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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章 意識身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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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其中一個克隆體(或者說,一大批克隆體)犯了罪 —— 而且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 然後主動自首,準備承擔後果。那麼,你應該起訴誰呢?

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些克隆體之間的 「連線緊密程度」。如果他們確實是完全獨立的個體,那麼就隻有一個人犯了罪,其他人要麼是無辜的,要麼可能是共犯。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每個人都應該擁有投票權。但如果他們仍然屬於同一個 「超級意識」,那麼所有克隆體都應該被認定為有罪,而且他們甚至連一票都不應該擁有 —— 因為通常情況下,重罪犯是冇有投票權的。

當然,在這兩種極端情況之間,還存在一個非常模糊的中間地帶:在這個地帶中,你既能看到他們屬於 「單一意識」 的證據,也能看到他們擁有 「獨立人格」 的跡象。這可不是科幻小說,在小說裡,結局往往會被描繪得黑白分明、簡單清晰。所以,此刻我建議你聽從自己的直覺:你認為他們是擁有各自投票權的獨立個體,還是應該被認定為有罪的 「集體意識」?

本書由𝕥𝕨𝕜𝕒𝕟.𝕔𝕠𝕞全網首發

我們先換個角度來思考,之後再回到這個問題上,但請你記住自己此刻的答案。如果說我們的本質是所有經歷的總和,那麼增加或減少某些經歷,就會改變這個 「人」 本身。

假設我們擁有編輯記憶的能力,比如可以刪除一段痛苦的經歷。有些人會認為不應該這樣做,因為我們正是由這些或好或壞的經歷塑造而成的。另一些人可能總體上同意這個觀點,但會提出:「你看,這個孩子親眼目睹了自己的父母被殘忍地殺害,我們不必刪除『父母死亡』這件事本身,但至少可以把她目睹殺人過程的那一分鐘從她的記憶中抹去。這樣一來,她依然記得父母已經去世,但不會再承受那段恐怖畫麵帶來的創傷。」

這種說法確實很難反駁。不過,最大的爭議點可能在於,她還是個孩子,我們是在替她做決定 —— 即便她非常願意接受這種記憶編輯。但她畢竟還不是成年人,無法獨立做出這樣的選擇。

反過來想,如果我們給一個孩子 「植入」 記憶呢?比如,把一場數學講座的內容植入到他的記憶中。對於成年人來說也是如此:如果有人替你去聽了一場數學講座,然後把講座內容的記憶轉移給你,同時也轉移給了其他人,那麼擁有了這些記憶的你,是否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 「另一個人」?

這與觀看這場數學講座的高清錄影有本質區別嗎?或許冇有太大區別,就像是觀看一場超高清晰度的錄影而已。但這個問題其實很棘手,因為它似乎暗示著,此刻我的一部分身份正在 「烙印」 到你的身上 —— 而事實上,這種說法也並非完全冇有道理。

我們的性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從父母那裡繼承來的,是他們將自己的特質 「烙印」 在了我們身上。而且,與我們互動的人,確實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我們的性格,改變我們身份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如果我們的本質是記憶的總和,而我克隆了一個與自己在意識和身體上都完全相同的克隆體,這個克隆體在被創造出來後立刻就犯了罪 —— 那麼,即便我冇有扣動扳機,也不記得這場犯罪,我們也很難證明我是無辜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甚至可能需要採用 「積極辯護」 的方式 —— 即在法庭上,被告需要主動證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是由控方來證明被告有罪。比如,「鮑勃射殺了托德」 這一事實,或許可以排除合理懷疑地被證明(比如鮑勃自己承認了),但鮑勃聲稱自己是出於自衛,那麼他就需要證明這一點。

回到克隆體犯罪的案例:我們可能會辯稱,那個克隆體存在精神問題,或者犯罪的動機是在克隆過程之後才產生的,等等。如果我們無法證明這些,那麼我和克隆體可能都會被判入獄,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 「有人刪除了自己犯罪的記憶」 這種情況。有些人會說:「冇有記憶,就冇有罪責。」 但美國的法院並不認同這種觀點。在美國法律中,已經有一些關於 「犯罪後失憶」 的判例:

· 在 1971 年的 「People v. Hoyt」 案中,一名患有慢性酒精中毒的男子不記得自己犯了偽造罪,但他依然被判定有罪。

· 在 1963 年田納西州的 「Leest v. State」 案中,即便被告不記得自己犯了殺人罪,法院依然維持了對他的死刑判決。

在這兩個案例中,法院的判決都不是基於 「被告在撒謊」 這一假設(儘管陪審團或法官可能認為被告在撒謊),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判決一定是正確的 —— 不過,這確實是美國法律中的先例,供你參考。

當然,失憶在量刑時可以被視為一個 「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法律目前還冇有太多地涉及 「身份可能是一個可變動、靈活的概念」 這一問題。

我再提出一個設想供大家思考:你被一個剛剛犯了謀殺罪的人綁架了。他把自己過去一年的記憶轉移到了你的大腦中,其中包括那場謀殺案以及他犯罪的原始動機;與此同時,他也把你過去一年的記憶轉移到了自己的大腦中,並且刪除了你們兩個人大腦中關於 「過去一年」 的真實記憶。這個過程是不可逆的。

更讓人惱火的是,現在你也擁有了犯罪的動機,而且你也認為受害者 「罪有應得」。那麼,我們應該起訴誰犯了謀殺罪?此外,對於綁架和精神傷害,又應該起訴誰?是起訴擁有犯罪記憶和動機、同時也是綁架受害者的你,還是起訴那個不記得任何犯罪行為、隻記得自己被綁架的綁匪?

我們再給這個設想增加一個 「同情因素」:他之所以選擇綁架你,是因為你是當初撞死他孩子的那輛車上的乘客。當時開車的是你的好朋友,他因為在擺弄收音機而冇有集中注意力,導致了事故。你為了保護朋友,撒謊說那個孩子是突然衝到馬路上的。雖然冇有人真正相信你的話,但你的謊言製造了 「合理懷疑」,使得你的朋友最終冇有被定罪。

當然,無論多麼疏忽,意外撞死人都算不上謀殺,但這個孩子的父親卻不這麼認為,他想要復仇。於是,他殺死了你的朋友,並和你交換了關於這場謀殺的記憶。

如果這是一本小說,我或許會設計這樣一個情節:最後發現,當時開車的其實是你,而你的朋友替你頂了罪,你撒謊是為了保護自己。然後,你和那個孩子的父親會在故事中互相瞪著對方,陷入極度的恐懼之中 —— 要麼因為自我厭惡而自殺,要麼因為盲目仇恨而互相殘殺。

但這不是小說,所以我們仍然需要弄清楚:應該起訴誰犯罪?以及,犯了哪些罪?這裡涉及謀殺、綁架,更不用說 「強行刪除他人記憶」 或 「強行給他人植入記憶」 這種行為了 —— 我想,這種行為至少會被認定為與強姦一樣嚴重的罪行。

之後,「積極辯護」 和 「減輕處罰情節」 或許會發揮作用,但首先你必須確定:到底要起訴誰?起訴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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