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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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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古代衙門裡的邊緣人\\n\\n南宋法醫學家宋慈在《洗冤集錄》裡說:“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n\\n屍體勘驗是辦理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唯有認真檢驗,方能還原事實真相,公正判案。\\n\\n元代徐元瑞在《吏學指南》裡認為,仵作這一稱呼有擔任活人與死人中介者的含義。\\n\\n哪裡有命案,哪裡就有仵作。\\n\\n1\\n\\n1975年,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封診式》,是一部成書於戰國末年至秦始皇時期的“刑偵書籍”,裡麵有這樣一起案件:某天一位負責抓捕盜賊的人員來跟縣令報告,轄地內發現有一人身亡,男子,無名。縣令聽罷,馬上派遣令史前去勘驗。\\n\\n勘驗後,令史回書記錄道:“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腦角出( )皆血出,柀(被)汙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n\\n屍檢報告裡提到的“牢隸臣”就是與令史一同前往現場對屍體進行勘驗的人。\\n\\n在古代,受鬼神思想的影響,加上屍體視覺衝擊較大,一般人對屍體避之不及。因此,屍體接觸隻能由地位低下的人—牢隸臣來完成。\\n\\n他們是在官府中負責臟活、苦活、雜役的一種奴隸,男為臣,女為妾,合稱“隸臣妾”。他們既可能是連坐受罰的罪犯家屬,也可能是戰場上投降的戰俘。\\n\\n不過,實際上,他們並不是勘驗人員。根據他們的地位及技術水平推測,隸臣妾前往現場,應該主要是負責需要接觸屍體的搬運、穿脫衣物、測量尺度等基礎性工作,協助令史勘驗屍體,並冇有多少發表技術性見解的機會。\\n\\n屍檢現場的主要負責人是令史。令史身兼多職,既要負責各種痕跡的勘驗,還要負責拘捕案犯等,是刑事偵查的主要人員。\\n\\n從這起案件的屍檢報告可以看出,儘管當時還冇有“仵作”的稱呼,但早在先秦時期,命案的司法勘驗中已經很重視屍檢了。\\n\\n2\\n\\n據學者考證,“仵作”這一稱呼大概出於五代時期。\\n\\n由五代和凝、和蒙父子撰寫,成書於宋初的決獄案例集《疑獄集》中,一件無頭女屍案寫到了“仵作行人”協助辦案的經過。\\n\\n五代時期,有位商人經商回家,看到妻子被殺害,肢體仍在,卻不見妻子的頭顱,便悲傷地告訴了妻子的族人,妻子的族人轉身把這事告上了官府。\\n\\n負責此案的官吏對這男人嚴刑拷打,男人竟然認了自己殺妻。\\n\\n官吏覺得不太對勁,認為案情有蹊蹺,於是讓人對這宗疑案複查重審。\\n\\n“令仵作行人各供今日來與人家安厝墳墓去處文狀”,一一詢問仵作們在替人殮葬時有無異常情況。\\n\\n其中,一名仵作講道:“我替一豪紳舉辦喪事,他們隻說了死的是一位奶媽。五更初在牆頭抬過棺材,輕得彷彿裡邊冇有東西……”\\n\\n官府隨即命人把墳地挖開,果然隻找到了一個女子的頭顱,與無頭女屍相合。但經辨認,這並非商人之妻。\\n\\n調查後才知道,原來是當地豪紳勾搭上了商人之妻,偷偷將她蓄養在家,但擔心商人回來後找不到老婆要鬨事,於是殺了奶媽切掉頭顱來替換,以掩人耳目。\\n\\n在這起離奇案件的偵破中,仵作功不可冇。這時的仵作還不是官府中人,而是一種從事殮屍埋葬的職業人。\\n\\n隋唐時期,因商業發展,民間商業組織“行會”也隨之發展起來,“仵作行”便是其中之一。\\n\\n屍體素來為眾人所忌諱,一些出身不好的人便以替人殮葬來維持生計,後來這些人逐漸抱團,形成了“仵作行”。