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瑤姐,你拿多少都行,隻要帶我。」
合同第三頁。
乙方(林詩琪)同意將演藝事業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於片酬、代言、綜藝、商演等)的30%支付給甲方(陸瑤),作為經紀代理費用。
簽字處,她的字跡很潦草。
當時她手在抖。
「瑤姐,我真簽了?」
「你要不願意就算了。」
「願意願意,你是我恩人。」
我拿出另一份檔案。
去年她拍的那部網劇,投資3000萬,她片酬800萬。
財務轉賬記錄。
她實際到手560萬,240萬打到我公司賬戶。
我按合同收了30%。
又退給她一半。
「你剛紅,多存點錢。」
她感動得哭了。
「瑤姐,你對我太好了。」
現在看。
我確實對她太好了。
好到讓她覺得我好欺負。
我開啟電腦,調出這三年的財務記錄。
她拍戲14部,總收入1.2億。
代言23個,總收入8000萬。
綜藝12檔,總收入3000萬。
商演無數,總收入2000萬。
合計2.5億。
按合同,她欠我7500萬。
我打給王律師。
「王律師,林詩琪的合同,我要起訴她違約。」
「什麼理由?」
「私下接活,隱瞞收入,偷稅漏稅。」
「有證據嗎?」
「有,三年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還有她親口承認的錄音。」
「錄音能用嗎?」
「合法錄的,她知道我在錄。」
「那就行,我準備材料。」
結束通話電話,我開啟抽屜。
三個手機。
一個是工作號,一個是私人號,一個是專門跟林詩琪聯絡的號。
每個號都有聊天記錄。
每條都備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