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理財之功連對之十分不滿的司馬遷也不得不擊節讚揚,稱弘羊時代“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公元前八十年,桑弘羊因與權臣霍光政見不和被殺。
《隋書·經籍誌》列出的法家經典有《管子》十九卷、《商君書》五卷、《申子》三卷、《慎子》十卷、《韓非子》二十卷、《新書》三卷、《正論》六卷、《**》十卷、《政論》五卷、《阮子正論》、《世要論》十二卷、《陳子要言》十四卷、《蔡司徒難論》五卷等。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
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內為善的人不計其數。使少數作惡的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去除惡。所以,不要老是著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條文。
據此推論,君王隻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隻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循名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
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隻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
君王要做的隻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好利惡害,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裏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裏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而,法家將“好利惡害”得人性與國家富強結合起來,用賞賜、刑罰誘使、驅使人們“耕”、“戰”、“告奸”,凡是生產糧食多的、殺敵有功的、揭發違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論出身如何,隻要努力按照國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貴榮華,而國家也就富強起來了。
法家反對保守的複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曆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製度都要隨曆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複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
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製,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禦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當代學者劉木魚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衛意,在乎君政,政之所為,在乎一道”。
戰國初期,封建製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麵變革奴隸製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
講學於稷下學宮的齊國法家,繼承發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黃老之學,主張法禮並重,先德後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較為溫和的法治理論。
《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是他們的代表作。
而秦晉兩國的法家則主張嚴刑峻罰,反對禮義說教,專重於法、術、勢,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力並天下。其是法家中激烈而徹底的一派,政績顯著。曆史上通常把秦晉法家視為先秦法家學派的主要代表。
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盡地力之教”,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租穀,創“平糴”法,兼顧農人與市民的利益。
李悝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法經》是華夏古代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
與李悝同時期的吳起,先在魏國進行兵製改革,後又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明法審會,損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打破舊貴族的世卿世祿製,強迫舊貴族徙邊墾荒,獎勵“戰鬥之士”。
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製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製,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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