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平三年,同知樞密使魏了翁聘宋慈為幕僚。
嘉熙元年,宋慈被授為邵武軍通判,任職僅及週年,仍使民有餘念。第二年調任劍州通判。浙西饑荒,宋慈奉詔入境,感歎當地豪門大族逃避征賦、囤積穀物的情況,於是實行“濟糶法”,將人戶分為五等:最富有者出存糧半濟半糶;較富有者隻糶而濟助;中等不濟也不糶;次貧者半濟助;赤貧者全濟,濟米由官府撥付,停征一半租稅。富戶不敢違命,貧者得以度過荒年。社會秩序得以安定。
嘉熙三年,宋慈升任司農丞、知贛州。次年,調為提點廣東刑獄。他發現所屬官員多不履行職責,有拘押數年的案犯,都未理清曲直。於是製訂辦案規約,責令所屬官員限期執行,僅八個月,就處理案犯兩百餘人。後移任江西提點刑獄,為贛民作主,嚴辦違法的鹽販。
淳佑五年,改知常州,提議重修《毗陵誌》,並開始編輯洗冤錄資料。在常州任滿後,轉任廣西提點刑獄,巡行各部,雪冤禁暴,雖偏僻惡溺處所,亦必親往視察。 宋慈廉政愛民,執法嚴明,尤其“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淳佑七年,任直秘閣、湖南提點刑獄。是年冬,撰成《洗冤集錄》。
淳佑八年,改寶謨閣直學士,奉命巡迴四路,掌管刑獄。聽訟清明,決事果斷。
淳佑九年三月十九日,宋慈被升授為煥章閣直學士、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
宋慈自上任以來,重視學校教育,大力弘揚傳統文化,曾刊刻《敘千古文》於廣州學宮,其好友李昴英於第二年正月撰《書胡致堂〈敘古千文〉》褒揚此事。同年秋,在解試揭榜後,宋慈主持鹿鳴宴,為舉子上京參加省試餞行,並在宴會上寫詩,與李昴英唱和。
就在到任後兩個月後,宋慈罹患“末疾”,但他仍堅持帶病主持淳佑十年正月的“釋菜禮”,最終因過度疲乏而一病不起。同年三月七月 ,宋慈在廣州官舍逝世,享年六十四歲。
淳佑十年七月十五日,宋慈歸葬建陽縣崇雒裏建陽宋氏祖居地昌茂村。理宗為表彰他的政績和才華,譽為“中外分憂之臣”,特贈朝議大夫,並禦書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宋慈編寫《洗冤集錄》的指導思想,是“恤刑慎獄,直理刑正”。
“恤刑慎獄”繼承的是儒家“決獄謹慎”的主流法律思想。作為程朱理學的追隨者,宋慈在《洗冤集錄序》開宗明義地說:“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宋慈認為,隻有通過嚴密的檢驗,才能保證斷案審判不冤不枉。同時,宋慈也清醒地認識到,恤刑慎獄的關鍵在於執法官吏的職業道德,因此在《洗冤集錄》一書中,宋慈不僅將《宋刑統》和《宋刑統疏》中的有關法令、檢驗製度以及檢驗人員失職罰則等內容錄入其中,而且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提出了法醫檢驗的注意事項。宋慈反對驗屍時“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躬親詣屍首地頭”親自驗屍,提倡對案子“審之又審”;強調檢驗要真實,“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故意不真實驗屍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處分;規定驗屍不擾民、不接觸當地官員和當事人,保證“定驗無差”;對檢驗官吏違法行為引用《宋刑統》:“諸屍應驗而不驗;或受差過兩時不發;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各以違製論。”
所謂“直理刑正”,就是重實據、不輕信口供,重事實、依理斷案的司法思想。“牢獄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國傳統社會向來重視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這種獲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棄,更何況“證以人或容偽焉”,宋慈認為須“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且“告狀者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這一方麵是因為“證以物必得實焉”,另一方麵是不能聽從一麵之詞,以防其中有弊。不輕信口供在當時律法中亦有體現,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證據;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證確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須“據狀斷之”。
在《洗冤集錄·疑難雜說下》記載這樣一個案例:“廣右有兇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驗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複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這種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直理刑正思想,貫通宋慈《洗冤集錄》全書。
《洗冤集錄》本質上是一部指導屍體外表檢驗的法醫學書籍。正如宋慈所指出的那樣,《洗冤集錄》“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裏,先以洞澈”。這種用傳統醫學方法,由表及裏、由屍表現象探究死亡本質的法醫學,與以剖驗屍體解決死因問題為標誌的現代法醫學有很大的不同,突出了係統觀察的地位和作用。
係統觀察的要訣之一是“問”。宋慈針對不同案件、不同屍體、不同場所、不同人群“問”的內容也不同。“問”官員、公吏、報案人、家屬、左鄰右舍、行兇人、同獄人、在場證人、奴婢的主人,還要“問”天氣情況、河流地形、火源風勢、季節更換、人員往來、民俗習慣、風土人情,有時還要“問”兇手或被害人生前是左利還是右利、被害人或自殘者職業工種及性格喜好、死者生前疾病情況、有無看病及醫案、何時報案……問之又問、“審之又審”,問得一清二楚,審後“洗冤澤物”。可以說,《洗冤集錄》全書充滿了“問”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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