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算了,不生這個閒氣了,”蘭香隨後又搖著頭說道,“我還是再看看你寫的另外一個情況說明吧。”
“好的,你看吧。”山漸青順從地說道。
於是乎,蘭香便十分清楚地看到了四大段文字說明。
第一段的題目是:“一、本人在庭審前提交的證據。”
主要內容包括:
“1、仲裁申請書、鹿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2、證人(山中春)證言;3、原告山中地、代理人山漸青身份證影印件,山中地股金證影印件;5、山中地工資折部分頁麵影印件;6、山中地工資折銀行流水(鹿墟農商行,2015.01.01-2025.09.21)。”
第二段的題目是:“二、本人在庭審後提交的證據。”
主要內容包括:
“1、2025年11月20日18點09分,通過法院係統提交了證人山中海、證人山中利的證言;2、2025年11月20日18點12分,通過法院係統提交了山中地工資卡銀行流水(中國銀行,2016.05.31-2025.09.20);3、2025年11月24日20點19分,通過法院係統提交了山中地股金證照片;2025年11月25日14點37分,通過法院係統提交了更為清晰的山中地工資卡銀行流水(中國銀行,2016.05.31-2025.09.20)掃描件。提交原因是:一審法官鄭立紅在2025年11月21日20點21分在法院係統留言通知本人:您11月21(此日期是法官表達錯誤,實為20日)日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看不清楚,麻煩重新上傳;2025年11月26日8點56分,通過法院係統提交了時間跨度更長的(2012.08.19-2025.11.03)原告山中地工資卡銀行流水(鹿墟農商行),以補強庭前提交的那份時間跨度較短的流水。”
第三段的題目是:“三、庭審前後一審法官和本人電話溝通情況。”
其中,第一小段的內容是:“一審法官鄭立紅在庭審前後共和本人有過四次通話,其使用的電話號碼均為:******。”
具體內容包括:“1、2025年11月3日12點08分,通話時長1分51秒。本次通話法官告訴我,單純從原告的銀行存摺上看不出來到底是誰給他發的工資,需要再提供彆的證據,我馬上表示將儘快補充銀行流水。2、2025年11月21日9點59分,通話時長2分14秒。本次通話法官說,鑒於我方調解願望較為強烈,她想進行調解,然後問我的條件是什麼,我說對方能賠償××就行,她說去做被告工作。3、2025年11月25日16點02分,通話時長2分26秒。本次通話法官說,被告隻願意出萬兒八千來解決此事,由於雙方之間的條件差距太大,調解失敗,下麵隻能進行判決了。”
其中,第四小段內容較長,具體如下:
“4、2025年11月26日9點58分,通話時長5分35秒。本次通話法官明確表示,我在庭審之後陸續上傳的各項證據,她都已收到,包括我在一個小時之前剛剛上傳的那條時間跨度更長的農商行銀行流水。然後,她要求我不要今天上傳一件,明天上傳一件,因為我每上傳一個證據,她都要把被告律師叫過去質證一番,這樣非常麻煩,她讓我有證據就一次性上傳完。我隨即向她道歉,表示我不是專業的律師,有些地方還不是很懂。然後,她就笑著問我,還有什麼證據需要上傳嗎?我明確答覆說,冇有彆的證據需要上傳了,能上傳的都已經上傳完了,非常感謝她的理解和支援。”
然後,第四大段的題目是:“四、相關問題與意見。”
主要內容包括:“以上情況充分表麵,無論是本人在庭審前依法提交的,還是在庭審時提交的,包括在庭審後通過法院係統提交的各項證據,一審法院均已收到,而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我方提交的兩份重要證人(山中海、山中利)證言不置一詞,而且也冇對我方提交的鹿墟農商行銀行流水往前延伸的那部分內容(即2012.08.19-2015.01.01之間的記錄)進行任何迴應,就好像這些證據從來就冇出現過一樣……”
最後一句是:“以上情況,均屬實情,冇有任何虛假。”
“感覺如何,蘭香博士?”山漸青和善地問道。
“冇用!”她直接說了這樣兩個字。
“是啊,確實冇用,”他頗顯無力地說道,看起來早就知道會有這樣的無奈結果,“畢竟,這都是我單方麵的主觀陳述,雖然也有通話記錄的截圖,可是,畢竟冇有原始的通話錄音——”
“有錄音也不行,因為那是你偷錄的。”她徑直說道。
“對,偷錄的,不能當成證據使用。”他承認道。
“再說了,你要是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對法官和你的通話進行錄音的話,估計會有更為嚴重的後果。”她直言不諱地說道。
“實際上,對方的座機應該會有錄音。”他說。
“那是人家的基本操作,屬於正當的工作行為,在程式上肯定是合法的,但是你偷著錄就不行了。”她進一步指明道。
“冇錯,你說得很對!”他老老實實地承認道。
“那麼,二審法官對這個事,是怎麼看待的?”她接著問道。
“人家根本就冇對這個事,進行任何評論。”他說。
“那麼,一審法官不及時通知證人出庭的事呢?”她又問。
“當我方律師提出這個問題時,法官直接問道:當時不是讓證人出庭了嗎?”他不急不躁地如實說道。
“可是,那是你們主動采取的硬性行為,而且用來彌補一審法官錯誤做法的合理行為呀,怎麼能算到一審法官的頭上呢?”她道。
“就是呀,我們硬帶證人到法庭,並不能抵消一審法官在程式方麵犯的錯誤呀,這不是很明顯的道理嗎?”他仰天歎道。
“我想,大概是你們並冇有說清楚事情的前因後果吧,”她大膽地猜測道,“而且,二審法官看到的庭審情況就是,一審法官確實問你了,是否讓證人出庭,是你決定不讓證人出庭的,對吧?”
“事實是這樣的,不假——”他稍後又道。
“但是在程式上,確實是一審法官有問題呀。”他繼續說道。
“二審法官可能更加看重實際的情況。”她解釋說。
“可以理解,可以理解。”他附和著說道。
“或許二審法官認為,這都是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她說。
“也許吧。”非常無所謂地說道。
他心裡明白得很,就算自己有所謂,最後又能怎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