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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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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的春風帶著料峭的寒意鑽進警司廳的窗戶,辦公桌上的檔案被吹得輕輕翻動。警司廳廳長老趙剛端起保溫杯,值班室的電話就急促地響了起來,鈴聲尖銳得像劃破平靜的警笛。喂,警司廳嗎?我要報案!我兒子失蹤了!電話那頭的聲音帶著哭腔,混雜著電流的雜音,每一個字都在顫抖。

老趙的心猛地一沉,握著筆的手緊了緊:先生您別急,慢慢說。您兒子叫什麼名字?多大了?什麼時候失蹤的?他拉開抽屜拿出案件登記本,筆尖懸在紙上,準備記錄關鍵資訊。

他叫陳浩,19歲,上週三跟他女朋友出去約會,就再也沒回來!男人的聲音突然拔高,帶著絕望的嘶吼,電話關機,終端定位消失,我們找了整整七天,一點訊息都沒有!他女朋友說當天就跟他分開了,可我覺得不對勁,那女孩肯定有事瞞著我們!

這個報案電話像一顆投入湖麵的石子,在警司廳和全證總局激起了層層漣漪。當天下午,警司廳就和全證總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林默作為B級實習科員,負責協助調取相關證件記錄——她的《B級實習科員證》放在辦公桌一角,墨黑色封皮上的標識在日光燈下泛著沉穩的光,這個象徵協調聯動的證件,此刻將承擔起連線線索、追尋真相的重任。

陳浩的《居民身份征》顯示他上週三下午3點有過一次城際交通備案,目的地是鄰市的港口區。林默盯著終端螢幕上的證件記錄,指尖劃過港口區三個字,他的《通訊證》最後一次訊號是在港口區的藍海碼頭,時間是當天下午5點17分,之後就徹底失聯了。

警司廳的小李在一旁快速記錄:他女朋友呢?那個17歲的女孩,叫什麼名字?證件資訊查了嗎?

叫林小婉,17歲,還在念高中。林默調出林小婉的《未成年保護證》資訊,照片上的女孩梳著馬尾辮,眼神清澈,看起來和普通高中生沒什麼兩樣,她的《通訊證》記錄顯示,上週三下午確實和陳浩有過頻繁通訊,但她聲稱下午4點就與陳浩在碼頭分開,自己獨自回了家。她的《交通備案證》也能印證這一點,下午4點20分有從港口區返回市區的記錄。

看起來天衣無縫啊。小李皺起眉頭,指尖敲著桌麵,但家長的直覺往往很準,如果林小婉沒問題,陳浩為什麼會突然失聯?港口區......藍海碼頭......會不會跟非法出境有關?

這個猜測像一道閃電劈開迷霧。林默立刻調取了藍海碼頭近期的出境證件記錄,指尖在螢幕上快速滑動:碼頭的《出境證件查驗記錄》顯示,上週三下午5點到6點,有一艘前往東南亞某國的貨輪辦理了船員出境手續,名單上有個名字很可疑——,證件照片模糊,但身高、年齡和陳浩相似。她放大照片,雖然麵部資訊被處理過,但眉眼間的輪廓確實和陳浩的《居民身份征》照片有幾分相似。

查這艘貨輪的背景!老趙在一旁下令,語氣嚴肅,還有那個林小婉,不能隻看錶麵記錄,查她的資金往來,最近有沒有大額資金流入,有沒有和境外號碼聯絡過!

調查像剝洋蔥一樣層層深入,每剝開一層,都讓人對真相多一分心驚。三天後,林小婉的資金記錄出現了異常——她的《青少年銀行卡》在陳浩失蹤後的第二天,收到了一筆來自境外的匿名匯款,金額高達35萬元。更可疑的是,她的《通訊證》在深夜有過幾次短暫的境外通話記錄,雖然內容被加密,但通話地點就在她家附近的公用電話亭。

當警司廳的警察再次找到林小婉時,這個17歲的女孩終於綳不住了。她坐在審訊室的椅子上,雙手緊緊攥著衣角,指節泛白,眼神躲閃:我說......我說......是我把他送走的......

