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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章 秀樂禁上天(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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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商鞅同時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都是“民”。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商鞅則堅決主張采取“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

商鞅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別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

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遊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閑,不事生產。

商鞅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商鞅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並戰爭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

商鞅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內容方麵,商鞅反對儒家以“禮、樂、詩、書”教育學生,反對向學生灌輸“仁”、“義”、“禮”、“智”等道德準則。

商鞅認為“儒學”不過是一些“高言偽議”,不切實際的“浮學”。為了培養“耕戰之士”和厲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張學習法令和對耕戰有用的實際知識。

商鞅提出“壹教”的教育綱領。“壹教”的實質就是執行新興地主階級的統一教育,它的主要內容是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統一人們的思想。

商鞅認為:“壹教則下聽上”。他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明確指出“法”是地主階級的生命,治理國家的根本,因此對民眾必須加強“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論,不聽。不符合法令的行為,不讚揚。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論、行動必須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法”為標準。為了使“法治”教育能夠貫徹執行,商鞅實行“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把教育的權力掌握在新興地主階級官吏的手中。

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遷徙、死亡的情況,得立即選派接替者“學讀法令”,可見商鞅對樹立法家對教育的領導是十分重視的。

商鞅為了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強調“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視了學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專業的教師和文化知識的傳授,這是違背文化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他對舊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簡單粗暴的政策,這也是一個極大的錯誤。

商鞅為了使秦國富強,他把農戰作為治國之要。他獎勵農戰,主張加強農戰教育。他說:“吾教令:民之慾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

在教育途徑方麵,商鞅重視在通過農戰的實際鬥爭中,鍛煉和增長人們的才幹。並認為人們的智謀是在長期的作戰中成長起來的。這些均具有樸素唯物主義的思想。但是由於時代和階級的侷限,他所實施的“法”教和獎勵“農戰”的政策,卻包含著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的一麵。

韓非總結了戰國前期和中期階級鬥爭的曆史經驗和教訓,“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是造成禍亂的重要原因。並認為當時的“私學”和統治者是“二心”的。這種“私學”是新興地主階級實行“法治”的絆腳石。

因此,韓非斷然主張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的措施,即禁止辦私學的人的行動自由,禁止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韓非猛烈地批判和攻擊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特別是反對當時影響最大的儒家學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禮、樂、詩、書”的教條和“仁、義、孝、悌”的道德準則都是“愚誣之學”,“貧國之教”,“亡國之言”,是致使國貧兵弱,乃至亡國的根源。

在韓非看來,其他學派的理論都是互相矛盾的,隻能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是非不分,統治者如果兼聽他們的意見,就必然引起亂子。

因此,韓非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隻能惑亂人心的學說,而定法家於一尊。特別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思想的影響,要對他們的思想實行嚴格的統製。

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韓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中的激進派利益的,它是一種進步的思潮,對建立地主階級的統一政權方麵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韓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階級反動性的一麵,即對勞動人民實行思想統製的愚民政策。韓非的這種文化專製主義的思想,對文化教育的發展,對學術流派的繁榮也是極為不利的。

韓非主張培養“智術之士”或“能法之士”。這些“智術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堅決實行法治路線的革新人物,並且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而為它進行鬥爭的戰士。

韓非對“智術能法之士”必須具備的品質和能力做了詳細的闡明,這種革新家必須是一個忠於封建國君“北麵委質,無有二心”的人,並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一心一意為封建主義國家效力的所謂“賢臣”,“良將”。這種革新家應該具有“遠見而明察”,“強毅而勁直”的品質。

就是說,其在思想上具備進步的曆史觀和變革思想。

在政治上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有堅定地執行法治路線的堅強毅力和剛直的品質。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夠在意識形態領域中占統治地位,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認為必須使國內做到“言談者必軌於法”,意思是說要使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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