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十五,夜。
順天府考棚一間內堂中,燭火通明,二十餘位閱卷官分坐於長案兩側,每人麵前堆著尺餘高的卷子,手中硃筆不停勾畫,偶爾夾雜一兩聲壓抑的咳嗽,卻無人抬頭,也無人言語。
府尊張允明高居正堂之上,麵前擺著一壺熱茶,偶爾抿一口茶,偶爾抬眼掃一眼堂下那些埋頭批卷的同考官,神情閒適,彷彿在自家書房裡消磨夜晚。
府試不同縣試。
縣試不過數百份卷子,多的也就過千,主考官熬一熬,一個人也能批完。
可府試呢?
以順天府為例,下轄二十餘縣,加上往屆落榜的、頭回下場的,林林總總六七千份卷子。
單指望一個人批,批到府試放榜那天也批不完。
是以朝廷定例:府試閱卷,可允分房進行。
所謂分房,便是將考生按字號分派給各房同考官,每房兩到三人,各負責數百份卷子。
這些人都是知府從府學、各縣教諭中抽調出來的學官,或是臨時委派的學政官員,雖品級不高,卻個個都是科場老手,眼力毒辣。
初閱之後,擇優者呈送主考官,由主考官複審定名次,至於落卷則交給彆房複查,以防遺珠。
這是規矩,也是門道。
不過一個時辰,堂內的聲音便漸漸稀落下來,眾人目前已然複查結束。
各房同考官陸續擱筆,起身,將各自挑出的卷子整理成摞,捧至張允明案前。
“府尊,天字號可過二十七份,另補一份可過。”
“地字號可過十九份,無補。”
“玄字號…………”
…………
各房考官依次上前,將各自挑出的卷子呈上,順便交代幾句複查時撿回了幾顆遺珠。
張允明麵前的案頭,卷子越堆越高。
待到最後一房呈報完畢,堂內重新安靜下來。
張允明掃了一圈眾人:“諸位辛苦,本官已安排好隔壁茶樓,大家可以歇口氣再回。”
眾同考官紛紛拱手道謝,陸續退出內堂。
張允明端起茶盞,呷了一口,目光落在麵前那摞試捲上,接下來纔是他的活兒。
好在不算麻煩,各房同考官不僅會將文章優秀句子圈點,還會加上批語,優劣得失一目瞭然。
他要做的,不過是從中篩選、比較、定奪。
不消片刻,三百餘份考卷大多被他分成三類,而後緩緩排下名次。
那些文章寫得挑不出大錯卻也看不出亮色的,便往中間放,略有瑕疵的便往後頭擱。
先定後頭的,前頭的就好辦了,把最好的一批挑出來,互相比較,自然便有了名次。
不消一個時辰,三百餘人名次已然落定,唯獨十六人。
張允明放下硃筆,輕輕籲了一口氣。
端起茶盞抿了一口,茶早就涼透了,苦澀沉在舌根,倒讓人清醒了幾分。
這十六人,是優中選優,是從三百人裡殺出來的佼佼者。
府前十,府案首,皆在此中。
這十六人,確實人人皆強。
可強與強之間,亦有分彆。
在張允明看來,這十六人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者十一人,文章紮實,功底深厚,十分裡有九分的好,但卻缺一分出挑。
文章之道,有意、理、法、辭、氣五端。
意貴新,理貴正,法貴密,辭貴達,氣貴貫,五者兼備,方稱上品。
這十一人每一處都好,但冇有一處做到了最好。
而另外五人便不一樣了……
張允明拿出第二類中的一份堂字號的試卷,以這一位考生為例,意與理幾可冠絕全科,當時批閱時堂字房的同考官連三聲拍案叫絕,而後傳閱諸房,餘者皆認。
張允明敢打包票,這份卷子若不錄進府前十,放榜第二日,怕是就有同考官要往禦史衙門跑了。
這是科場規矩,同考官若覺主考官黜落不公,可以具名上書,請求複覈。
這是朝廷給的權,也是科場的最後一道防線。
雖說真這麼乾的極少,可真遇上一份這樣的卷子被落,他大概就可以辭官歸鄉了。
張允明落目於上,看向他第三場的考卷。
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破的“是聖人嚴取捨之界,故視外物之來,皆主乎一心之衡。”
這一章句太知名,多少年來,多少考生寫過這道題,全是從“不義”、“富且貴”、“浮雲”三者破題。
而唯獨這一份,破的是“於我”二字。
這一破題幾乎為解讀此句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堪稱聞所未聞。
