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週三,上午九點。
陸青峰正在辦公室看檔案,環保所長老孫推門進來,臉色不太好看。
“陸書記,清溪河又出事了。紅旗村那段,河水發黑,魚又死了一批。老百姓在河邊罵娘,說再沒人管就要去縣裡上訪。”
陸青峰放下手裡的檔案。清溪河的事他一直在盯,上次排查發現三家小企業往河裡排汙,他讓環保所下了整改通知,給了三個月期限。三個月過去了,整改沒動靜,河水卻越來越黑。
“那三家,造紙廠、化工廠、印染廠,整改通知書下了沒有?”
老孫從包裡翻出一遝材料。“下了。去年十月份下的,限期三個月整改,要求上汙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我前兩天又去了一趟,三家都沒動。造紙廠劉老闆說沒錢買裝置,化工廠王老闆說等開春再弄,印染廠張老闆直接說關了他不幹。”
陸青峰把材料翻了一遍。“環保局那邊,監測報告出來沒有?”
老孫又翻出一份檔案。“出來了。COD超標十三倍,氨氮超標八倍,色度超標二十多倍。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這已經是劣五類了。”
陸青峰把監測報告看了一遍,放在桌上。前世在江城,他分管過環保工作,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汙染案件。按當時的政策,這類“散亂汙”小企業,沒有環評手續、沒有治汙設施、超標排放,屬於典型的關停取締類。程式上,要先排查認定,再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拒不整改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罰,鄉鎮配合關停。他心裡把程式過了一遍——排查、取證、認定、告知、處罰、關停,一步都不能少。
“老孫,你以鎮政府的名義,再給這三家發一份通知書,把環保局的監測報告附上,要求七日內自行停產拆除裝置。到期不停,我們就報縣環保局,依法關停。”
老孫猶豫了一下。“陸書記,這三家廠每年給鎮裡交十來萬稅,還養了七八十號人。關了,這些人怎麼辦?稅收缺口怎麼補?”
陸青峰說:“人我來安排。稅收缺口,中藥材加工廠二期投產能補上。但清溪河要是徹底壞了,花多少錢都治不好。你去辦,有事我頂著。”
當天下午,環保所把通知書送達三家企業。造紙廠劉老闆不在,工人代收的;化工廠王老闆簽了字,臉色鐵青;印染廠張老闆拒簽,老孫拍了照留了底。
1月20日,七日期限到了。老孫去複查,三家都沒動靜。造紙廠的廢水還在排,化工廠的煙囪還在冒煙,印染廠的水還是紅的。
陸青峰拿起電話,打給縣環保局執法大隊大隊長趙誌強。趙誌強跟他打過幾次交道,是個硬角色,辦事不拖泥帶水。
“趙大隊,清溪這邊有三家散亂汙企業,限期整改沒動靜,超標排放,證據我這兒都有。你們什麼時候能下來?”
趙誌強在電話那頭說:“陸書記,我明天就帶人過去。你們先把材料準備好,排查記錄、監測報告、整改通知書、複查記錄,一樣不能少。”
1月21日,趙誌強帶著三個執法人員到了清溪。陸青峰把材料攤在桌上,排查記錄、監測報告、整改通知書、送達回證、複查記錄,一應俱全。
趙誌強看了一遍,點點頭。“材料齊了。走吧,去現場。”
第一站,造紙廠。劉老闆這回在了,站在廠門口,臉色難看。趙誌強出示了執法證件,說:“劉老闆,我們是縣環保局執法大隊的。根據群眾舉報和監測資料,你廠廢水超標排放,違反了《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今天我們依法進行檢查。”
他讓執法人員進廠取樣。工人們正在生產,廢水從車間直接排到廠外的水溝裡,黑水嘩嘩地流。執法人員拿著取樣瓶,在水溝裡取了樣,貼上標籤,讓劉老闆簽字確認。
劉老闆不簽。“我不簽。你們這是針對我。”
趙誌強說:“不簽不影響取樣效力。現場筆錄上會註明你拒簽。”他讓執法人員拍了照,又做了現場檢查筆錄,記錄了生產工藝、廢水排放去向、汙染設施執行情況。筆錄上寫得清清楚楚——該廠無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經車間明渠直接排入廠外水溝,最終匯入清溪河。
從造紙廠出來,趙誌強對陸青峰說:“陸書記,光靠鄉鎮做工作不行。這種散亂汙企業,裝置簡陋,工藝落後,上了環保設施也執行不起。按照省裡的分類處置標準,不符合產業政策、治理無望的,要依法實施關停取締,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裝置。”
陸青峰說:“程式怎麼走?”
趙誌強說:“我們回去立案,按行政處罰程式走。先下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正的,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罰款和關停決定。企業有陳述申辯權,也可以要求聽證。程式走完,下處罰決定書。企業不履行的,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第二站,化工廠。王老闆正在指揮工人卸貨,看見穿製服的來了,臉色變了。趙誌強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進廠取樣。化工廠的廢水裡含有重金屬,取樣要求更嚴格。執法人員用專門的取樣瓶,分別取了原水樣和排放口水樣,現場加了固定劑,貼上標籤。
王老闆站在旁邊,一言不發。
趙誌強問他:“廠裡有環評手續嗎?”
王老闆搖頭。“沒有。”
“排汙許可證呢?”
“也沒有。”
趙誌強在本子上記下來。無環評手續、無排汙許可證、無汙染防治設施,三項全中。
第三站,印染廠。張老闆不在,工人說回老家過年了。趙誌強讓執法人員在廠區周圍巡查了一圈,發現廠區後麵有一個滲坑,紅褐色的廢水正在往裡滲。執法人員拍了照,取了樣。
老孫在旁邊說:“這個滲坑存在好幾年了,以前有人舉報過,但一直沒處理。”
趙誌強說:“滲坑排汙,性質更嚴重。按《水汙染防治法》,私設暗管或利用滲坑排放汙染物的,屬於逃避監管。不僅要罰款,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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