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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你要起訴你父親,需要另外起訴。現在,你可以為你父親起訴你棄養進行辯解。”
“法官大人,請允許我方當事人呈上證據。”
我的律師將當年我爸從我這裡拿走十萬之後,我們寫的協議拿了出來。
也得虧我當時留了一個心眼。
我爸看到這個協議後,馬上叫囂了起來。
“這協議不是我自己要簽的,是她強迫我寫的。我也冇拿到那十萬。”
“法官大人,我要求她補償這十多年的贍養費,要求不高,給我五十萬就行。”
五十萬?
什麼是獅子大開口,這就是了。
他怎麼能昧著良心說出這番話來呢?
為了我弟,他真的可以做到這個地步嗎?
他到底是重男輕女,還是單純的看不上我這個女兒?
雙方的律師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最後,法官還是建議我們庭外和解。
法官跟我們講解了法律知識。
按照法官的說法,我和我父親雖然有協議在那,但是我作為我父親的女兒贍養義務還在。
當然,我父親獅子大開口的五十萬也被駁回了。
最後,在法庭的調解下,每個月我需要給我爸五百塊贍養費。
以後,我爸如果生病需要照顧,我也一樣有義務去照顧他。
我雖然不服氣,但這是最好的結果了。
主要法官說得也對,為了這件事我冇有必要攤上自己。
我爸那個人就是混不吝,如果,去我單位鬨事,雖然我能為自己辯解,但鬨得人儘皆知,肯定會影響到我日常工作。
出了法庭我在門口遇到了我爸,他直接衝上來問我要錢。
“你直接把每個月的贍養費一起給我,拿二十年的。”
二十年的也就是十二萬。
但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這一次我不可能再一次性拿出來了。
畢竟法官也說了,即便一次性給了,以後我爸有事還得找我。
我不願意,我爸就鬨,說我不給他贍養費,他還要去法庭告我。
我冷冷的看著他說:“爸,剛剛贍養費可是當著法官的麵發到你賬戶裡的,這些都是在法官的見證下完成的。你要告我儘管去告。”
出來的時候,律師告訴我,之前我說的我父親小時候虐待我,這些也可以告。
雖然贍養費的事情不能把我爸怎麼樣,但虐待罪要是告成功,把我爸送去吃牢飯也不是不可以。
比較麻煩的是,這件事年代久遠,要找人證物證並不容易。
我想起之前我爸打我閨女的事情,谘詢了律師之後,決定繼續跟我爸打官司。
我不能讓我爸和我弟還有那個繼母繼續吸血了。
最好,能夠將繼母和我那弟弟也拉下來。
“律師,有什麼辦法讓我跟繼母還有我那弟弟也脫離關係嗎?”
“你確定是你弟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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