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形式結合,這是開庭前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辯護方式。
這種出其不意的辯護方式,眾人一致認為,非常符合林默的辯護策略。
“應該沒錯了。”
“還得是林律師啊。”
“不過疊加起來的效果是否能發揮出1 1大於2的效果呢?”
“別人不知道,這可是林律師,我們靜靜的看著林律師表演就行。”
....
身處法庭中的林默並不知道外界的推論。
非常嚴肅的說道:“根據刑法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遭受強間等暴力犯罪行為,採取防衛造成傷亡的,不負任何刑事責任,這是刑法賦予受害者的無限防衛權!
而我的當事人,當時正遭受三個人的暴力強間,在該種情況下。
我當事人無論做出何種方式進行自衛,對三人造成什麼樣的傷害,都屬於無限防衛權內。
因此,我方當事人江雨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公訴席位上,馮海嘴角微微上揚。
林默的話早就在他的預料範圍之內了,隻要涉及到正當防衛,就必然會牽扯出無限防衛權。
馮海也立馬站了起來說道:“被告辯護律師你說的很對,在正常的防衛手段下,我也認同你的說法,但是!”
話鋒一轉,馮海瞬間嚴肅道:“既然是防衛的話,請你告訴我,為什麼江雨不用別的方式?例如抓撓,或者踢打等?而是利用最軟弱的地方發起了精準的攻擊?
難道,這不是江雨在以暴製暴嗎?
當然,核心不在於以暴製暴,而是她利用了一種帶有極具侮辱的方式進行了暴力還擊!
我認為以江雨當時完全有能力攻擊對方眼睛、咽喉等脆弱部位以求脫身,但她沒有。
她選擇了一種確保能造成最大痛苦和羞辱的方式!
其二。
林律師,你要知道,無限防衛權的前提是‘製止’犯罪!
當江雨實施了差入行為後,侵害有被‘立即製止’?
根據案件經過,我們可以得知,侵害的確已經被製止了。
而江雨停下來沒有?
沒有!
她還在持續的輸出!
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被告人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持續的、新的傷害行為。
其造成的傷害結果,遠大於製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其三。
如果今天法庭認可這種“你強間我,我就可以強間你”的邏輯,並且將其粉飾為“無限防衛權”的話。
那麼法律將蕩然無存!
社會將退回同態復仇的野蠻時代!
法律決不允許用一種犯罪去製止另一種犯罪!
請法庭明鑒,被告人的行為已從防衛意圖滑向了報復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
馮海的陳述流暢清晰。
很明顯,就是做足了準備。
旁聽席上的律師們都直起了身子,認真了起來。
尤其是馮海羅列出了“從防衛意圖到報復傷害”這個觀點。
引人深思。
連審判長錢罡都沉思了起來。
直播間內。
羅大翔也是解說道:“公訴人的還擊很有份量啊。”
其他律師:“的確很清晰,但也是抓住了林默的漏洞,畢竟林默就列出了一個無限防衛權,還擊起來不算難。”
吳言祖:“厲害的是,這個公訴人的腦子反應很快,看林律師怎說吧。”
一開場,馮海就展現出了其專業素養。
法庭上的火藥味都濃烈了起來。
林默沒有坐下而是直接回應道:“我想公訴人忘記了一個事情,我方當事人麵對的是三個人的侵害,如果她在防衛過程中,發現已經製止對方後,就停了下來,那麼你如何保證停下來後,三人繼續反撲?
要知道,對麵可是三個人!
錯過任何一個機會,我當事人就可能遭受最殘酷的暴力論劍。
所以,她必須持續性的防衛!
直到對方三人完全喪失施暴的可能性後,才能停下來!
所以我當事人後續的行動,並非是報復傷害,而是持續性防禦!
頂多是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在無限防衛權中,是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
馮海也沒有坐下,雙手撐著桌子就說道:“那請你方說明一下,為什麼在防衛的時候,不用手肘,腳,甚至口咬,而是利用那個玩意?
這難道不就是報復性的侮辱陳店三人嗎!”
林默眼神一凝:“難道公訴人沒看卷宗嗎?不知道當時我的當時被三人摁在地上,手腳都動彈不了嗎?!”
說著,法院的大螢幕上出現了當時情況的文字描述。
【江雨的手部被陳店控製,腿部被王清控製,陳索站在江雨的上方光著欲行不軌。】
林默繼續道:“馮檢察官,當時陳索就在江雨的上方,江雨的手腳又被控製,而她那裏非常自由,且陳索就在上方對準了,在陳索往下蹲的時候,我當事人抓住了這個難得的機會,一槍斃命。
然後在陳索痛的大叫,陳店和王清震驚愣神之際。
賣力掙脫了兩人的控製,拿回了身體的自主權。
在那種情況下,我當事人隻能這麼做!”
接著林默看向了公訴席:“馮檢察長,你現在回答我,如果是你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手腳都不能用,你能怎麼脫困呢?”
馮海聽聞臉部肌肉一抽。
這麼奇葩的辯護方式,馮海也是第一次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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