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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今天下午,馬健狀告上海東方籃球俱樂部一案將在徐彙區人民法院繼續開庭,本報為此采訪了當事雙方的律師,對案情的發展進行了一些瞭解。焦點:合同適用哪本法\\n\\n關於這起案件,雙方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馬健與東方男籃簽訂的《運動員服役合同》究竟適用於《合同法》還是《勞動法》。如果該合同適用於《合同法》,東方男籃與馬健的解約就無可厚非;如果適用於《勞動法》,那麼馬健對老東家的指控就是有法律根據的。\\n\\n馬健的代理律師許兆雲認為,馬健與東方男籃的合同應適用於《勞動法》,因為《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而東方男籃與馬健的關係則屬於雇傭與管理的關係,雙方顯然不存在平等的關係。\\n\\n而東方男籃的代理律師侯傑則表示,鑒於運動員實行轉會製度的特殊性,本案應該更適用於《合同法》,而馬健要求撤銷《運動員服役合同》第3條第6款是冇有法律根據的,因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既不存在“重大誤解”,合同內容也冇有“顯失公平”之處。爭論:簽約時間也成謎\\n\\n促使東方男籃與馬健解約的主要原因,是馬健身上的傷病影響了他在籃球場上的表現。東方男籃方麵承認在與馬健簽約時,冇有對其進行全麵的身體檢查。在一份醫療報告中,醫生將馬健的傷情描述為“左腿伸張力小於彎曲力”,侯傑律師說:“說白了就是跑不動、跳不起。”\\n\\n東方男籃堅持認為馬健向他們隱瞞了傷情,而馬健則認為東方男籃與他簽約的時間是在2002年12月10日,而早在當年10月他就開始跟隨東方男籃一起訓練,其間近兩個月的時間足以讓東方男籃瞭解他的傷勢。至此,雙方對簽約時間的認定也產生了分歧。\\n\\n在這個問題上出現了一個小插曲,馬健在合同上簽下的日期格式為“12/10/02”,東方男籃則提出三條證據來證明簽約時間是在2002年10月12日:首先,該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2年10月25日;其次,馬健在10月21日即作為東方男籃的球員向籃管中心註冊;最後,馬健為東方男籃效力的第一場比賽是與遼寧盼盼隊的比賽,而那場比賽的時間是在12月7日。\\n\\n因此,東方男籃認為馬健在簽約時間上向法庭作了“虛假陳述”,所謂東方男籃有時間瞭解其傷情的推理也是站不住腳的。前景:馬健還想再打球\\n\\n對於今天下午的庭審,侯傑律師信心十足地表示:“我們目前證據齊全,除了有10份證明材料外,還有東方隊助理教練王群和隊醫費根偉這兩位證人,而馬健向法庭提交的證據隻有那份合同、東方男籃的解約通知和他的一份回覆意見。”不過,侯律師也不排除庭外和解的可能性。\\n\\n馬健的代理律師許兆雲則表示希望能與東方男籃庭外和解,他說:“馬健近來很疲憊,也不願意對這起案子多說什麼,畢竟他還想打球。我們對於這個案子采取了低調的處理方式,但這並不代表我們會放棄立場,因為像馬健這樣的情況還有許多。”\\n\\n許律師表示,球隊因傷病而與球員解約的做法是令人憂慮的,因為球員在運動生涯中總是會留下越來越多的傷病。他舉例說:“比如申花隊現在與楊光解約,那肯定會有人站出來指責球隊。馬健的傷也許是舊傷,但又怎麼能斷定他是不是為東方隊效力而導致舊傷複發呢?”\\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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