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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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一晃,到了開庭的日子。
陳龍帶著王虎來到了法院。
兩人剛一下車,旁邊的記者們就像聞到了腥味的貓一樣湧了過來。
“陳律師!陳律師!”女記者快步上前,“請問您對今天的二審有什麼預期?您覺得自己有多大把握?”
陳龍腳步冇停,隻是抬起一隻手,手掌攤開把麥克風推開。
“暫不接受采訪。庭審結束了再說。”
兩人一前一後走進法院大門。
來到原告席。
陳龍坐定。
不多時被告方的人走進來。
直播間訊號接入。
“來了來了!前排圍觀!”
“不理解為什麼陳律師要接這個官司?一審都輸了,二審改判概率很低的。”
“不理解嗎?之前不是解釋過嗎?律師費啊。輸贏律師費都是照付的。”
“樓上真相了,人家是賺錢,不是做慈善。”
“穩什麼穩,這種案子神仙來了也翻不了盤。合同簽了字還能賴?”
“話彆說太早,萬一人家真有兩把刷子呢?”
“兩把刷子?他能有兩把刷子我把鍵盤吃了。”
“吃鍵盤的截圖了,到時候彆耍賴。”
書記員:“全體起立。”
所有人全部站起。
法官身著法袍,從側門步入,登上審判席,落座。
“請坐。”
法槌落下。
“現在開庭。首先覈對雙方當事人身份。”
書記員:“上訴人,王富貴,男,68歲,漢族,退休工人,因病未能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虎(上訴人之子),男,35歲,漢族,自由職業,住銀河市東城區永平裡12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龍,青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長河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分行。”
“法定代表人,孫建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誌誠,長河銀行法務部高階經理。”
法官微微點頭:“雙方身份無誤。現在,請上訴人陳述上訴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
陳龍站起身。
“尊敬的法官、審判員。”
“我今天站在這裡,是為一位68歲的老人,討一個公道。”
“11月12日,王富貴老先生,帶著一輩子攢下的七十萬元,走進了被上訴人長河銀行銀河市東城區支行。”
“他的目的隻有一個:存定期。”
“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25%,到期利息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不多,但穩。這是一個68歲老人能想到的、最安全的錢生錢的方式。”
“然而,當他走出這家銀行時,他手裡拿著的,不是定期存單,而是一份‘長河穩健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認購確認書。”
“三年後,因為兒子結婚需要用錢,王老先生去銀行取款。”
“他看到的是賬戶餘額:三十萬元。”
“虧損:四十萬元。”
“當王老先生聽到這個訊息時,腦中風發作,當場倒下。”
“現在,他躺在醫院的病床上,半邊身子不能動,連話都說不清楚。”
“他這輩子最後能聽懂的一句話,是兒子告訴他:爸,咱家的錢,隻剩三十萬了。”
陳龍深吸一口氣,繼續說道:
“一審法院認為,因為產品未到期,虧損隻是‘浮虧’,所以銀行不承擔責任。”
“這四十萬,是‘浮虧’,還是‘實虧’?”
“這不是投資失敗。”
“這是欺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上訴人實際損失四十萬元,三倍賠償一百二十萬元,合計一百六十萬元。”
“以上,是我方的全部上訴請求。”
直播間的彈幕已經開始湧動。
“開場就這麼猛?直接定性欺詐?”
“但一審已經輸了,證據全是本人簽字,這怎麼翻?”
“那個專家不是說陳龍分不清浮虧和實虧嗎?”
“三倍賠償?我看能要回來本金就謝天謝地了。”
法官看向被告席:“被上訴人,請發表答辯意見。”
趙誌誠站起身。
四十出頭,西裝筆挺,頭髮梳得一絲不苟,臉上帶著職業化的微笑。
“法官、審判員,上訴人剛纔的陳述,很動人。”
“但動人,不代表真實!”
“我方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純屬無理取鬨!”
“第一,關於風險評估!”
他舉起一份檔案,重重拍在桌上:
“這是上訴人親筆填寫的風險評估問卷!評估結果是。穩健型!”
“而‘長河穩健增長’基金,風險等級為R3。中等風險,與上訴人的評估結果完全匹配!”
“上訴人律師剛纔說什麼?‘惡意推薦’?”
“請問,一個風險等級完全匹配的產品,怎麼就‘惡意’了?”
“你告訴我,哪條法律規定穩健型投資者不能買R3產品?”
陳龍麵無表情,冇有迴應。
趙誌誠得意地揚了揚下巴,乘勝追擊:
“第二,關於所謂的‘誤導’!”
他從卷宗裡抽出另一份檔案,高高舉起:
“這是我行雙錄視訊的完整記錄!四分二十二秒,每一秒都能證明。”
“王富貴老先生在鏡頭前,親口陳述‘我瞭解產品風險,自願購買’,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
“看清楚!這是他的臉!這是他的聲音!這是他的簽名!”
“上訴人說我們‘誘導’、‘誤導’,請問證據呢?”
“上訴人律師,你能拿出任何一段視訊、一段錄音、一個證人,證明我行工作人員說了任何一句違規的話嗎?”
“拿不出來!”
“因為根本冇有!”
趙誌誠轉向陳龍。
“第三,關於‘買者自負’原則!”
“基金產品和定期存款不一樣,這是基本常識!”
“產品說明書第一頁加粗字型寫著:基金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
“上訴人簽字了!他承認自己看到了!”
“現在虧了錢,就來告銀行?那要是賺了呢?賺了錢會給銀行分紅嗎?”
“投資有虧有賺,這是市場規律。上訴人想把正常的投資虧損轉嫁給銀行。”
“冇這個道理!”
趙誌誠的聲音越發高亢。
“第四,關於所謂的‘老人不懂’!”
“上訴人律師口口聲聲說,我當事人是68歲的老人,不懂理財。”
“那我請問68歲就是法盲嗎?68歲就可以不認賬嗎?68歲簽的字就是廢紙嗎?”
“《民法典》明確規定:年滿十八週歲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王富貴68歲,不是8歲!他有權利簽字,也有義務對自己的簽字負責!”
“今天他說不懂,明天他說看不清,後天他說被忽悠。”
“那以後銀行還怎麼做業務?是不是每個虧錢的客戶都可以跑來說‘我不懂’?”
趙誌誠深吸一口氣,做出總結。
“所以,我方認為:第一,上訴人購買基金產品,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第二,我行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第三,損失應由上訴人自行承擔!”
“上訴提出的一百六十萬索賠,純屬無理取鬨!”
“我方請求法庭,依法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請求!”
趙誌誠說完,挑釁般地看了陳龍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