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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章 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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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庭。”審判長高聲宣佈。

“京城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楊遠清涉嫌故意殺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洗錢、行賄、非法經營等十七項罪名,被告人薛玲榮涉嫌故意殺人(從犯)、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洗錢、行賄等十二項罪名一案。”

“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現在,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話音剛落,公訴人席位上一名四十多歲的女檢察官站起身。

她手中那份起訴書的厚度,令在場不少人暗自倒吸一口涼氣。

“審判長、審判員,”女檢察官開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本院指派,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並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她翻開起訴書,開始了長達三十多頁的宣讀。

“被告人楊遠清,男,1948年5月生,漢族,金陵人,原夢想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於京都第一看守所。”

她翻過一頁,繼續念道:

“被告人薛玲榮,女,1952年8月生,漢族,金陵人,原薛氏集團副總裁、財務總監。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於京都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京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涉嫌故意殺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洗錢、非法經營、行賄等罪名,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並依法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著,公訴人開始逐條宣讀指控。

“第一項,故意殺人罪。1986年4月,被告人楊遠清為實現與原配妻子宋清歡離婚、與被告人薛玲榮結合併完全掌控家族企業的目的,利用其實際控製的化工廠采購渠道,非法獲取劇毒化學品‘鉈’及其化合物。”

“同年5月中旬至下旬,楊遠清收買宋清歡主治醫生及藥劑師,將鉈化合物多次摻入宋清歡每日服用的中藥湯劑中,最終導致宋清歡於1986年5月12日因鉈中毒引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楊遠清作為策劃者、知情者與不作為的默許者,係主犯。被告人薛玲榮慫恿、隱瞞、知情不報,係從犯。二人行為動機卑劣,手段隱蔽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嗡——”

儘管早有傳聞,但當“故意殺人”、“鉈化合物”、“中毒”這些字眼被正式宣讀出來後,旁聽席仍是一片壓抑的騷動。

許多人不由用同情的目光看向原告席上那個身穿一身黑色的少年。

被告席上,薛玲榮渾身麵無表情,眼神渙散,似乎聽不進任何東西。

楊遠清的反應則截然不同。

他的臉色在起訴書宣讀之初就已鐵青,此刻更是血色儘褪,蒼白如紙。他的雙手在被告席的桌麵下死死攥緊,手背青筋暴起,彷彿要捏碎自己的骨頭。

“第二項,職務侵占罪。1982年至2001年間,被告人楊遠清利用擔任夢想集團及其前身楊氏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與被告人薛玲榮合謀,通過虛構交易、虛增成本、設立空殼公司、違規擔保等手段,累計侵吞公司資產共計人民幣24.3億元。其中,薛玲榮參與部分共計16.8億元。”

“第三項,挪用資金罪。1990年至2001年間,被告人楊遠清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或其控製的離岸公司賬戶,累計挪用資金人民幣2.8億元。其中,1.9億元至今未歸還。”

24.3億!2.8億!

旁聽席上傳來清晰的吸氣聲和低低的驚呼。

幾名記者快速在筆記本上記錄,手指都有些發抖。

這是九十年代到世紀初、許多國企改製和民營資本狂飆突進年代裡最具代表性的鯨吞案例!

“第四項,洗錢罪。為掩飾、隱瞞上述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二被告人通過其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設立的層層巢狀的空殼公司,利用虛假貿易、投資作價、跨境貸款等複雜金融手段,將钜額贓款轉移至瑞士、新加坡等地的銀行賬戶,企圖使之合法化……”

“第五項,非法經營罪。為掩蓋集團钜額資金被侵占挪用造成的財務窟窿,維持上市公司的股價,二被告人指使、操控財務部門及證券事務部門,在1993年至2001年期間連續多年編製併發布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虛增利潤,隱瞞關聯交易及重大虧損,欺騙廣大投資者,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管理秩序……”

“第六項,行賄罪。為在國有資產併購、土地審批、銀行貸款、稅務稽查、證券監管等環節獲取非法利益或掩蓋其犯罪行為,二被告人向時任相關部門的張某、王某、李某等共計22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賄賂款項及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億元,嚴重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一條條罪名,一樁樁罪行。

起訴書詳細列舉了時間、地點、金額、手段、涉及人員……證據嚴密,環環相扣。

十七項,十二項。

這不僅僅是數字,更是他們罪惡人生的編年史。

薛玲榮癱在椅子上,彷彿一灘爛泥。

楊遠清佝僂著脊背,死死咬著牙關,腮幫肌肉不住抖動。眼神從最初的強作鎮定,逐漸變得空洞、灰敗。

他一直強撐的“體麵”,在鐵一般的事實麵前,碎得連渣都不剩。

“綜上所述,”女檢察官合上起訴書,目光掃過被告席,最後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楊遠清、薛玲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分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等規定。”

“犯罪情節特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民憤極大。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提請合議庭依法對二被告人予以嚴懲!”

“公訴人宣讀完畢。”公訴人唸完起訴書,回到座位。

旁聽席上,有人小聲說:“這……這是要槍斃幾次?”

審判長看向被告席:“被告人楊遠清,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你聽清楚了嗎?”

楊遠清沉默了三秒。

他的喉結滾動了一下,聲音沙啞:“聽清楚了。”

“你認罪嗎?”

楊遠清冇有立刻回答。他看向原告席,看著那個親手要把他推上斷頭台的親生兒子。

楊帆的目光中冇有一絲一毫的惻隱之心,有的隻是冷漠。

楊遠清低下頭:“我……部分認罪。有些事,不是我一個人做的。有些錢,是公司經營需要,不是我個人侵占。行賄的事,一部分是對方主動索取……”

旁聽席上響起低低的議論聲。

審判長敲了敲法槌:“肅靜。”

“被告人薛玲榮?”

薛玲榮彷彿冇聽見,法警不得不提高聲音重複了一遍。

她猛地驚醒,有些語無倫次:“我……我不知道……我冇有錢……我記不清楚了……”

“辯護人有無意見?”審判長轉向那兩位法律援助律師。

兩位年輕律師早已麵色發白,額上見汗。他們互相對視一眼,其中一人艱難地站起身,聲音有些發虛。

“審判長,我們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存有異議,需要結合後續證據發表辯護意見。”

這話說得毫無底氣,更像是一種程式化的掙紮。

審判長點了點頭:“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證據。”

舉證,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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