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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判決書 惡有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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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南鑼鼓巷四九城東城區軍管會聯合調查組、四九城公安局分局

被告人:易中海,男,49

歲,原

95

號四合院基層聯絡員,紅星軋鋼廠高階鉗工(技術骨乾,有軋鋼廠任職檔案佐證);

劉海忠,男,45

歲,原

95

號四合院基層聯絡員,紅星軋鋼廠高階鍛工(技術骨乾,有軋鋼廠任職檔案佐證);

閆埠貴,男,45

歲,原

95

號四合院基層聯絡員,紅星小學在職教師;

賈張氏,女,41

歲,95

號四合院居民(紅星軋鋼廠職工家屬);

其他參與人員:王菊花、李小妹等

38

人(均為軋鋼廠職工或家屬)。

被害人:

何雨柱,男,16

歲,紅星軋鋼廠廚師,二等功獲得者、擁軍家屬;

何雨水,女,7

歲,十一小學學生。

一、案件事實認定

經審理查明:

瀆職與政策濫用:1951

X

月至案發,易中海、劉海忠、閆埠貴利用聯絡員身份,以

“成分審查”

為名錯誤解讀政策,在院內搞

“一言堂”(85%

居民為軋鋼廠職工及家屬,有居住證明佐證)。易、劉憑技術權威強化影響力,閆埠貴未儘教師宣講職責,易中海庭審拒不認罪,但證據鏈完整。

煽動與企圖侵權:何雨柱獲軋鋼廠獎肉後,賈張氏公然提議

“分肉”

並煽動群眾(15

名證人佐證);易中海以暗示性言語縱容(有劉海忠、閆埠貴供述及員工證言佐證)。通年

X

X

日,明知道何雨柱家是有功之人,門口掛著政府頒發的榮譽牌匾。賈張氏還是夥通

38

人聚集何家門前叫囂,因軍管會製止未闖入,但致何雨水受驚嚇(有出警記錄佐證)。

被害人特殊性:何雨柱係軍糧研發有功人員,持二等功勳章,權益受《共通綱領》特殊保護(有證書及多部門證明佐證)。

二、法律依據與判決結果

本院依據《共通綱領》第三十九條、1950

年《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1951

年《關於組織全國犯人勞動改造問題的決議》及

“三反”

精神,結合犯罪預備未既遂情形,判決如下:

(一)易中海

罪名:濫用職權罪、煽動侵犯公民住宅罪(預備犯,主犯)

理由:雙重身份破壞基層治理,煽動衝擊有功人員住宅,拒不認罪

結果:①

開除聯絡員職務,解除軋鋼廠返聘,收回技能證書;②

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軋鋼廠勞改,從事裝置維護與精密加工,聯合監管);③

每月提交思想與技術報告,強製在四合院及廠內宣讀判決書;④

書麵賠禮道歉(須稽覈)。

(二)劉海忠

罪名:參與濫用職權罪、縱容侵犯公民住宅罪(預備犯)

理由:參與

“一言堂”,未儘勸阻義務,係附和型共犯,如實供述

結果:①

撤銷聯絡員資格;②

行政拘留十二日,罰款舊人民幣

200

萬元(折小米二十斤);③

廠內記大過,暫停高階鍛工待遇六個月,大會公開檢討;④

期記重審技能與品行。

(三)閆埠貴

罪名:監管失職罪

理由:未儘政策宣講與勸阻義務,損害教師公信力,如實陳述

結果:①

批評教育,書麵檢討(校職工大會宣讀);②

取消先進評選,扣半年績效(折小米四十斤);③

暫停班主任一個月,參與擁軍勞動一個月;④

行政警告處分。

(四)賈張氏

罪名:企圖侵犯公民住宅罪(預備犯,積極實施者)

理由:發起煽動聚集,致未成年人受驚嚇,當庭認罪

結果:①

行政拘留七日,罰款舊人民幣

100

萬元(折小米十斤);②

街道及廠屬院公開檢討。

(五)其他參與人員

理由:被煽動參與,主觀惡性小,如實陳述

結果:①

軋鋼廠工會組織集L檢討,每人交悔過書;②

工餘修繕四合院三日;③

派出所訓誡登記;④

扣半月獎金充擁軍基金。

三、附帶民事賠償

責任劃分:易中海

40%、賈張氏

30%、劉海忠

20%、閆埠貴

10%。

賠償標準(參照

1951

年北京物價及擁軍標準):

易中海:80

萬元(麪粉二十斤、雞蛋三斤);

賈張氏:60

萬元(麪粉十五斤、紅糖二斤);

劉海忠:40

萬元(大米十斤、食用油一斤);

閆埠貴:20

萬元(小米五斤、紅棗一斤)。

履行方式: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廠

/

校財務協助),逾期強製劃扣;何雨柱代收,專項用於何雨水生活保障。

四、其他處理決定

四合院自治小組配合軍管會、廠校宣講政策,閆埠貴協助;

剩餘罰款及賠償款用於擁軍宣傳;

冇收工具移交軋鋼廠作公益用途;

建立易中海改造檔案,季度報送情況(與減刑掛鉤)。

五、上訴權利

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向四九城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判長:XXX

審判員:XXX

人民陪審員:XXX

1951

X

X

(人民法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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