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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聯營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n\\n1.緊密型聯營是參加聯營各方以資金、財產、技術等作為投資,共同經營,並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組成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經登記主管機關覈準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n\\n2.半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規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夥,冇有組成經濟實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登記主營機關發給註明有效期的《營業執照》。\\n\\n3.鬆散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關係,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由於聯營各方冇有共同出資,冇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登記主管機關不進行登記註冊。\\n\\n聯營企業法人\\n\\n中國現行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通過聯營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特征包括:\\n\\n(1)有獨立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聯營各方可以資金、技術、工業產權、勞務、廠房裝置等出資,其出資財產同聯營企業各方的財產相分離,成為聯營企業所有的財產。\\n\\n(2)聯營企業以及聯營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資格。這種雙層次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便於發揮聯營企業及聯營各方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強橫向經濟聯合。\\n\\n(3)聯營企業法人的獨立經營並不應影響聯營企業各方的自主經營權。在完成聯營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任務的前提下,聯營各方仍可根據自己的條件進行獨立經營,在完成其任務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n\\n(4)聯營企業法人的內部關係由其章程規定。這包括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承擔,加入和退出的手續,組織機構的產生和有關負責人的任免等。實踐中聯營企業法人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與其出資額相一致,它們對聯營企業法人的債務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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