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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一個人換一個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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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

「調查結束」

「現在由原審被告方,宣讀上訴狀。」

金勝聽到後,直接朝著主審法官說道:「法官閣下,我方申請變更上訴請求。」

王雲友聽到後,略微有點詫異的看向金勝道:「說下你的理由。」

畢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刑事二審程式中,可以在庭審辯論結束前變更上訴請求。

這是基於訴訟程式的靈活性和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寫到這裡我希望讀者記一下我們域名 藏書多,.任你讀 】

現在主審法官想要聽下理由,同樣也是可以的。

金勝沒有絲毫的停頓,直接說道:「法官閣下,這一份上訴狀,是由一審的辯護律師章權出具的。」

「我個人覺得,這位章律師的能力實在是有限,沒有抓住本案的關鍵點。」

「故此,我請求變更上訴請求。」

金勝的話,相當於狠狠的打了章權的臉。

此時,正坐在旁聽席的章權本人,臉色直接變得相當陰沉。

其餘眾人,都是抿著嘴,忍得那是相當辛苦。

甚至有幾個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的,早就捂著嘴,低下頭,身子在不住的抖動了。

兩人的仇算是直接擺到了明麵上了。

這場官司,金勝要是最後贏了,章權『能力不夠』這個標籤,估計要在圈子裡傳開了。

相對的,要是輸了,金勝在圈內的名氣肯定也好不到哪裡去。

至少『年少輕狂』、『目中無人』、兩個標籤肯定會貼上身。

溫克坐在那裡本來也很想笑,但是一瞬間好像想到了什麼,臉色有點微變。

金勝這一招,在攻擊章權的同時,算是把整個律所也給拉下水了。

因為章權除了是高階合夥人的身份外,目前還是權景律所的主任,相當於門麪人物。

拿一個人換整個律所,夠狠。

這是對算計他的事,進行反擊嗎?

主審法官王雲友也有點無語了。

敢在法庭上直接說前麵的律師能力不行的,金勝還是頭一個。

「那你把新的上訴狀給我看下吧!」

金勝早就已經影印好了幾份,當下直接轉交給了書記員。

等了一會,王雲友跟其他兩個合議庭法官看完之後,商議了一下說道:「經合議庭商議,同意被告人的上訴請求變更。」

「現在你可以宣讀了。」

金勝拿著手裡新的上訴書,開始讀了起來。

「尊敬的法官閣下,合議庭的各位法官。」

「在一審的判決中,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存在明顯的誤判。」

「第一,在本案中,兩人原先互不相識,隻是因一點口角發生過爭吵行為。」

「甚至在被群眾勸解後,我方當事人也並未放在心上。」

「案發當時,是邱光偉主動攔住去路,且率先持刀對朱大昌進行的揮砍。」

「第二:我方當事人朱大昌並沒有故意去尋找兇器,而是在躲避對方的匕首揮砍的情況之下,無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廢棄水管,拿起進行自衛。」

「並且揮舞的最初目的,隻是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偉手中的匕首。」

「防止自身進一步受到傷害。」

「可是由於沒把握好角度,這才造成了對方死亡。」

「故此,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中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的損害,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偉倒地後,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逃逸,甚至還主動上前進行救治。」

「在對警方的供述中,同樣強調了此事,並且有當時的監控視訊為證。」

「基於以上理由,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後,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金勝這一招,嚴格說起來,算是鑽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權的上訴狀達到了上訴的目的,然後開庭就變更訴訟請求。

甚至新的上訴狀裡麵,在最後的請求部分,也在偷小雞。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二審上訴狀中,必須寫清楚上訴請求。

金勝寫是寫了,乍一看絕對符合要求。

但是仔細一推敲,辯護的意圖就很模糊了。

因為沒有明確,請求了哪一方麵,到底是『無罪』、還是『罪輕』。

在金勝的心裡,隻要能打掉『故意傷害罪』,並提出了能減輕處罰的有利點就行了。

那麼新的認定,就指定不會是更加嚴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隻是一個『過失致人死亡』,還能適用罪輕原則,三年以內就很合適。

甚至就連『正當防衛』也不是沒機會。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

其實說穿了,如果邱光偉當時沒有退那一步,繼續上前攻擊的話,章權在一審的時候肯定已經打贏了,早沒金勝什麼事了。

「咚...」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環節。」

主審法官王雲友宣佈進入了下一環節後,轉頭看向了金勝。

「被告辯護律師,你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法庭。」

「沒有」

「那麼對於公訴方提出的證據,有什麼問題嗎?」

「沒有」

連續兩個『沒有』,直接給眾人都搞懵了。

金勝也是無語的撇了撇嘴,麵對全都一目瞭然的東西,不然還能怎麼辦。

難道去質疑路人的口供啊!

還是說去質疑監控視訊?

本來就是個罪名的認定問題。

主要還是需要在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辯論環節發力。

「咚...」

「下麵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方,你可以開始了。」

公訴人席位上,男性檢察官開始發言。

「被告辯護律師剛才所說,一審對於『故意傷害罪』認定中,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主觀要件。」

「那我想問問,在監控視訊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拿到鐵質的水管後,揮舞了3次。」

「前麵兩次落空後,在第三次揮舞的時候,右腳同時上前邁了一步,這才擊打到了被害人邱光偉的頭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是故意。」

「如果僅僅隻是為了自衛,被害人在明顯已經停止了侵害,甚至主動後退了一步的情況下,被告人為什麼還要抬高手臂,揮出第三次。」

「這難道還不是直接奔著傷人目的去嗎?」

金勝要的就是對方質疑這一點。

否則怎麼引出自己的觀點。

眼下公訴方說完後,金勝立馬回應道:「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這件事情的起因是什麼?」

「在『故意傷害』的認定中,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本案的『因果關係』呢?」

「在監控視訊,我們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當事人好好的走在路上而已。」

「被害人卻突然手持匕首從店裡衝出,攔住了我的當事人。」

「從說話到攻擊行為的展開,中間的時間可謂是相當的短暫。」

「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從店裡麵衝出來,又或者沒有手持匕首進行攻擊,那麼我的當事人今天還會站在這裡受審嗎?」

「甚至,在看到邱光偉倒地後,我的當事人立馬上去進行檢視,救治。」

「如果構成主觀故意,會有這樣的行為嗎?」

「相反,本案中的被害人邱光偉,纔是一開始存在故意傷害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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