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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n\\n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n\\n(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n\\n(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n\\n(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n\\n(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n\\n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n\\n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n\\n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n\\n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n\\n(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n\\n(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n\\n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n\\n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n\\n國家統一政策\\n\\n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n\\n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n\\n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n\\n地方性政策\\n\\n各地情況有所不同,這裡舉例說明:\\n\\n蘇州工業園區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n\\n深圳:\\n\\n對於2008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後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n\\n2008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未能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自認定當年和第二年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n\\n2008年1月1日前註冊成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二免六減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經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和第二年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n\\n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基本程式\\n\\n(1)企業進行自我評價。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檔案和認定標準,客觀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則可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進行企業註冊登記。\\n\\n(2)進行網上註冊登記。企業登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寫註冊登記表,將填好的註冊登記表發至認定機構。認定機構完成企業身份確認,並將使用者名稱和密碼通過網路告知企業。\\n\\n(3)企業提交認定申請。企業根據自己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係統,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發至認定機構,並將規定的申請材料提交認定機構。\\n\\n(4)認定機構必要組織認定。認定機構收到企業完整的申請材料後,組織專家審查,提出認定意見,確定認定企業名單。\\n\\n(5)公示和頒發認定證書。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由認定機構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n\\n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n\\n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幾個部分:\\n\\n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n\\n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印件);\\n\\n3.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n\\n4.企業職工人數、學曆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n\\n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n\\n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n\\n高企認定注意事項\\n\\n1、由於材料比較繁雜,欲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儘量提早準備;\\n\\n2、應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細對照檢查是否符合認定條件;\\n\\n3、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時,注意選擇經認定主管部門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且研發專案和銷售合同必須屬於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n\\n4、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證據必須提供足夠的、有說服力的佐證材料,例如:智慧財產權證明的所有人必須是申請企業,必須在有效期內等。\\n\\n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意義\\n\\n對國家而言,高企認證雖然使經濟上稅收等收入減少,但有利於國家對高新技術在社會實際中應用的管理和操作,有利於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乾預,完善了本土市場的投資環境。\\n\\n對社會而言,高企認證雖然破換了行業間公平競爭,但針對我國高新技術型實業大幅落後於其他行業的現狀,將產生明顯改善;並且,高新技術企業大多與各高校有合作關係,高企認證對教育有一定裨益。\\n\\n對企業而言,高企認證雖然要求苛刻,但是經過多年經營企業完全能夠達到標準,其成功認證後享受到的稅收等優惠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改善企業的生存狀況。\\n\\n《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n\\n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n\\n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n\\n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n\\n第二章組織與實施\\n\\n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n\\n(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n\\n(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n\\n(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n\\n(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n\\n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n\\n(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n\\n(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n\\n(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n\\n(四)建立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n\\n(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n\\n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n\\n(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n\\n(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n\\n(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覈實並處理有關舉報;\\n\\n(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n\\n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n\\n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覈。複覈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n\\n第三章條件與程式\\n\\n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n\\n(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n\\n(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n\\n(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n\\n(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n\\n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n\\n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n\\n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n\\n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n\\n(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n\\n(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製定)的要求。\\n\\n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式如下:\\n\\n(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n\\n企業登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n\\n(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n\\n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n\\n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印件);\\n\\n3.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n\\n4.企業職工人數、學曆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n\\n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n\\n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n\\n(三)合規性審查\\n\\n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n\\n(四)認定、公示與備案\\n\\n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冇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n\\n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n\\n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n\\n複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n\\n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n\\n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n\\n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n\\n第四章罰則\\n\\n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n\\n(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n\\n(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n\\n(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n\\n(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n\\n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n\\n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n\\n第五章附則\\n\\n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n\\n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n\\n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製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n\\n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n\\n《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n\\n一、電子資訊技術\\n\\n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n\\n三、航空航天技術\\n\\n四、新材料技術\\n\\n五、高技術服務業\\n\\n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n\\n七、資源與環境技術\\n\\n八、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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