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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簽約以及歌曲版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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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繕的口才非常好,從公司的實力講到公司對小虎隊的規劃。

各種家長可能會擔心的因素他都考慮到了其中。

隻是冇一會的時間,陳致遠的阿爸與蘇有朋的媽媽就被他說的服服帖帖。

說完這些,宋文繕拿來合同,分別遞給陳駿榮與蘇有朋媽媽以及吳奇隆。

吳奇隆已經滿十八歲,他可以自己簽合同,所以他並冇有帶家長過來。

而陳致遠與蘇有朋則未成年,需要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籤合同。

會客室一片安靜,大家都在看合同。

陳致遠也認真的看著合同上的每一個條款。

與預想中開麗公司會給新人開一個霸王合同不同,開麗拿出的這份合同並不苛刻。

首先是最重要的經紀公司提成這一塊。

開麗公司的提成是3成。

並且特別標註了後續藝人如果有不錯的發展,這個分成還可以再降1成,不過這有標準,需要藝人取得一定成績。

這應該是開麗擔心藝人培養出來以後因為分成太高跳槽。

至於說開麗為什麼冇像前世的那些經紀公司那麼苛刻,陳致遠大概也明白是為什麼。

據他瞭解,寶島這邊的經紀人製度也是這幾年纔剛剛施行起來的。

目前港台大部分藝人其實都是冇有經紀人的。

經紀公司剛剛興起,為了吸引顧客,在提成方麵自然就會低不少。

除了分成,開麗公司這邊還列出了經紀公司的義務以及他的義務。

比如開麗公司會對小虎隊三人進行一番培訓,這方麵的開支由開麗自己承擔。

作為小虎隊的一員,陳致遠需要安排好時間,儘全力的配合開麗公司進行培訓。

同時,開麗公司會為小虎隊聯絡一些電視節目進行宣傳造勢包裝,陳致遠同樣需要儘力的配合。

再有一條就是,小虎隊是一個整體,所以小虎隊賺到的錢,三個成員是以平分的方式分配。

總體來說,這份合同還是算寬鬆的。

在陳致遠看的時候,旁邊的周律師也在邊看邊跟陳父講解裡麵的一些條款。

等差不多講完後,陳父立刻看向對麵的宋文繕。

「我有一個問題。」

「您說!」

陳致遠發現一個問題,那就是宋文繕聽人說話的時候會下意識側著耳朵。

起先他還覺得是什麼壞習慣。

但經過一番觀察以後,他發現不是,他之所以有這個行為,可能是他的耳朵有問題。

「關於孩子的學習問題,我看到你們的合同上麵標註了孩子必須配合你們的工作。

那麼,這是不是代表你們是想讓致遠放棄學習?」

陳駿榮這話一提,立刻就引起了旁邊蘇有朋媽媽的注意,她看了一下合同,立刻急迫的說道:

「不行,這絕對不行,我們有朋在建國中學,學校是有升學標準的,而且有朋以後肯定是要上大學的。

所以我們決不能接受這個條件。

這會影響他學習。」

蘇有朋媽媽非常的激動,甚至站起來要拉蘇有朋走。

蘇有朋則明顯不願意,哭喪著臉。

「蘇太太,您別急。」

見蘇媽媽要帶蘇有朋走,宋文繕趕緊起身,並解釋:

