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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Meeting)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製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纔有效。\\n\\n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能讓所有股東瞭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n\\n年度大會\\n\\n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製,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n\\n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佈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n\\n臨時大會\\n\\n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n\\n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n\\n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n\\n(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n\\n時;\\n\\n(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n\\n(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n\\n(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n\\n(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n\\n(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n\\n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采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製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n\\n股東大會的性質\\n\\n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n\\n體現股東意誌\\n\\n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誌。\\n\\n企業最高權力機關\\n\\n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n\\n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n\\n股東大會的職權\\n\\n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n\\n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n\\n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n\\n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n\\n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n\\n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n\\n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n\\n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n\\n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n\\n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n\\n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購事項。\\n\\n股東大會的作用\\n\\n作用\\n\\n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n\\n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n\\n股東大會應當如何行使其職責\\n\\n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n\\n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n\\n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n\\n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n\\n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n\\n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n\\n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n\\n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併儲存。\\n\\n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n\\n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n\\n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n\\n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n\\n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六個月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n\\n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內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討論解決,\\n\\n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麵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n\\n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一個股東隻能委托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他們行使權力。\\n\\n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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