送走?怎麼送走的?老趙盯著她的眼睛,語氣威嚴,你為什麼要這麼做?他現在在哪裏?

林小婉的眼淚突然湧了出來,混合著恐懼和慌亂:他......他要跟我分手,我不同意......我隻是想讓他冷靜一下,就......就聯絡了境外的人,讓他們把他帶到國外待一段時間......

這個看似荒唐的理由背後,藏著更令人震驚的真相。經過跨國警務協作,警方最終在東南亞某國的一個偏僻工廠裡找到了陳浩。他被關在狹小的房間裏,身上帶著傷痕,眼神空洞,看到前來解救的警察時,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們......他們說我是被賣過來的勞工,要不是我爸媽付了35萬贖金,我可能永遠都回不來了......陳浩的聲音沙啞,每說一個字都在顫抖。

解救過程一波三折,陳浩的父母東拚西湊才湊齊35萬贖金,當兒子終於踏上回國的飛機時,兩位老人相擁而泣,鬢角的白髮在機場的燈光下格外刺眼。我們就這一個兒子啊,要是他回不來,我們也不想活了......陳母的哭聲撕心裂肺,讓在場的警察都紅了眼眶。

案件告破,嫌疑人林小婉被依法拘留,但一個棘手的問題擺在了所有人麵前——怎麼定罪?

警司廳的會議室裡,煙霧繚繞,老趙把《全證世界刑法典》拍在桌上,眉頭擰成了疙瘩:翻遍了法典,隻有拐賣婦女罪拐賣兒童罪,沒有拐賣人口罪他指著法典第234條,聲音裏帶著無奈,你看,拐賣婦女罪,物件是14歲以上女性;拐賣兒童罪,物件是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陳浩是19歲男性,林小婉拐賣的是成年男性,這兩條都不適用!

全證總局的張局長手指敲擊著桌麵,沉思著說:林小婉是17歲,屬於未成年人,就算有相關罪名,量刑也會從輕。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我們找不到合適的罪名來指控她,這在法律上是個空白。

林默坐在會議桌的角落,手裏捧著《全證世界刑法典》,指尖劃過拐賣婦女罪的條文,心裏像壓了塊石頭。她想起陳浩父母絕望的眼神,想起陳浩空洞的目光,想起那35萬贖金背後一個家庭的破碎與艱難。可是......她明明實施了拐賣行為,對陳浩造成了這麼大的傷害,對社會造成了這麼壞的影響,如果因為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就無法定罪,那規則的公平何在?正義何在?她的聲音不大,卻清晰地傳到每個人耳中,帶著B級科員對規則公平性的堅守。

老趙嘆了口氣,掐滅手裏的煙:小林說得對,但法律就是這樣,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我們不能憑空捏造罪名,這是規則的底線。他頓了頓,語氣沉重,這案子暴露出我們法律體係的漏洞——隻規定了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罪名,忽略了成年男性也可能成為拐賣受害者,更沒考慮到未成年人實施拐賣行為的複雜情況。

為了填補這個漏洞,警司廳和全證總局聯合邀請了法律專家、社會學者、基層幹警召開專題研討會。會議室內,陽光透過百葉窗在地上投下斑駁的光影,空氣中瀰漫著緊張而嚴肅的氣息。

法律專家周教授推了推眼鏡,翻開厚厚的案例彙編:從世界範圍來看,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設有拐賣人口罪,將所有年齡段、所有性別的受害者都納入保護範圍。我們的法律體係之所以隻有拐賣婦女和兒童罪,是因為在立法初期,這兩類群體是拐賣犯罪的主要受害者。但隨著社會發展,犯罪形式多樣化,成年男性被拐賣的案例雖然少見,但並非沒有,這次的陳浩案就是典型。

社會學者李老師接過話頭:更值得關注的是未成年人實施拐賣行為的問題。17歲,已經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偏輕,尤其是在這種法律空白的情況下,很可能無法起到懲戒和警示作用。她調出一組資料,投影在螢幕上,近五年來,未成年人涉及拐賣、詐騙等惡性犯罪的案件增長了12%,完善法律迫在眉睫。