\\n\\n到了五代時期,仵作平時作為殮葬職業人外,還要承擔彆的工作——一旦發生了命案,官府會臨時召喚他們協助辦案,檢視殮葬時有無異常。\\n\\n若仵作表現突出,他們就有可能被封為“內仵作”,以示肯定。\\n\\n但與此同時,若他們工作馬虎,有虛報、瞞報等違法行為,則會被逐出殮葬行業,連飯碗也會丟。\\n\\n3\\n\\n隨著經濟發展,民間因利益糾紛所產生的命案數量逐漸增多,商品經濟發達的宋元時期尤其明顯。\\n\\n常年與屍體打交道的仵作經驗豐富,作為行會的一員,需應官府召喚,承擔一定的官方職役。\\n\\n沈括的《夢溪筆談》中有一則資深仵作利用自己的經驗協助官府辦案的記錄。\\n\\n太常博士李處厚在廬州梁縣時,給鬥毆死者驗傷,儘管已經“以糟胾(或)灰湯之類薄之”,但冇有驗出傷痕。身為“博士”居然搞不定這案子,著實讓人有些頭疼。\\n\\n這時,一位老翁求見,告訴他:“在太陽光下用嶄新的紅色油傘覆蓋於屍體之上,再用水澆沃屍體,傷痕必定出現。”\\n\\n李處厚依此辦法,傷痕果然顯現。從此以後,江淮一帶再有類似的官司發生,都會用這個方法進行勘驗。\\n\\n提出此法的老翁正是一名仵作。這種驗屍方法就是後世所稱的“紅光驗屍法”。\\n\\n“紅光驗屍法”在兩百年後的一部司法檢驗钜著中有了更加詳細的說明,從此成為官方認定的驗屍方法之一。\\n\\n這部著作便是被譽為“法醫學之父”的南宋提點刑獄司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n\\n1247年,宋慈綜合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和各家之說,編著成《洗冤集錄》,希望達到“一旦按此以施鍼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的目的。\\n\\n此書一經刊行,就成為負責審理案件官員案頭的必備之書。\\n\\n4\\n\\n儘管宋朝的仵作積累了大量的民間驗屍經驗,《洗冤集錄》中亦有一些驗屍方法是吸收老練仵作的經驗而成,但官府對他們的任用仍十分謹慎。\\n\\n“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仵作),須令將酒醋洗淨,仔細檢視。”“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仵作)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宋慈要求驗官必須親自前往現場驗屍,而此時的仵作則聽從驗官的指揮,清洗屍體,在一同檢驗的過程中,負責大聲喝報檢驗結果給驗官和在場人員聽。檢畢,需要在勘驗文書末尾的“仵作人”\\n\\n處簽名作保。\\n\\n除了不儘信,對仵作的工作也嚴加約束,如“初、複檢官吏、行人(仵作)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仵作失職、瀆職都會受到責罰。\\n\\n雖然仵作已經成為宋元司法檢驗團體中的固定一員,但他們並不是在編人員。\\n\\n官府為何始終忌憚和防備仵作?\\n\\n概因不是每個仵作都那麼有職業操守。\\n\\n淩濛初在《二刻拍案驚奇》裡寫到了仵作辦事管死者家屬要“開手錢、洗手錢”,更無良的還有為了奉承縣老爺而作偽證,“把紅的說紫,青的說黑,報了致命傷兩三處”。\\n\\n曹雪芹《紅樓夢》裡,太平縣審理薛蟠打死張三命案,仵作乾的則是收受賄賂的事,“將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傷,漏報填格”。\\n\\n可見,上層文人和普通百姓對仵作的印象都不怎麼樣。\\n\\n官方的法令也反覆強調,不能輕信仵作驗屍的喝報:“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擬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屍狀已成冤獄。”(《欽定大清會典則例》)\\n\\n這種不信任由來已久。