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幾個問題,為的就是點出魏大勇文化不高,法律的認知層麵低。
在法律條款中,撿到別人掉的錢偷偷揣兜裡拿走,這叫『不當得利』。
如果被失主找到了你還拒不歸還,那才叫『非法侵占』。
至於搶劫跟殺人,那都不用問。
上至80歲,下至8歲的小娃娃都知道是犯法。
金勝現在算是把前期分數都給刷滿了。 【寫到這裡我希望讀者記一下我們域名 超好用,.隨時看 】
接著往下走就行。
主審法官怎麼可能聽不懂幾個問題的含義,眼睛隱晦的眯了一下。
對於金勝這個律師的難纏程度,他也是有所耳聞的。
今日一見,果然名不虛傳。
「咚....」
「下麵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由公訴方出示證據。」
主審法官話音落下,季平信開始了發言。
他心裡也明白,前期有點劣勢了。
得在這一把給撈回來。
「第一份,是被告人魏大勇的供述與辯解。」
「上麵........」
這個東西金勝早就已經仔細看過了,上麵所記錄的,全是魏大勇據實說的東西,並沒有承認自己殺人的事情,可以不用質疑。
季平信唸完之後,金勝都沒等主審法官詢問,直接回了一句沒有異議。
「第二份,現場的勘驗筆錄、照片、幾份鑑定報告。」
「從照片中我們可以看到,死者是仰麵躺在地上,死因是胸口中刀,刺破心動脈血管,造成大量出血死亡。」
「警方從現場收集到了兇手作案使用的兇器、以及被告人魏大勇的腳印。」
「兇器上的指紋,經過比對,屬於魏大勇所有。」
「.........」
主審法官也不開口了,直接朝著金勝看了過來。
金勝收到訊號後,淡淡的說道:「案發現場屬於臨拆遷區域,在一個月前就已經完成了搬遷工作,周圍也並沒有任何人居住。」
「因無人打掃,所以地麵的粉塵會比較多,一旦從上麵走過之後,都會留下淺淺的腳印。」
「請問,警方除了在現場提取屬於魏大勇的腳印之外,有沒有其他人的腳印呢?」
「是沒有腳印,還是沒有提取,請進行詳細的說明。」
季平信早就已經料到了金勝會有此一問,當即就把另一份報告拿了出來。
「有的,除被告人的腳印之外,警方在弄堂裡一共提取了3個人的腳印,但都很淺,甚至不全。」
「根據足跡鑑定專家的報告,3人的腳印留存時間,已超出了死者的死亡時間範圍,所以予以排除。」
「另外,由於現場有小一部分的地麵被死者的血跡所覆蓋,所以無法提取更多的有效資訊。
金勝接著問道:「我實地去看過現場,那裡有前後兩個進出口,請問受害人是從哪一個方向,以何種方式進入的弄堂呢?」
這個問題其實是為了給季平信挖坑,就看他怎麼回答了。
季平信微微蹙眉道:「這一點,警方所提供的足跡鑑定中並未直接顯示。」
「但是被告人的足跡是從西邊延伸至案發現場的。」
「至於受害者如何進入,暫時不得而知。」
很好,這句話正是自己想要的。
金勝也沒有繼續摳腳印這一點,因為暫時還起不了決定性的作用。
金勝換了一個點問道:「根據死者的屍檢報告上顯示,葉小婉死前,腦後部遭受過鈍器的擊打,請問是哪一種?」
「兇器有沒有在現場找到?」
季平信直接回答道:「沒有,正如被告方律師剛才所說,案發所在地為拆遷區域,周圍民房全都已經廢棄。」
「各種雜亂的東西非常之多。」
「故此,在被告人有意遺棄的情況下,無異於大海撈針。」
「但致使葉小婉死亡的兇器,以及上麵遺留的指紋,都是不可否認的犯罪事實。」
金勝要的就是對方這麼說。
這一步步引導過來,就是為了引出自己下麵的說辭。
「公訴人,這也是我的疑問所在。」
「為什麼前期用於擊打的鈍器可以丟棄、藏匿,反而導致葉小婉死亡的兇器會被留在原地,你不覺得自相矛盾嗎?」
「被告人完全有充足的時間把兇器也給處理掉。」
「另外,死者為什麼會到塘中村?」
「是以何種方式到達的,開車還是坐車,有沒有目擊證人?」
「為什麼會特意去取30萬的現金帶在身上。」
「要知道,在如今這樣的網路金融時代,除非必要,否則根本不會攜帶如此大量的現金。」
「還有,死者為什麼會在沒有任何腳印的情況下進入弄堂?」
「你們不是在裡麵發現了其他人的腳印痕跡嗎?」
「既然連過了一段時間的痕跡都能發現,卻沒有發現被害者的腳印,不覺得奇怪嗎?」
「所有的這些疑問,在警方的調查報告中,均未能進行一個合理的說明。」
「公訴方在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證據當中,除了一個兇器上的指紋之外,也未能體現魏大勇就是兇手的其它有利證據。」
「請公訴方,對我上述的疑問進行答覆。」
季平信想到了這次的開庭會有點麻煩,但是沒想到這麼棘手。
金勝的這一連串的問題,差不多把整個案件的邏輯都給推翻了。
在現場旁聽的人怎麼會看不出來,公訴方已經被金勝給壓製住了。
就連合議庭的幾個法官,也都若有所思。
季平信皺著眉頭想了一會後,乾脆沒有正麵回答金勝的問題。
因為他知道,如果繼續在細節上跟金勝死磕下去,肯定會吃虧。
「由於案發地點比較特殊,再加上被告人拒不配合警方的調查,致使一些細節方麵無法查清。」
「但從其家中搜出的現金,已被證實為死者當天所取。」
「我這裡有一份銀行出具的證明,可以清楚的證明這一點。」
「另外,在兇器上所遺留的指紋,也已經證實與被告人的指紋相符。」
「縱使細節上有所疏漏,但憑這兩項證據就足以說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金勝聽完後有點無語,季平信這是開始耍無賴了。
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殺人案,對案件事實的全麵、深入查明是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關鍵。
但在具體實踐中,核心證據就是兇器和動機。
眼下公訴方確實有。
這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無奈,除非你把核心證據給推翻,否則法官就看這個來判。
有點寧殺錯、毋放過的意思。
不然哪來那麼多的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