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的間隙。
法官休息室裡的氣氛比庭上還要凝重。
審判長摘下老花鏡,用力揉了揉發酸的鼻樑和緊繃的眉心。
寬大的辦公桌上,攤開的案件卷宗、新提交的證據影印件、雙方律師的意見摘要混雜在一起,像一團被貓抓過的毛線,理不清,剪還亂。
“各位,”他抬起頭,看向另外兩位合議庭成員,聲音裡透著疲憊,“這個案子……比我們預想的要棘手得多。”
副庭長是位五十多歲、以嚴謹犀利著稱的女法官,姓周。
她拿起那份關於楊旭出生日期的證明,又瞥了一眼美國護照的影印件,眉頭也鎖成了一個川字。
“年齡更正,美國綠卡,當庭翻供……要麼說還是有錢人家的孩子,真捨得下血本。”
“是啊,在案發前這麼短的時間裏,想要搞定這張美國綠卡,你們知道要花多少錢嗎?”
周副庭長和年輕法官停下手中動作,有些好奇。
“這種操作,在圈子裏也不是秘密。”審判長的眼神複雜,伸出五根手指,“至少這個數。”
“五百萬?人民幣?”年輕法官猜測。
“美元。”審判長吐出兩個字,看到兩人臉上的震驚,繼續道。
“而且這錢不是直接塞給移民局。是通過多層白手套,以合規的競選捐款名義,注入某個關鍵州議員的選舉資金池。”
“作為回報,該議員會以個人名義,向美國移民局出具一份措辭強烈的傑出人才推薦函,並將該申請列入加速優先處理通道。”
他聲音帶著諷刺,“今年,美國的《愛國者法案》尚未將政治獻金與移民申請之間的關聯監管全麵收緊。”
“一份來自有影響力議員的推薦信,在審查中具有相當的分量。更重要的是,某些類別的加速申請,並不強製要求申請人麵試或親自到場核驗。”
他的話已經說得足夠明白。
楊旭的美國身份,是利用資本鑽美國法律與政治規則漏洞的產物。
“所以,”周副庭長冷笑一聲,“有錢,真的就可以……為所欲為?”
“不是為所欲為,是資本總有辦法找到並利用規則的漏洞,哪怕這漏洞在萬裡之外。”
審判長手指點著桌上那本美國護照的影印件,“而現在,這個用錢砸出來的漏洞就實實在在地擺在我們麵前,要求我們在判決中予以考量。”
另一位較為年輕的男法官苦笑了一聲,“不管怎麼說,從當庭呈現的證據鏈來看,形式上是完整的。如果我們忽略或否定這些證據,判決到了高院,被發回重審的風險極高。”
審判長嘆了口氣。
在刑事審判崗位上幹了近三十年,這種“有錢有勢家庭為保孩子不惜代價”的戲碼,他見過不止一次。
但每一次麵對,都是法律條文與現實操作之間的博弈。
“先不管其他,我們先從最枯燥的法律條款和事實認定理起。”
審判長重新戴上眼鏡,強迫自己進入絕對理性的分析狀態。
“第一個焦點,年齡。”他翻開刑法典籍。
“假設骨齡鑒定最終支援這份新證明,確認楊旭在案發時確實未滿十八週歲。那麼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剛性規定,我們必須首先考慮。”
“綁架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基準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副庭長接話,“對於未成年人這一法定從寬情節,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10%到50%。以本案涉嫌綁架的情節,刑期拉到十年以下。”
年輕法官在筆記本上記錄,補充道:“然後是從犯身份。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雖然綁架罪性質嚴重,免除不可能,但減輕的幅度在20%到50%之間。”
“還有犯罪未遂。”審判長在紙上寫下第三個關鍵點。
“本案犯罪過程中止於實施階段,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也未實際取得勒索財物,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情節,也有20%左右的減刑空間。”
他拿起筆,在紙上進行簡單的疊加演算:
基準刑:10年(按最低起算)
減刑因素一(未成年人,按-40%計):10年×(1-40%)=6年。
減刑因素二(從犯,按-30%計):6年×(1-30%)≈4年2個月。