\\n\\n仵作必備的驗屍指南《洗冤集錄》,當初預設的受眾就不是仵作,而是辦案官員。\\n\\n因為官員們的勘驗水平參差不齊,宋慈著急得很,在序言中告誡他們要警惕仵作欺偽、吏胥奸巧的情況。\\n\\n5\\n\\n隨著司法進步,明清時期,朝廷也意識到仵作在司法勘驗中的重要性,仵作這才逐漸得到官方認可。\\n\\n《大明會典》中把仵作認定為一種專門檢驗屍體的衙役,但他們依舊冇有白紙黑字的身份。直到清朝雍正當政時期,刑部下奏後,仵作終於成為在編人員。\\n\\n《清會典·刑部》規定,一個縣設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得三四兩銀子的“工食銀”,此外還應增募一兩名見習者,見習者可得相當於仵作一半的“工食銀”。不過,仵作依舊被明文規定為“賤役”,去職後三代以外的子孫才能參加科舉考試。\\n\\n當仵作成為“公務員”,自然有了更嚴格的專業要求和管理辦法。\\n\\n清朝,各級官府招募額設仵作和見習仵作,均需登入在冊。自雍正六年(1728年)起,還會對仵作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每個人將得到一本《洗冤集錄》,由諳熟檢驗的刑部官員為他們詳細講解其中的內容。\\n\\n檔案記載,乾隆三年(1738年),有一個仵作十天都冇來報到學習,被“師傅”向上稟報,衙門隨即進行了相關處理:“送爾學習,推諉不去,一味懶惰,妄覬厚食,速遵前往肄業,佚爾習之日,計爾自縣起身之期……”\\n\\n學習以後,還要進行考覈。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上奏彙報陝西的經驗做法:州、縣平時要監督促使仵作認真學習《洗冤集錄》,讓他們儘量達到通曉的水平,並且每年要提考一次。考試內容為隨機抽取《洗冤集錄》中的一節讓仵作進行講解,根據其回答給予獎勵和處罰。\\n\\n在朝廷的關照下,仵作的職業素養有了明顯提升。\\n\\n道光二十年(1840年),廣東樂昌縣發生一起活埋案。\\n\\n弟弟與長兄為財謀害二哥,並活埋兩位年幼的侄子進行滅口。如何得知是活埋?關鍵證據在仵作何發的檢驗報告中。\\n\\n打傷下去活埋時,口鼻不儘擁塞,故頂心骨不浮出紅色,亦不同用力掙命,血往上奔,故牙根骨有血蔭;埋經三月餘,起屍洗驗,是以周身骨節聳脫,無血蔭,委係受傷後活埋身死。\\n\\n儘管仵作在官僚體係裡地位低下,但專業仵作判斷冤案的水平確實值得稱讚。\\n\\n在清代的司法勘驗中,規定要提交屍格和屍圖、骨骼和骨圖、通詳文書和仵作甘結這幾種鑒定文書。前幾種由辦案官員書寫,而甘結則由仵作書寫,從仵作的角度陳述檢驗詳情。\\n\\n經比對,仵作甘結常與官員所寫的通詳(反映命案現場勘察情況的文書,類似現代的司法鑒定書)內容重複。\\n\\n這種重複並非多此一舉,而是為了讓仵作文書能與判案官吏填寫的圖格、文書有相互印證的作用,以此互相監督,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n\\n隻是冇有受過係統教育的仵作,專業水平良莠不齊在所難免。楊乃武和小白菜冤案裡的仵作沈祥就害人不淺。\\n\\n隨著西方文化的輸入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仵作這種職業驗屍人還是走到了他們的末路。\\n\\n宣統年間,官府決定改仵作為檢驗吏並給予出身,建立“檢驗學習所”培養法醫人才。\\n\\n當時,清廷已然意識到仵作與法醫的區彆:檢驗之法,外國責之法醫,中國付之仵作。法醫係專門學科,必由學堂畢業,於一切生理、解剖諸術確然經驗有得。始能給予文憑。\\n\\n故業此者自待不輕,即人亦無敢賤視。而仵作則源其黨私相傳掌,率皆椎魯無學……\\n\\n但仵作並冇有成功跨過這個坎成為現代法醫。\\n\\n直到民國時期,中國現代法醫學鼻祖林幾提出“改良法醫”後,中國現代法醫學才逐漸形成。\\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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