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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道根本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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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儘其辭,大畏民誌,此謂知本。\\n\\n(右傳之四章,釋本末。)\\n\\n【譯文】孔子說:“審理訴訟案件,我就如同訴訟的人一樣。而且必然要使其不要訴訟。”冇有思想感情的人無法表達出他們的巧言令色,大大地敬畏人民的意誌,這就稱為知道根本的道理。\\n\\n【說明】本章仍然是緊緊圍繞著“規律”這個問題。孔子這段話見《論語·顏淵》篇。所謂訴訟,就是原告與被告兩方打官司,這官司一打起來,就說明人與人之間相互親愛的關係破裂了。而聽訟,則是審理訴訟案件,作為審理人,孔子要求“吾猶人也”,意思是說,審理人應該站在原告的立場,也應該站在被告的立場上,如同所有的人一樣。然後,遵從、遵照“正名”原則,遵從、遵照既定的社會行為規範,說服雙方。如果訴訟的雙方都明白懂得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名位和職責——即社會角色,也明白懂得了既定的社會行為規範,那麼,訴訟的雙方就會停止訴訟,而我也就能使“無訟”了。孔子這是提倡以“仁”心為主的審理訴訟的方法,從而避免了屈打成招的嚴刑峻罰。它與政治上的王道一樣,是以建立與人相互親愛的關係為基礎的。曾參解釋孔子的這段話,也就是弄懂了孔子的思想,認為人們如果遵從、遵照“正名”原則,遵從、遵照既定的社會行為規範,以社會行為規範為標準,那麼,冇有思想感情的人就無法表達出他們的巧言令色,大大地敬畏人民的意誌,因而就不敢訟,因而也就“無訟”了,這就是稱為知道根本的道理。\\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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