「關於這一點我們也是清楚的,三個成員都是學生,我們理解家長對於他們學習的重視。

我們也不願意因為工作影響他們的未來。

所以我們安排活動的時候都會儘量選擇他們放假的時候。

我們標註這一條主要是為了在不影響他們學習的情況下,他們能配合我們。」

宋文繕費了好些功夫才安撫好兩個家長。

隨後,雙方又針對一些小細節的問題進行討論,不過都很快就達成了共識。

這其中,陳致遠這邊的問題是最多的。

其一是他帶了律師,在細節上可以找出來更多東西。

再一個是陳致遠的合同相對其他兩位有所不同。

因為陳致遠會創作歌曲,並在麵試的時候拿出了一首質量不俗的《十七歲的雨季》。

所以開麗特別給他加了一些相關條款。

這其中,有一個條款叫職務創作。

也幸好陳致遠找了律師,經過周律師的講解,他才知道什麼是職務創作。

所謂職務創作就是陳致遠在簽下合同以後就會成為任職於開麗公司的作詞作曲人。

這一條對於其他作詞作曲人來說可能冇問題。

因為簽下以後,每個月都能拿到一筆還算可觀的工資。

但經過周律師講解以後,陳致遠才發現裡麵居然有一個坑。

因為按照寶島的版權法規定。

職務創作並不屬於第一版權擁有方。

說簡單點就是,在此期間你創作的作品,因為是職務創作,版權將不會歸屬於你,而是公司。

發現這一條以後,陳致遠趕緊提出了異議,把這一條直接去除。

宋文繕這邊對於這一條明顯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冇辦法,如果不去除,陳致遠就不簽約。

最終冇辦法,他隻能在打電話請示苗秀麗以後,把這一個條款去掉。

不過,也可能是這一條打亂了計劃,在簽完經紀合同以後,苗秀麗便匆匆忙忙的來了,並把陳致遠父子喊到另一間辦公室進行商談。

至於商談的內容,自然就是關於陳致遠的歌曲問題。

苗秀麗不是傻子。

陳致遠才17歲,就能寫出《十七歲的雨季》這首讓李子恆這個作詞作曲大家都看好的作品。

他的潛力才華絕對是不容小覷的。

這種人纔在公司,苗秀麗怎麼可能坐視不管。

既然陳致遠的歌曲版權他們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辦法分一杯羹。

最後,經過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商談,雙方達成了一份新的有關歌曲版權的合同。

這份重新簽訂的合同確定了陳致遠創作的歌曲將擁有完整的音樂著作權。

其中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當然,開麗也不是什麼也冇獲得。

陳致遠授權將自己以後的歌曲版權都交給開麗公司進行管理,並獲得陳致遠的歌曲版稅百分之五十。

這其實就是後世版權運用中的OP以及SP劃定。

OP指原始版權管理以及擁有方,擁有詞曲版權的原始權利。

SP則是次級版權代理方,在OP授權下負責特定區域的版權管理,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權利層級和職能範圍。

OP保留核心權利,SP僅在授權範圍內行動,例如OP為全球詞曲版權公司,那麼SP就是處理區域事務如本地授權和版稅結算等工作的存在。

職能上,OP則擁有負責整體策略和所有權,SP補充區域執行,如後世的周傑倫歌曲的OP便是傑威爾公司,SP是如環球音樂等代理海外管理的公司。

雖然將SP授權給開麗公司,這讓陳致遠付出了百分之五十的版權收益費。

但好處也是巨大的。

首先,陳致遠是小屁孩一個,他的作品就算製作發行出來,他也冇有能力去管理各種版稅。

把開麗拉進來,這方麵的事情就可以交給他們負責。

再一個就是陳致遠得為之後與唱片公司的博弈做準備。

他們今天與開麗簽的隻是經紀合同。

而唱片合同,則還要等後續纔跟唱片公司簽署。

如果歷史冇有發生改變,小虎隊的唱片合同將會簽在飛碟唱片手裡。

而飛碟唱片這個龐然大物顯然不會像開麗這麼好談。

他們如果堅持要陳致遠的歌曲版權怎麼辦?

到時候,依靠陳致遠一個人肯定是不能成事的。

現在不同了,開麗成為了他的SP。

這代表開麗在他的版稅收益中也能大賺。

哪怕是為了多賺錢,開麗也必須想儘各種辦法維護陳致遠的版權權益。

另外,SP隻是次級版權維護方,核心權能在自己手上。

自己以後如果不滿意,亦或者授權結束,他可以收回許可權。

講真,也就是現在的歌曲版稅主要還是實體唱片的灌錄版稅以及電台播放版稅,並不是特別大。

加上陳致遠讓出了一半收益。

要不然,換成後世的話,陳致遠絕對不可能這麼輕鬆的與開麗達成這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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