作證。”江律師適時提出申請。

“傳證人周誌剛到庭。”

側門再次開啟,一個穿著囚服、戴著眼鏡的中年男人被法警帶了進來。

正是楊遠清的親信、夢想集團的財務“大管家”。他因在係列案件中構成共同犯罪,已被判處重刑,此次是作為汙點證人出庭。

站上證人席,周誌剛不敢看被告席,更不敢看原告席,隻是低著頭。

“證人周誌剛,請你如實向法庭陳述你所知道的、關於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在夢想集團財務方麵的違法犯罪行為。”公訴人發問。

周誌剛嚥了口唾沫:“我……我都交代。做假賬、轉移資金,大部分都是楊董……楊遠清直接指示,或者授意薛總……薛玲榮來通知我辦的。”

“虛增利潤主要是為了維持上市公司股價,方便他們套現和質押融資。轉移資產……主要是通過設立海外關聯公司,簽訂虛假合同,把集團的錢套出去。”

“具體的路徑……薛玲榮最清楚,很多離岸公司都是她親自去註冊和打理的。我……我這裡保留了一些當時的工作筆記和私下記錄的賬目……”

他的律師立刻呈上一本泛黃的筆記本和幾張磁碟。

“這是周誌剛秘密記錄的部分真實賬目與對外公佈財報的對照,以及楊遠清、薛玲榮某些口頭指令的簡要記錄。”

“經技術恢複,磁碟記憶體儲了部分未經篡改的原始財務資料備份。”

楊遠清目不轉睛地盯著周誌剛——這個對他“忠心耿耿”的親信——良久無言。

資金流、合同、證人證言、書證、電子證據……證據完整,辯無可辯。

就在眾人以為經濟犯罪部分的證據出示已近尾聲時,楊帆身旁另一位民事索賠律師團的律師站了起來。

“審判長,合議庭。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我方就被告人轉移至海外資產的追索問題,補充出示一組證據。”

“同意。”審判長點頭示意。

“經過我方專業團隊的跨境調查,依托國際司法合作與商業情報分析,現已基本厘清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通過離岸公司體係轉移、隱匿資產的完整路徑。”

他操作電腦,投影上出現一張極其複雜、縱橫交錯的全球資產流向圖。

“這是根據已查明的線索繪製的資產轉移路徑圖。這是相關離岸公司註冊檔案、銀行賬戶開戶資料、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公證認證副本。”

“上述資產,經我方初步估算,市值約摺合人民幣18億元,均與二被告人在夢想集團任職期間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不法所得高度關聯,且轉移行為明顯具有隱匿、洗白性質。”

“我方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請求法庭依法判決對上述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冇收,並優先用於退賠被害單位夢想集團的損失,以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18億!

追繳!

這不僅是要將楊遠清、薛玲榮定罪,更是要搜刮他們最後的經濟命脈,將他們海外所有資產全部充公!

“胡說!這些都是合法的海外投資!是集團國際化戰略的一部分!”

楊遠清終於按捺不住,猛地從被告席上站起,臉色漲紅,“你們這是構陷!是趕儘殺絕!”

“被告人,注意法庭紀律!”審判長厲聲嗬斥。

“審判長,我反對!”楊遠清的法援律師也急忙起身,做最後的努力。

“原告方提供的所謂資產路徑圖,多為推測和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這些資產來源於犯罪行為!海外投資情況複雜,可能存在合法經營所得!”

江律師反駁道:“我方提供的每一項檔案均具有法律認可的證明效力。資產轉移時間與侵占挪用資金時間高度吻合,轉移路徑刻意複雜化以規避監管,資金最終沉澱賬戶的實際控製人指嚮明確。”

“如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存在合法經營所得,請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這些海外資產的合法來源。”

“否則,根據《刑法》規定,對於不能說明來源的钜額財產,將以非法所得論處。我方補充一點:我方團隊已向相關國家司法機構提交了資產凍結申請,申請已獲批準。即便被告人負隅頑抗,這些隱匿海外的贓款,也終將回到它們該去的地方。”

“阻止他!這些資產是海外擴張的真實交易!”楊遠清試圖讓法援律師幫他申辯,這是他最後能保住的東西了。

但法援律師張了張嘴,卻發現自己根本無力反駁。

原告律師提供的證據令人絕望。更可怕的是,對方顯然還動用了更強大的跨國資源,才能將那些隱藏在層層離岸公司背後的資產路徑圖調查得清清楚楚。

除非他也能拿出證據?可是法援律師要關係沒關係,要人脈冇人脈,要資源冇資源,接手這個案子還是趕鴨子上架,他們也是有心無力。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如無新證據或充分理由反駁,合議庭將綜合現有證據進行認定。”審判長敲了敲法槌,看了看牆上的鐘。

“現在休庭,下午繼續審理。”

而下午要繼續的,將是本案最核心、最嚴重的指控:故意殺人罪。

楊帆站起身,整理了一下西裝,在律師的陪同下平靜地向法庭外走去。

從頭到尾,他都冇看被告席一眼。

彷彿那兩個人,已經從他的世界裡徹底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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