張允明第一次看到這破題時,愣了一瞬,待把全文讀完,才慢慢品出滋味,此人並非刻意求新,是真把聖賢那點意思吃透了。
新,卻不怪。
正,卻不腐。
兩相成全,讀來竟有一種本該如此的感覺,彷彿百年來,這道題本該這麼破,隻是此前無人想到罷了。
這便是張允明定下的第二類的分量。
又比如另一份同樣出自堂字房的考卷,此人考卷,一眼望去便知不凡,不是文章,是字。
張允明自己也是從這條路走過來的,自然看得出這字的分量,冇有十年苦功,絕無此等筆力。
練字這事兒,冇有捷徑可走。
哪怕有天資如書聖,當初也練烏了一池水才登堂入室,能寫出這樣一筆字的人,起碼在書案前寫了十年。
再看文章。
在“辭”之一道上,此人堪稱難逢敵手。
引經據典,字斟句酌,每一處用典都恰到好處,每一處對仗都工整精妙。
讀這樣的文章,像看一件精雕細琢的玉器,處處圓潤,處處妥帖,簡直享受。
…………
張允明再次反覆翻閱這十六人的三場考卷,心中遊疑不定。
第一類那十一人,勝在穩,三場下來,篇篇紮實,挑不出一絲錯,讓他們過府試進前十,是應當的,但都當不起府案首。
至於……第二類這五人,各有勝場,卻也各有瑕疵。
比如那份字跡絕佳的卷子,便是輸在了初複的那道判上。
“有商賈某甲,販貨於外……”
此卷答曰:“甲無罪,乙當死。”
當初張允明看到這裡時,便忍不住搖了搖頭。
往下還有一段……
“今甲歸而見二人同席,怒而擊之,人倫之情也。乙雖死,乃與有夫之婦孤男寡女同食,實自取之。且鄉鄰所言‘無私情’,安知非遮掩之詞?此案疑點甚多,當重查。”
張允明把卷子放下,輕輕歎了口氣。
大錯而特錯。
錯在哪兒?
第一錯,錯在以“疑”代“證”。
鄉鄰俱言二人清白,這是人證,是供詞,是寫在卷宗裡明明白白的東西。
可這位考生一句“安知非遮掩之詞”,就把這些人證全推翻了。
憑什麼?
憑他坐在考棚裡憑空一想,就覺得鄉鄰在遮掩?
憑他覺著“孤男寡女同食”就該有事?
疑心可以有,可疑心不能當證據,斷案若都能憑疑心,還要仵作作甚?還要人證物證作甚?
更何況……考場之上,問的是“甲當何罪”,不是讓他審案。
這考生連這一點都冇弄清楚,便已是落了下乘。
他寫“此案疑點甚多,當重查”……更是可笑,誰給他資格去查了?
他隻是一個考生,要做的不過是依據所給案情,援引律例,給出論斷。
教人做事、教官府查案,他當他是誰?
第二錯,錯在以“自取”替“枉殺”開脫。
乙不顧嫌疑,與有夫之婦孤男寡女同食,實自取之。
這話的意思,是說乙自己招來的,打死活該。
可乙做了什麼?
甲三年不歸,其妻獨居,乙平日照看,這是鄰裡之義。
甲歸之日,乙來探望,正逢甲妻縫補衣裳,便坐下說了幾句話,僅此而已。
乙就算有“不顧嫌疑”,也不過是失於檢點,何至於死?
更何況他這“失於檢點”的緣由,是出於善意,是照看鄉鄰。
若善意都能成取死之道,日後誰還敢助人?
第三錯,錯在以“人倫之情”抹殺律法之公。
人倫之情,確實可憫,三年在外,歸見妻子與鄰人同席,換誰都要怒。
可怒歸怒,打歸打,打死人歸打死人。
三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律法上,這叫“激於義憤”,可以減等,可以從輕,但不能無罪。
否則人人怒起便可殺人,天下早就殺紅了眼。
第四錯,也是最致命的一錯,他竟說“乙當死”。
“當死”二字,意味著在他看來,甲這一棒打得對,打得好,打死一個“不顧嫌疑”的鄰人,是替天行道。
這是什麼道理?
若此理成立,日後人人皆可憑一己之疑、一時之怒,取人性命。
殺了人,隻需說一句“他自找的”,便可脫罪。
那還要官府作甚?還要王法作甚?
張允明又看了一眼此卷的字跡……端端正正,十年苦功,又看了一眼文章……引經據典,字斟句酌。
可惜了。
文章寫得再好,字練得再漂亮,可心性若是過於極端,日後入了官場也是禍害。
若非此人身為縣案首,張允明甚至都想直接黜落此人,即便不黜落,府前十也絕不能進。
張允明提起硃筆,在這份卷子的封麵上,輕輕畫了一個圈。
不是府案首的圈,是定名次的圈。
二百七十六
不能再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