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判決勝訴法官點點頭。
“好,現在開始法庭調查。”
他看向陳律師。
“請原告方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陳律師站起來,清了清嗓子。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林曉,戶籍一直在被告家中。根據C市XX區拆遷補償政策,按人頭分配補償款,每人應得四十平方米的安置麵積,摺合人民幣約一百八十萬元。被告在未徵得我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屬於我當事人的份額分配給其他子女,僅提出以三萬元作為補償。我當事人多次溝通無果,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其應得的拆遷補償款一百八十萬元。”
他頓了頓,從桌上拿起一份檔案。
“這是我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他的戶口本影印件,證明其戶籍一直在被告家中。這是拆遷政策檔案,上麵明確寫明按人頭分配。這是被告與他溝通的電話錄音,證明被告承認分配方案但拒絕支付應得份額。”
他把證據遞上去。
法官接過來,一份一份翻看。
陳律師又拿起另一份檔案。
“此外,我還要提交一份補充證據。”
法官看著他。
“什麼證據?”
陳律師說:“這是幾年前被告家中蓋房時的匯款記錄。當時我的當事人還在上大學,靠自己打工攢下的錢,給家裡匯了八千元用於蓋房。這說明我的當事人對這個家庭是有貢獻的,並非被告所說的‘忘恩負義’。”
他把匯款記錄的影印件遞上去。
法官接過來,看了看,點點頭。
“證據收到。”
林母在旁邊聽著,臉色變了。
八千塊錢的事,也許要錢次數太多,他早就忘了。
但林曉還記得。
法官看向周律師。
“請被告方答辯。”
周律師站起來。
“審判長,我方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他頓了頓。
“第一,被拆遷的房屋是被告林有根和劉桂香的合法財產,拆遷補償款理應由其自由支配。第二,原告雖是養子,但被告對其有養育之恩。原告成年後在外工作,對被告未盡贍養義務,現在反過來索要補償款,於情於理不合。第三,被告願意給予原告三萬元補償,已經是仁至義盡。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點頭。
“請被告方提交證據。”
周律師從桌上拿起一份檔案。
“這是我方準備的證據——被告的房屋產權證明,證明被拆遷房屋屬被告所有。這是被告的醫療記錄,證明被告年邁體弱,需要贍養。”
他把證據遞上去。
法官接過來,翻了翻。
“還有別的證據嗎?”
周律師說:“暫時沒有。”
法官點點頭。
“好,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請雙方就本案爭議焦點發表意見。”
陳律師先發言。
“審判長,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是否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款。我方認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原告的戶籍一直在被告家中,這是不爭的事實。拆遷政策是按人頭分配,既然原告的戶籍在冊,就應當享有分配權。其次,被告所謂‘房屋屬我所有,我想給誰就給誰’的說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拆遷補償款是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著權益的補償,其中包含了按人頭分配的份額。這部分份額,屬於每個人自己,不屬於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被告無權剝奪原告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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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師站起來反駁。
“審判長,我方認為原告的訴求不能成立。拆遷補償款確實是按人頭分配,但這個‘人頭’是指實際居住的人。原告多年不在老家居住,對老家的房屋也沒有任何貢獻,憑什麼分錢?況且,被告將其養大成人,花費了多少心血?現在原告反過來要錢,這不是忘恩負義嗎?”
陳律師說:“審判長,法律不講恩情,隻講權利。原告的戶籍在,就應當有他的份額。至於是否實際居住,政策並沒有要求。至於貢獻問題,我剛才提交的證據已經表明,我的當事人對家庭是有貢獻的。八千元在當時不是小數目,他一個大學生靠打工攢下這些錢,足以說明問題。”
周律師說:“八千元能說明什麼?他這些年不在家,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盡了多少?”
陳律師說:“贍養義務和拆遷款是兩碼事。被告若認為原告未盡贍養義務,可以另行起訴。但不能因此剝奪原告應得的合法財產。”
雙方你來我往,辯論了將近一個小時。
最後,法官敲了敲法槌。
“辯論結束。雙方還有最後陳述嗎?”
陳律師說:“原告堅持訴訟請求。”
周律師說:“被告堅持答辯意見。”
法官點點頭。
“好,現在休庭。合議庭將進行評議,請雙方稍等。”
他站起來,離開了法庭。
被告席上,林母的臉色很難看。
周律師開始收拾桌上的檔案。
林母問道。
“周律師,怎麼樣?”
周律師看了她一眼。
“等結果吧。”
“對了,門口那些人,是你們安排的?”
林母點點頭。
周律師搖搖頭。
“以後別搞這些沒用的了。”
半個小時後,法庭的門再次開啟。
法官重新入座,書記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也各就各位。旁聽席上,王秀蘭已經等得有些焦躁,看見法官進來,立刻坐直了身體。
原告席上,陳律師神色平靜,手指輕輕敲著桌麵。被告席上,周律師也在整理著手中的檔案,臉上看不出什麼表情,林母也有些焦急。
法官敲了敲法槌。
“現在繼續開庭。”
他清了清嗓子,拿起麵前的判決書。
“關於林曉訴林有根、劉桂香拆遷補償款糾紛一案,本庭經過審理,現作出一審判決。”
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
法官的聲音在法庭裡回蕩。
“經審理查明,原告林曉戶籍一直在被告林有根、劉桂香家中,係被告家庭成員。根據C市XX區拆遷補償政策,按人頭分配補償款,每人應得四十平方米安置麵積,摺合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被告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屬於原告的份額分配給其他子女,僅提出以三萬元作為補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林母的臉色開始發白。
法官繼續念道:“原告提供的戶籍證明、拆遷政策檔案、電話錄音等證據真實有效,足以證明其主張。被告辯稱房屋屬其所有,拆遷款應由其自由支配,但拆遷補償款中包含按人頭分配的份額,該份額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房屋所有權而改變。被告的答辯意見,本庭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華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法官頓了頓,念出了最關鍵的一句。
“被告林有根、劉桂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返還原告林曉拆遷補償款一百八十萬元。”
林母的手緊緊攥住了椅子的扶手,指節發白。
法官繼續說:“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C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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