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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監事會(SupervisoryBoard)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係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n\\n為了\\n\\n監事會會議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n\\n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ofDirectors)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階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麵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乾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乾部的任擴音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n\\n設立目的\\n\\n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彆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n\\n組成\\n\\n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n\\n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n\\n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n\\n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n\\n任期\\n\\n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n\\n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n\\n職權範圍\\n\\n(一)檢查公司財務;\\n\\n(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n\\n(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n\\n(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n\\n(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n\\n(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n\\n(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n\\n作用\\n\\n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n\\n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n\\n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n\\n《公司法》中關於監事會的相關規定\\n\\n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n\\n第五十二條\\n\\n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n\\n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除兩個以上國有股東外,可以有職工董事,監事會一定要有職工監事)\\n\\n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n\\n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n\\n第五十三條\\n\\n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n\\n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n\\n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n\\n(一)檢查公司財務;\\n\\n(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n\\n(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n\\n(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n\\n(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n\\n(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n\\n(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n\\n第五十四條\\n\\n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n\\n(一)檢查公司財務;\\n\\n(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n\\n(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n\\n(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n\\n(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n\\n(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n\\n(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n\\n第五十五條\\n\\n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n\\n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n\\n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n\\n第五十六條\\n\\n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n\\n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n\\n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n\\n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n\\n第五十七條\\n\\n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n\\n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n\\n第一百一十八條\\n\\n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n\\n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n\\n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n\\n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n\\n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n\\n第一百一十九條\\n\\n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n\\n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n\\n第一百二十條\\n\\n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n\\n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n\\n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n\\n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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