減刑因素三(未遂,按-20%計):4年2個月×(1-20%)≈3年4個月。
“三年左右。”周副庭長看著那個最終數字,“如果綜合考慮其認罪態度、初犯等因素,在量刑時再稍作傾斜,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是完全可能的。”
休息室裡陷入一陣壓抑的沉默。
這個演算結果,儘管讓人憋悶,卻是基於現有證據和法律條文推匯出的結果。
法官的職責是依法裁量,而非憑個人喜惡宣洩情緒。
問題在於,事情遠不止於加減乘除。
“真正的麻煩,是他的美國國籍。”年輕法官打破了沉默。
“我研究過今年滬市的一個判例,一名美籍華人在境內犯有商業欺詐罪,最終法院判決後,通過外交與司法協作渠道,將其驅逐出境,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執行剩餘刑期。”
“那能一概而論嗎?”周副庭長顯然不認同,“那個案子是單純的經濟犯罪,社會危害性和暴力性遠低於綁架!這是暴力犯罪,觸及社會安全底線!”
“因為他是美國人,是未成年,就能享受超國民待遇?在我們這裏犯了罪,然後回美國矯正機構去?這對受害人公平嗎?對公眾怎麼交代?”
“我同意周姐的看法,性質不同。”年輕法官試圖解釋自己的擔憂。
“但我們必須正視其中的複雜性。根據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對未成年人司法應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
“再加上中美之間存在《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一旦美方領事機構依據其公民權利保護條款介入,案件就可能從單純的國內刑事案件,升級為涉及外交的跨境司法協作問題,那時我們將麵臨更多非法律層麵的壓力。”
“你的意思是,因為他是美國人,我們就得網開一麵?”周副庭長的語氣更加銳利。
“不是網開一麵,是必須在法律、政策、外交現實的多重維度下,尋求一個既能維護司法尊嚴、又能妥善處理複雜性的平衡點。這很難,但這就是現實。”年輕法官堅持自己的觀點。
“好了。”
審判長抬起手,製止了兩位同僚的爭論。
他有些焦躁地站起身,在不算寬敞的休息室裡來回踱步。
皮鞋踩在地毯上,發出沉悶的聲響。
最後,他嘆了一口氣,翻到卷宗中量刑建議部分的最後一頁:
“如果我們嚴格依據現有證據和法律條文進行正常判決,楊旭很可能隻獲刑三年左右,甚至緩刑。”
“並且,由於其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其律師團隊必然會啟動程式,申請將其引渡回美國服刑。”
審判長看向兩位同僚:“你們應該瞭解,美國針對未成年犯的所謂矯0正體係,尤其是在某些州,條件、管理方式和實際效果……與我們的監獄係統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這其中的差別,受害人和社會公眾會如何看待?”
“如果我們堅持原則,不考慮其國籍背景,試圖判處更重的、與其罪行相匹配的實刑,”年輕法官介麵,麵色凝重。
“那麼幾乎可以肯定,美國駐華領事機構會依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其對本國公民的保護職責介入。案件將不可避免地染上外交色彩,我們麵對的將不僅僅是法律辯論,還可能涉及外交交涉、輿論壓力甚至更複雜的國際規則博弈。”
休息室再次被沉重的沉默籠罩。
此刻,擺在三位法官麵前的,早已超越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範疇。
它變成了“法律正義、司法獨立、國家利益、外交現實與公眾情感”之間艱難而危險的平衡遊戲。
是堅守原則與麵對複雜現實之間的痛苦抉擇。
牆上的電子鐘發出輕微的“滴答”聲,時間在流逝。
“還有五分鐘。”審判長看了一眼時鐘。
“我們必須形成一個傾向性的意見。是嚴格遵循現有證據鏈,哪怕其來源存疑,還是……頂住壓力,探尋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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