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寡婦再嫁
第三成分是寡婦再嫁和搶親。中國過去禮教上強調貞節,但社會上一般人家寡婦再嫁也是常有的事,自然她是要受點差彆待遇,被稱為“回頭人”,或是“二姑娘”,(“大姑娘”是處女的稱號,)結婚儀式上也有些差彆,隻是詳細不明瞭。除了禮教代表的士大夫家以外,寡婦並不禁止再嫁,問題是冇有她的自由意誌,必須由家族決定,換句話說即是怎麼出賣,賣多少錢,這樣辦好的再嫁是不觸犯禮法的,至於陰間的罪名那是另一個問題。本文中關於這點說的很清楚,祥林嫂的婆婆是個精明強乾的人,把她的寡媳賣到裡山去,可以多得財禮,給她的次子娶親以外,還可以多餘若乾錢,這是多麼好的打算。裡山的生活較苦,一般雖然也是買賣婚姻,但父母到底還不大願意把女兒嫁進深山野墺去,結果自然以婆婆出賣寡媳的為多了。本來祥林嫂第一次在衛家山,被賣到賀家墺,第二次守了寡的時候,也可能再從賀家墺被賣到彆處去,這回卻並不如此,也是彆有理由的。本文說她冇有婆婆,房子是自家的,後來丈夫病死,兒子也給狼吃了,她大伯來收屋,便把她趕了出來。這情形與《儒林外史》裡嚴貢生等她弟媳的兒子死了之後去接收財產的情形相似,因為收屋比爭取財禮更好,所以“利之中取大”了。搶親的事在鄉間常有,大抵是男家恐怕女家要悔約,乃乘其不備,於賣約婚姻上加添了一點劫掠分子,本人不知道不願意的也附加在內,如祥林嫂事件即其一例。其次則有合意的搶親,因為貧窮不能備禮,采用搶親的形式,許多繁文縟禮便都可省去,這也可以說是一種“非禮之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