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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章 秀樂禁上天(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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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法家主要劃分為齊法家和秦晉法家兩大陣營。秦晉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齊法家主張以法治國,法教兼重。秦晉法家奉法、術、勢為至尊與圭臬,齊法家既重術、勢,又重法、教。

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盡地力之教”,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租穀,創“平糴”法,兼顧農人與市民的利益。他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六篇。《法經》為華夏古代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

與李悝同時期的吳起先在魏國進行兵製改革,後又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明法審會,損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打破舊貴族的世卿世祿製,強迫舊貴族徙邊墾荒,獎勵“戰鬥之士”。

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製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製。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其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其用發展觀點看待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在經濟上,鐵器逐漸應用於農業生產,牛耕開始普遍推廣,使得農業生產力迅速提高。鐵器在春秋末年已經出現,但不普及,進入戰國以後,無論農業還是手工業,都已經離不開鐵工具。

《管子》裏談到:農夫必須有鐵製的耒、耜、銚,女工必須有針和刀,製車工必須有斤、鋸、錐、鑿。否則他們就不能成其事。生產工具方麵的變革和廣泛使用既增強了開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麵積增多,同時,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生產生活資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現了“私田”。隨之而來的是,私田不斷增多,土地逐漸可以交換、甚至買賣,井田製漸趨瓦解。

戰國時期,社會生產方式也開始轉變,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個體耕作代替了犁耕為單位的集體協作,封建個體經濟逐漸占主導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麵逐漸破壞,出現了個體手工業者、商人。他們的行業很多,有鐵工、木工、紡織、洗染、刺繡、製陶等。內部分工還很細,有專做鞋、帽、農具、炊具、車子以及專做葬具的。

戰國時期,參與商品交換的種類繁多,商品交換的地域也相當廣,如北方的走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東方的魚、鹽,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業、商業繁榮的結果,城市也空前繁榮,出現了一些人口眾多、經濟發達的大城市。

戰國至秦時期,法家理論得以全麵實踐。秦朝結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來諸侯分裂割據的局麵,成為華夏曆史上第一個以華夏族為主體、多民族共融的統一的中央集權製國家。

秦國建立了皇帝製度、以三公九卿為代表的中央官製,以及郡縣製,徹底打破自西周以來的世卿世祿製度,強力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製,奠定華夏大一統王朝的統治基礎。

漢武帝時代儒學地位空前上升,但是法家理論依然發揮著一定的影響。

漢宣帝所謂“本以霸王道雜之” ,就反映了這樣的影響。

東漢末年,隨著士人群體意識的自覺以及曹操父子政治方略的轉變,儒家失去了正統地位。玄學在魏晉兩百多年中一度取代儒家占據正統地位。

法家學說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義上又得以重新上升。

史載曹操“攬申、商之法術”,受先秦法家思想影響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

南北朝時期,統一北方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推崇法家。博士公孫表獻上《韓非子》一書,勸他用法製管理臣下。他對韓非的集權思想非常讚賞。

隋唐時期法家繼續發展,唐朝的科舉中也設有法家科目。

宋朝時期,儒家全麵上位。在後來的曆史中,偏好法家理念治國的人還有諸葛亮、隋煬帝楊廣、王安石、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張居正。但大部份獲得好評的帝王都是兼擅采用法儒二家理念治國者,如漢武帝劉徹、唐太宗李世民等。

可見,法家的脈搏仍然存在,法家在許多重要曆史時刻都頑強地表現了自己,如諸葛亮治蜀、永貞革新、王安石變法、張居正改革時期,使曆史一次次向前邁進。

管仲,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諡敬,春秋時期政治人物。被稱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漢族,潁上人,周穆王的後代。

管仲是華夏古代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經濟學家、改革家,被譽為“聖人之師”和“華夏文明的保護者”。

管仲少時喪父,老母在堂,生活貧苦,不得不過早地挑起家庭重擔,為維持生計,與鮑叔牙合夥經商失敗,後從軍,到齊國,幾經曲折,經鮑叔牙力薦,成為齊國上卿即宰相,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時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說“管夷吾舉於士”。

管仲在任內大興改革,富國強兵,重視商業,並因開創國營娼妓製度而曾被中國性服務業供奉為保護神。

姬僑,姬姓,公孫氏,名僑,字子產,又字子美,號成子,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鄭國貴族,鄭國國都人。

他是鄭穆公的孫子,所以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他自鄭簡公時被立為卿,公元前五百四十三年到五百二十二年執掌鄭國國政,是當時最負盛名的政治家。

子產沒有著述傳世,他的言行事跡,主要載於《左傳》、《史記》等書籍。子產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貢獻主要有鑄“刑書”,公佈成文法。

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子產“鑄刑書”,把自己所製定的刑書鑄在鼎器上,開創了古代公佈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提出“以寬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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