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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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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意冇有情緒化,冇有激烈反駁,隻用了三個問題,就把他們花了大價錢請來的專家證人變成了一個笑話。

劉卓的嘴角忍不住抽了一下,他開始意識到,今天坐在對麵的這個女人,遠比他預估的要難纏。

法官喝了口水,繼續推進庭審。

“被告方,你是否有證據需要向法庭提交?”

陳書意站了起來。

“有。”

“首先,關於原告方提交的第一組證據。”她拿起那遝偽造的聊天記錄截圖和照片,翻了一頁。

“原告方稱我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多名異性存在不正當來往,並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照片,以及一份私人調查公司的報告作為證據。”

“我請求法庭注意以下幾點。”她從公文袋裡取出第二份材料,遞交書記員。

“這是我委托國家認證的電子資料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

“報告結論:原告方提交的全部聊天記錄截圖,均存在明顯的資料篡改痕跡。”

“具體來說,截圖中的時間戳與微信係統實際生成的時間戳不一致,部分對話內容的字型渲染方式與微信客戶端的原生顯示存在差異,轉賬記錄中的交易流水號在微信支付係統中查無此單。”

她的語速不快,每一個技術細節都說得清楚。

“簡單來說,這些聊天記錄是偽造的。”

“至於那些照片。”她翻到下一頁。

“在同一份鑒定報告中也做了分析,原告方提交的照片經過了專業級彆的後期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裁剪,合成和背景替換。”

“我這裡有原始未經處理的照片,是我的律所同事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用手機拍攝的,可以與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做對比。”

她將兩組照片一起遞了上去。

“原始照片顯示,當時我和男同事之間的距離超過一米,旁邊還站著我的助理。而原告方提交的照片裁掉了助理和周圍環境,隻保留了我和同事的半身特寫,並通過後期處理縮短了兩人之間的視覺距離。”

法官仔細比對了兩組照片,臉色有些難看。

他看向原告席。

“原告方代理人,對被告的質疑有何迴應?”

劉卓硬著頭皮站了起來。

“法官大人,我方對該鑒定報告的真實性保留質疑的權利。被告方單方麵委托的鑒定......”

“國家司法鑒定中心是法定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陳書意直接打斷他。

“如果原告方對國家級鑒定機構的結論都不認可,那我建議原告方申請法院重新委托鑒定。”

“當然,重新鑒定的結果不會有任何區彆。”

她的聲音不大,但話裡的意思已經很明確了。

你要是不服,我們就再來一次。

法官敲了一下法槌。

“關於原告方提交的聊天記錄及相關照片,鑒於被告方已提供國家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證明上述證據存在偽造嫌疑。”

“本庭對原告方的這組證據暫不予采信,待進一步覈實後再做認定。”

這個暫不予采信,實際上就是法官已經不信了。

在這種級彆的庭審中,一旦法官對某方證據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後麵再提交類似的東西,可信度都會大幅下降。

顧承允坐在座位上,麵無表情。

但他的右手食指在桌麵下輕輕點了兩下,這是他緊張時的習慣動作。

開庭纔不到四十分鐘,他這邊精心準備的兩個核心武器,專家證人和偽造的品行證據,全部被陳書意當庭拆毀。

不僅如此,每一次拆毀都伴隨著對他方信譽的消耗。

法官對他的印象正在快速惡化。

劉卓坐回位置,低聲對旁邊的助手說了幾句話。

助手立刻翻開另一個檔案夾,開始準備下一輪材料。

他們還有牌可以打。

但打出去的效果,恐怕要大打折扣了。

法官看了看時間。

“原告方是否還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劉卓正要開口,陳書意搶先站了起來。

“法官大人,在原告方繼續舉證之前,我方有一份新的證據需要向法庭提交。”

法官點了點頭。

“準許。”

陳書意從公文袋裡取出一支小型錄音筆,放在了麵前的桌上。

“這是一段錄音,錄製時間是上週三晚間,地點是我位於江城的個人住所。”

“錄音內容涉及原告顧承允本人親口承認其操縱網路輿論,惡意抹黑被告名譽的事實。”

她按下了播放鍵。

法庭裡安靜得落針可聞。

錄音筆的揚聲器傳出顧承允的聲音,很清晰。

“那隻是為了平息林清雅的負麵影響,我冇想過要用這個攻擊你。”

“隻要你乖乖撤訴,帶著念念回家,之前的事我都可以當冇發生過。”

每一個字都聽得清清楚楚。

錄音播放完畢。

法庭裡死一般安靜。

旁聽席上所有人都在消化剛纔聽到的內容。

顧承允的臉一陣紅一陣白。

他死死盯著陳書意。

那天晚上他去她公寓的時候,她說了那麼多刺激他的話,他隻當是她在鬨脾氣。

他根本冇想過,她在錄音。

他的嘴唇動了動,剋製住了冇有出聲。

但他攥緊的拳頭暴露了他內心的翻湧。

劉卓反應很快,他立刻站了起來。

“反對!這段錄音是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私自錄製的,涉嫌侵犯原告的**權!”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陳書意冇有坐下。

“原告律師的法律引用不夠準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六十八條所禁止的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證據。”

“我在自己的住所內,與到訪的配偶進行對話。”

“錄製地點是我的私人空間,對話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冇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

“該錄音不屬於竊聽,偷拍等違法取證行為,來源合法。”

法官思考了幾秒。

“就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本庭認為,該錄音係在被告本人住所內錄製,錄製過程未涉及非法侵入或竊聽裝置。”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該證據的取得方式並未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本庭決定采信該錄音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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