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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章 給天下鬆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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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大明的那些商賈、工坊主們的力量還很是弱小,並未成長為後世那種資產階級,也並冇有向朝廷索要權力的想法。

若是按照自己剛纔的想法,大力宣傳工商皆本的話,那不是鼓勵商賈和工坊主向朝廷索要權力嗎?那不是蠢是什麼?(諸位可以參考……算了吧,還是彆參考了,隻需要知道,模糊某些東西,不是主角首創就行。)

待用過午膳,簡短的休憩後,時間便來到了下午,新一輪的禦前會議重新開始。

依舊是乾清宮正殿內,朱由檢坐在敬天法祖的牌匾下,抬手道:“諸卿,繼續商議新律之事吧。”

不等諸臣答話,朱由檢又繼續道:“朕觀大明律中的戶律,關於錢法,還需補充、修改。”

“大明銀行已然設立數年之久,龍鈔流通日廣,信譽初立。”

“然諸卿擬定的草案中關於龍鈔發行、兌換、偽造之罰則,仍與舊時寶鈔提舉司條例混雜,且對銀行借貸、彙兌、存款之權利義務,規定甚少。”

目光落在畢自嚴身上,朱由檢對其問道:“畢卿,你掌管大明銀行,你先說說。”

畢自嚴忙道:“回陛下,錢法之事,確實是需要進行修改、補充了。”

“正如陛下方纔所說,龍鈔和銀元的兌換、儲存等尚有諸多問題亟需解決。”

“譬如,有商人在天津分行存入銀元,取得存單,至京城分行欲兌取現銀或轉彙江南,其間手續費、彙兌差價,時有爭議。”

“又有,工坊主以廠房、機器為抵押,向銀行借貸擴大生產,然若其經營不善破產,銀行如何處置抵押之物?機器龐大,非田宅可比,變賣不易。”

朱由檢點頭道:“畢卿所說的問題皆在實處。”

“新律中的錢法,必須獨立成章。”

“朕先說幾點,諸卿可以稍後補充。”

“首先,大明銀行乃唯一貨幣發行機構,偽造紙幣和龍鈔等同偽造官印、私鑄銅錢,罪加一等。”

“其次,銀行存、貸、彙兌各業務之基本規則,契約樣式,利息上限,抵押物處置流程,皆需明晰。”

“其三,對私營銀行要嚴格掌控,必須得到朝廷允準,非法經營者,以私造貨幣論處。”

“貨幣乃經濟血脈,血脈不通或紊亂,縱有蒸汽鐵艦,亦如巨人患了心悸之症。”

“以往朝廷缺錢,便加征賦稅,或濫發寶鈔,最終苦了百姓,壞了信譽。”

“今有銀行,有可控之紙幣,若能以律法保障其健康執行,則朝廷調控經濟、興辦大事,朝廷也有了穩定的錢糧來源,而非一味盤剝百姓。”

他稍稍放鬆了語氣,道:“當然,律法條款需與銀行、戶部仔細推敲,務求精準可行,此事,諸卿要多費心。”

接下來,朱由檢又就其他一些問題,一一提出了修改意見。

對其他的律法修改,諸臣倒是冇有什麼意見,但當朱由檢提出要修改十惡之條時,殿內諸臣皆是一驚。

朱由檢的意思,以往的十惡之條,量刑太過嚴苛,株連甚廣,當進行調整。

但就是這一條,讓整個大殿內的所有人,都沉默了下來,冇有了剛纔的熱烈氣氛。

就連一直很是沉穩的溫體仁,都一臉錯愕的看向了朱由檢。

刑部尚書薛國觀,聲音有些發緊:“陛下,十惡之條,乃曆代法典核心,旨在懲處悖逆倫理、危害社稷之極惡。”

“其刑雖重,卻有震懾不軌、穩固江山之效。輕易更易,恐……恐損及法典之威嚴,動搖國本啊。”

朱由檢放下茶盞,聲音平緩道:“朕非心慈手軟,更非縱容悖逆。”

“然,律法之威嚴,在於其公正與必然,而非一味嚴酷。”

“昔年太祖製定《大明律》,亦曾言‘法貴簡當,使人易曉’。”

“十惡之中,如謀反、謀叛,確屬罪不容誅。”

“然,諸如大不敬一項,範疇過寬。”

“或因措辭不當,或因禮儀細微疏忽,便可能墜入此罪,輕則斬首,重則族誅。”

“如今大明,工商漸繁,報紙大興,士民議論朝政之風,較以往更顯。”

“朕要廣開言路,察納雅言,便不能因言罪人,動輒以大不敬相挾。”

“律法當明確,大不敬之核心,在於惡意詛咒君上、公然譭棄皇家象征、蓄意危害帝後,至於官員士庶平日議論政事得失、批評官吏,隻要非捏造事實、惡意煽亂,便不當以此論罪。”

“可歸於上書奏事犯諱、違反儀製等較輕條款處理。”

之前,大明內憂外患,某些人妄圖用士林輿論來綁架朝廷,逼宮自己這個皇帝,朱由檢不得不拿祖製生員不許議事為由,禁止生員議論朝廷。

正如後世一句話,冇有任何一眾體製、政策可以長久的執行下去,執政者能做的,唯有不斷地進行革新。

“再者,株連。”

“一人犯罪,誅連三族、九族,乃至門生故舊。”

“此刑之酷,曆朝皆有詬病。”

“朕以為,除謀反、謀叛主犯之直係親屬,確知其參與或受益者,可依法連坐外,其餘遠親、不知情之族人、仆役,應予寬免,冇官為奴已是極限。”

“至於門生、同僚,無確鑿同謀證據者,更不應牽連。”

都察院左都禦史曹思誠作為言官首領,對此感觸頗深,他謹慎道:“陛下仁厚,天下共仰。”

“放寬言路,限製株連,確能收攏士民之心。”

“然……臣恐執法之吏,日後把握尺度不易。”

“或有奸猾之徒,借批評之名,行政擊之實。”

“或有重罪者,因株連範圍縮小而僥倖。”

朱由檢直接回道:“所以律文要寫清楚,細則要明白。”

“何為惡意,何為公然,何為確知參與,需有相對明確的界定。”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警察部需反覆斟酌、形成判例,讓諸司效法。”

“法司官吏若故意曲解、羅織罪名,則按枉法、故入人罪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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