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十二三歲的孩子,打打鬨鬨,不是很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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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席側門開啟。
書記員覈實雙方資訊後。
法官身穿黑色法袍,領著兩名審判員走進來,步伐沉穩。
三人落座後,法官微微點頭,書記員站起身,開始覈實雙方資訊。
法官目光掃過全場,確認一切就緒後,拿起法槌。
“砰!”
“現在開庭。”
“傳被告人林亮、黃青雲、周常斌到庭。”
法庭左側的小門開啟。
三名身穿灰色看守所馬甲的少年被法警帶進來。
第一個進來的是林亮。
他個子最高,走路時肩膀一晃一晃的,彷彿不是來受審,而是來逛商場。
被法警按到被告席椅子上時,他往後一靠,脊背抵著椅背。
兩條腿伸得老長,腳尖一下一下踢著桌子腿,咚、咚、咚,像某種不耐煩的節拍。
第二個是黃青雲。
他低著頭進來,始終盯著自己的腳尖,被法警按著坐下後,肩膀縮成一團,整個人像要嵌進椅子裡去。偶爾抬一下眼,飛快地掃過旁聽席,又迅速垂下。
第三個是周常斌。
他的頭一直扭向旁邊,目光在旁聽席上搜尋。
法官等所有人落座,目光掃過被告席:
“現在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陳龍站起身。
“......被告人林亮、黃青雲、周常斌,與被害人趙小海係同校學生。”
“三名被告長期對被害人實施校園欺淩,包括但不限於辱罵、毆打、勒索財物等行為。”
“......6月15日下午17時許,三名被告將被害人趙小海帶至學校後山廢棄器材室內,對其實施拳打腳踢,並強迫被害人吞食玻璃珠,致被害人因異物堵塞呼吸道合併顱腦損傷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係他殺。三名被告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亮、黃青雲、周常斌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準追訴,應負刑事責任。”
最後一句,陳龍加重了語氣:
“請依法判處。”
法官看向被告席:“被告人林亮,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
林亮靠在椅背上,眼皮一抬,聲音懶洋洋的:“有啊。”
法庭裡一陣騷動。
陳龍的目光微微一凝。
法官聲音沉穩。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
“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舉證。”
“公訴人可以開始。”
陳龍站起身,走向法庭左側的多媒體展示台。
“法官、審判員,公訴人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
“現場物證、法醫鑒定意見、監控錄影,證明三名被告實施了傷害行為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實。”
多媒體螢幕上同步展示出證據。
“證據一:現場提取的物證照片及實物。”
“一、木棍一根,長47厘米,表麵提取到血跡,經DNA比對,與被害人趙小海的血樣一致。”
“棍身提取到三枚指紋,經比對,分彆屬於被告人林亮、黃青雲、周常斌。”
“二、三被告人案發時所穿衣物,其中林亮外套右側袖口、黃青雲褲腿膝蓋處、周常斌鞋麵均檢出被害人趙小海的血跡。”
“三、現場提取玻璃珠三顆,其中一顆表麵檢出被害人趙小海的唾液成分及被告人黃青雲的指紋”
法警走上前,將證物一一交給法官和辯護人檢視。
陳龍等證物全部展示完畢,才繼續開口:
“證據二:銀河市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
“鑒定意見為:死者趙小海係因他人強行餵食玻璃珠導致呼吸道阻塞窒息,合併顱腦損傷死亡。”
“其中,‘強行餵食’的結論依據是:玻璃珠進入位置深達支氣管,且咽喉部、舌根部有多處黏膜擦挫傷,符合外力強行塞入特征,排除自主吞嚥可能”
“證據三,現場監控錄影及截圖。”
多媒體螢幕上開始播放當時的監控畫麵。
......
陳龍看向被告方。
“以上物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三名被告將被害人帶至器材室,在室內使用棍棒毆打、強行餵食玻璃珠,致被害人死亡。”
“公訴人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
法庭裡安靜了足足三秒。
然後,法官的聲音響起:
“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張強起身,整理下西服,麵帶從容微笑。
“法官大人,辯護人對物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但真實性不等於證明力。”
隨即走到螢幕前,指著物證照片。
“這些血跡、指紋、棍棒,隻能證明我的當事人與被害人有接觸。”
“這一點,辯護人不否認。”
“但是,接觸不等於故意。不能證明他們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
話音剛落,他抬手示意法警遞過那袋玻璃珠證物。
他拎起證物袋,對著燈光晃了晃,三顆玻璃珠在透明袋子裡輕輕滾動。
“法醫鑒定說‘強行餵食’,但‘強行’到什麼程度?”
“如果隻是‘開玩笑式地往嘴裡塞’,和‘惡意殺人式地往死裡灌’,在法律上性質完全不同。”
“至於玻璃珠上的唾液DNA,我的當事人黃青雲的指紋在上麵,這一點辯護人也承認。”
“但請大家注意:這隻能說明他碰過玻璃珠,不能證明是他塞進去的。”
“也許是趙小海自己拿著玻璃珠的時候,黃青雲碰了一下呢?”
“十二三歲的孩子,打打鬨鬨,你推我一下,我碰你一下,不是很正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