林默在筆記本上快速記錄,筆尖劃過紙麵發出沙沙聲。她想起自己在村寨調研時遇到的案例,想起那些被規則保護的老人和孩子,突然意識到:規則的完善不能隻停留在已有的經驗裡,更要預見未來的風險,守護每一個可能被遺忘的角落。周教授,李老師,她舉起手,眼神堅定,如果設立拐賣人口罪,是否可以考慮將受害者範圍擴大到所有年齡段和性別,同時明確未成年人實施此類犯罪的量刑標準?既填補法律空白,又體現對不同群體的平等保護。

周教授讚許地點點頭:小林同誌這個建議很好。拐賣人口罪的核心應該是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隻要符合這個核心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製裁。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根據其年齡、主觀惡性、危害後果來確定量刑,既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不能縱容犯罪。

研討會持續了整整一天,從法律條文的措辭到量刑標準的細化,每一個細節都經過激烈的討論。林默作為全證總局的代表,詳細介紹了現有證件體係中可以輔助定罪的證據——《居民身份征》的流動記錄、《通訊證》的通訊軌跡、《金融消費證》的資金往來,這些證件記錄都可以成為拐賣人口罪的重要證據鏈,讓犯罪行為無所遁形。

我們的證件體係其實已經為打擊此類犯罪提供了技術支撐,林默調出陳浩案中的證件證據鏈圖譜,投影在螢幕上,缺的就是明確的法律依據。隻要設立拐賣人口罪,這些證件記錄就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讓犯罪分子難以逃脫。

會議結束時,夕陽的餘暉透過窗戶灑在桌麵上,給厚厚的法律條文鍍上了一層金邊。老趙站起身,聲音鏗鏘有力:同誌們,法律的生命在於與時俱進。陳浩案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必須儘快推動拐賣人口罪的立法工作,填補這個空白,讓每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接下來的一個月,林默和同事們整理了近十年來類似的案例,編寫了《拐賣人口罪立法必要性研究報告》。報告裏詳細記錄了每個案例的受害者遭遇:有被拐賣到黑煤窯的礦工,有被拐賣到偏遠地區強迫勞動的農民工,還有像陳浩這樣被情感糾紛引發拐賣的年輕人。每一個案例都觸目驚心,讓看到報告的人都深感立法的迫切性。

在一次立法聽證會上,陳浩的父母來到現場,老兩口穿著洗得發白的衣服,手裏緊緊攥著兒子的照片。我兒子現在晚上還做噩夢,總說有人要把他抓走,陳母泣不成聲,我們不求別的,就求法律能管管這種事,別再讓別的家庭遭我們這種罪!

林小婉的父母也來了,他們低著頭,滿臉愧疚:是我們沒教育好女兒,她犯了錯,就該受懲罰。但我們也希望有明確的法律,讓天下的父母都知道,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給孩子們劃一條明確的紅線。

受害者的痛苦和家屬的期盼,像重鎚一樣敲在每個立法參與者的心上。林默站在聽證會上,作為證件體係專家作證時,聲音帶著從未有過的堅定:全證世界的規則不僅要守護人們的日常生活,更要守護最基本的人身權利。設立拐賣人口罪,是規則的進步,更是對生命尊嚴的尊重。我們的證件體係將全力支援法律實施,讓每一個人的自由和安全都有規則可依、有法律保障。

經過反覆論證和修改,《全證世界刑法修正案》終於通過審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新增的拐賣人口罪條款:凡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人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前款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條通過的那天,林默拿著印有新條款的檔案,來到警司廳找到老趙。陽光透過窗戶,在檔案上投下溫暖的光斑。趙廳長,我們做到了。林默的聲音裏帶著激動,以後再遇到這樣的案子,我們有法可依了。

老趙接過檔案,手指輕輕拂過拐賣人口罪幾個字,眼眶有些濕潤:是啊,有法可依了。這不僅僅是一個法條的增加,更是規則對生命的承諾。他看著林默胸前的《B級實習科員證》,笑著說,小林,你們全證總局的作用發揮得很好,這個法條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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