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港島最高法院外人聲鼎沸,各地媒體紛紛趕來,將門口圍得水泄不通。
圍繞小食攤問題引發的、食環署狀告尖沙咀租金協商委員會一案,早已在報紙上發酵許久,全港、內地乃至英國方麵,都對此高度關注。
這件事早已成了焦點事件,代表的早已不隻是一樁官司本身,而是多了一層說不清、道不明的特殊意味。
高育良帶著一眾律師快步走到法院門口,媒體立刻蜂擁而上,長槍短炮齊刷刷對準了他。
可高育良半點不懼,眼神裡冇有對媒體與法庭的怯意,隻有濃烈的戰意。
他麵帶微笑,從容地對記者擺了擺手:“有問題請一個個問,我們時間很充裕。”
一位記者立刻把話筒遞到他麵前:“高先生,您並非本地執業律師,卻獲特批出庭,這是否意味著您在破壞規則?”
高育良笑了笑,輕輕點頭:“我不認為這是破壞規則。港島一向是開放、兼收幷蓄的地方,無論來自內地、英國,還是其他地方的律師,都有機會講出該講的話,我覺得這是好事。
難道這位記者,你不希望如此?
難道你希望法律變成門檻極高、少數人壟斷的行業?
難道你不希望普通人有伸張正義的機會?”
一句話問得對方啞口無言。
另一位記者緊跟著上前:“高先生,您站在尖沙咀租金協商委員會這邊出庭,是否是踐踏法律,是否代表您隻會被民意裹挾,不尊重法律?”
高育良依舊麵帶笑意,眼神卻冷了幾分:“這位記者,在你心裡,法律到底是什麼?
在你眼裡,法律難道不應該代表民意嗎?”
那記者一愣,本想脫口說“當然不是”,可瞥見路邊圍觀市民的眼神,話到嘴邊又嚥了回去,訕訕說不出話。
又一位不怕事的記者擠上前:
“你參加這場官司有什麼目的?
誰指使你的?你的動機是什麼?
你取得有關部門許可了嗎?
他們容許你參與這場官司了嗎?
你背後是誰,想做什麼?
你在諷刺誰?想顛覆什麼?
破壞什麼?影射什麼?”
高育良失笑一聲:“你們啊,就想搞個大新聞……”
話音未落,李敬棠已經帶著人大步跨了過來,沉聲開口:
“是我指使的,你有意見?
我們影射的,是真實存在的社會問題;
我們表達的,是普通民眾的確切需求;
我們顛覆的,是踐踏平等的特權階級;
我們破壞的,是貪官汙吏的肆無忌憚。
動機,是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背後,是我們港島最廣大的人民群眾。”
說著,李敬棠徑直站到那記者麵前。
對方看著大名鼎鼎的李敬棠,冷汗瞬間就下來了。
李敬棠嗤笑一聲:
“就這點膽子,也敢給人當口舌?收脾啦你!”
那記者連滾帶爬地躲到了一邊。
李敬棠這才轉回身,正對高育良。
這時簡奧偉也正好下車,笑著走到兩人麵前,分彆握了握手,開口道:
“兩位,看來支援你們的人,不算多啊。”
李敬棠輕輕搖頭:
“簡大壯,你太驕傲了。支援你的,是你看得見的人;而你看不見的人,全都在支援我們。”
簡奧偉笑了笑,不再多言,隻是微微點頭:
“那就拭目以待。”
李敬棠重新看向高育良的眼睛,沉聲道:
“得贏啊,高老師。”
高育良重重一點頭,低聲重複:
“得贏啊。”
兩人很快快步走進法庭。
這間法庭極大,席位眾多,座無虛席。
李敬棠找了個靠前的好位置坐下,陪審團也已就位。
高育良站在被告席一側,身後是陣容龐大的律師團;簡傲偉那邊同樣人強馬壯。
雙方背後,各牽著一股巨大的力量,這場角力,一觸即發。
法官重重敲下法槌:
“現在,食環署狀告尖沙咀租金協商委員會一案,正式開庭。”
他頓了頓,目光銳利地盯住高育良:
“不過本庭先要問清楚——高先生,你所在的律師團,為何不戴假髮?”
他死死盯著高育良,就等著抓把柄把人直接驅逐出庭。
這年頭,按律師守則和最高法院規矩,出庭必須戴假髮,除非是不發言的事務律師。
高育良雖是特批出庭,理論上有不戴的餘地,但對方硬要強迫他戴,也能挑出理來。
這一手,擺明瞭是故意刁難。
高育良淡然一笑,剛坐下又直接站起身,默默收拾起檔案。
李敬棠看在眼裡,也跟著笑了笑,起身就準備往外走。
法官立刻重重敲槌:“高先生,請你嚴肅一點!你到底想乾什麼?”
高育良緩緩轉過頭,直視著法官的雙眼,不急不躁地開口:
“是你要驅逐我,法官。我走到門口,就會跟所有媒體把事情講清楚。”
法官完全冇料到他這麼剛,當場愣在原地,很快又敲了敲槌,壓低聲音和身邊的人快速交流。
高育良隻是冷淡看著他裝模作樣。
過了好一會兒,法官才重新開口:
“經本庭商議,鑒於被告方律師為特批出庭,本庭特此批準,你無需佩戴假髮。”
李敬棠重新坐回座位,笑著對身邊人低聲說:
“你們看見了嗎?官呐!兩句話就妥協了。”
法官瞬間漲紅了臉,隻能狠狠敲著法槌,厲聲喝道:
“肅靜!”
這一記原本想給對方的下馬威,到頭來半點用冇有,反倒顯得自己難堪。
不過能做到這個位置的,臉皮都是厚的。
法官清了清嗓子,正式陳述道:
“本院現在審理食環署訴尖沙咀租金協商委員會非法占用公共地方及無牌小販一案。
本案由本人獨任審理,請控辯雙方注意,庭審須依照香港法律及法庭規則進行。
隻圍繞事實與法律陳詞,不得喧嘩,不得發表無關議論。”
他頓了頓,明確本案爭議焦點:
“一,被告在社羣公共空地經營小吃街,是否屬於未經許可占用公共地方及無牌經營;
二,居民所稱社羣自治、自我管理,能否構成對相關法律義務的合理抗辯;
三,市政局發出的取締通知是否合法、合理。”
“現由原告方市政局代表律師,簡奧偉大律師,作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