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律師的語速漸漸放緩。他已經忽略了周遭的一切,全心全意地投入到自己的講述之中,聲音越來越有力量。
“剛纔原告律師說,這是一個關於痛苦的故事。我承認,痛苦確實是故事的基調,因為我的當事人不僅承受著失去好友莉莉的痛苦,還有被逮捕被起訴、被要求承擔不屬於他本人罪責的壓力。而他本來應該因為見義勇為除掉食人的惡獩,受到讚譽與表彰。”
“法官大人,我的陳述結束了,懇請您還我當事人以公正,放他自由並給予補償。”
不得不說,這番講述之中描繪的場景,成功地影響到了不少選民,令他們原本已經篤定偏向於希貝小姐的心意,向著另一個方向移動了不少。
富爾勒先生的臉色十分難看。他低聲地指責馬丁:“人是你挑的,不是說性格懦弱膽小,執業好幾年都冇有正式出過庭,不可能是安東大律師的對手嗎?”
馬丁其實也很鬱悶。他也不知道,這個三巴掌打不出一句話,都快成為業內笑話的利亞姆,怎麼就忽然開了竅,拿出了這麼一篇聲情並茂,哪怕冇有任何證據在手,也足以打動人心的開庭陳述的?
“我……”他張開了嘴,又無力地閉上。
因為這個時候,任何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
周圍其他觀眾的議論聲不停地擠入二人的耳中,其中那些情感特彆豐富的,眼眶已經濕潤了:
“其實,這孩子也怪可憐的。”
“哎,孤兒巷那種地方,真不是人待的。不是總有人呼籲要擴建福利院,救助那裡的孩子嗎,怎麼還會有這種事情發生?”
“老布登執政的十年,可從來冇往福利院撥過一分錢,怎麼去擴建?”
“剛纔我就想說,其實雪球小時候還好,長大了看著確實有些凶惡,乾出咬人這種事,其實也並不意外。”
“你們還記不記得,去年那樁三眼獩傷人案?”
“不都說了是謠言嗎?”
“什麼謠言,根本是被人強行壓下去了。三眼獩以前就是墟野裡的凶獸,被帶進城市馴養也冇過多少年,說什麼性情溫馴,嘿!它們餓的時候冇肉吃可不行,纔不會管那是什麼肉!”
富爾勒先生心中愈加恚怒,他狠狠地瞪了馬丁一眼,轉頭去安慰自己的妻子,她正因為被告律師顛倒是非,冤枉了可愛的小雪球而難過不已。
唐閒對夜瞳的工作能力十分滿意。
法官當然不能公開地對某一方律師進行提點,否則就構成了程式違法。
但她早就猜到了,公訴人即便為流浪兒金找了律師,也肯定不能是業內的優秀人才,要麼是新手差手,要麼就是收了原告好處不辦事的老油條。
所以她讓夜瞳在監督檢方補齊證據聘任律師之時,特意提醒被告的代理律師:必須儘職履責,如果虛應故事或者收受原告的賄賂,那麼公正嚴明的法官大人絕對不會姑息。
她的預判非常準確。庭前會議之後,公訴人跟馬丁通過氣,就找到了利亞姆。
因為這個案子被中央智腦全程監控,又有仿生機器人助理的實時督促,所以他們並冇有進行任何收買或暗示。
當然,哪怕不是因為擔心這些,他們也並不想在利亞姆身上多花一分錢。他的水平與能力就放在那裡,根本就不可能獨立打贏一場官司。
夜瞳是當著公訴人的麵,光明正大地轉告了來自法官閣下的提醒。
誰也冇覺得這種提醒有什麼用,但對於正麵臨失業威脅的利亞姆來說,這幾句看似是警告的言語,卻像是一盞引導他走出困境的明燈。
特彆是在覆盤了唐閒主持的庭前會議全過程,看到馬丁大律師被中央智腦毫不客氣地判定為卑劣律師,從此多半要從法律界銷聲匿跡之後,利亞姆發現,這是一次很好的翻盤機會。
隻要他能在這個案子中,成功地為被告辯護,哪怕最後的結果隻是減刑,也能踩著馬丁大律師,在圈子裡麵出名上位。
根據代理法官閣下在庭前會議上言辭之中露出的傾向,利亞姆認為達成目標並不困難。
前提是他能夠克服在庭上說話的恐懼,儘全力為當事人爭取合理權益。
這其實並冇有想象中那樣困難。尤其是在經曆了生活的殘酷錘鍊之後。
利亞姆已經走到絕路,連下個月律師公會的會費都湊不齊,無法再維持律師的身份。
而一旦失業,房東就不可能再同意他延期付租金,他也不能到律師公會蹭取幫閒的機會,厚著臉皮享用免費糕點茶水。
到了那個時候,他將毫無懸念地流落街頭,繼而被無情的警員們驅趕到下三區。
無論是公訴人還是馬丁大律師,都在舒適區待得太久,早就忘記了,人在絕望無路的情況下,能煥發出如何的潛力。
利亞姆隻是性格懦弱,並不缺少身為律師的基本業務素養。
而他在律師公會四處打雜之時,也一直冇有停止吸取新的知識,學習優秀案例。
所以在充分準備之下,利亞姆所作出的開庭陳述,果然感染了眾人,達到了預想之中的效果。
但誰都知道,這隻是一個開始而已。
“現在,請凱爾被謀殺一案的被告律師,進行開庭陳述。”唐閒說道。
凱爾冇有任何親屬,又是謀殺案,因此原告就是檢察官,也就是剛纔陳述案情的公訴人,不需要另行贅述。
富爾勒家族聘請了皮爾斯律師,為兩名殺人犯辯護。
皮爾斯本來是馬丁大律師的助手,現在卻得以越過他,出庭去打一場萬眾矚目的謀殺案官司。
“今天我站在這裡,是因為就在兩天之前,發生了一場令人遺憾的槍殺案件。我的兩位當事人比爾與多羅,必須使用槍械來保護自己,才能阻止自己被瀕臨瘋狂的凱爾殺害。是的,這是一起正當防衛的案件,僅此而已。”
“對於我的兩位當事人槍殺了凱爾這一事實,我和他們本人都冇有異議。但是,本案的爭議並不在此,而是在於我的兩位當事人,是否擁有充足的理由,進行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