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從第一千零四十條開始看,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往下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劉超的眼睛在這條上停了兩秒,長寧區那間商鋪,是陳淑嫻婚前買的。有購房合同,有產權登記。這是她的個人財產,跟劉建國一毛錢關係都冇有。
他冇有處分權,但他處分了。
繼續翻。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這條管的是共同財產,但長寧那間商鋪是婚前財產,不是共同財產——那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