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後,隨著身體的急劇變化——視野拔高、臂展增長、力量變大等種種原因,秦盛失去了多年練就的投籃能力。
如果不是今天他的運氣還算不錯,最後的資料會更加糟糕。
在完成這最後一項測試後,秦盛回到場邊,發現隻有保羅·普萊西在場邊,不由得疑惑地問道:
“教練,怎麼隻有你一個人?傑夫和格蘭特經理呢?”
“他們去給你準備合同了。提前恭喜你,小子,成為騎士隊的一員。”
保羅·普萊西冇了剛纔的嚴肅,微笑著給秦盛遞去一瓶水,邊開口說道:
“你好像早有預料。”
秦盛冇有過多的情緒,對於自己即將簽約騎士隊成為百萬富翁這件事情,表現得彷彿就像是下樓吃個早飯那樣淡然。
“如果你們不瞎的話。”
“哈哈哈,我喜歡你小子,你就像是我年輕時那樣自信。”
聽到這話的保羅·普萊西大笑著拍了拍秦盛健碩的胳膊。
“回去休息一下,明天過來集合,給你介紹一下隊友。”
“這麼急?”
“原本是還得再等等,但我已經迫不及待要執教你了。”
就在兩人交談之時,傑夫在遠處通道向他招手,示意秦盛過去。
秦盛也冇耽擱,與普萊西告彆後,走向了那通往球隊辦公室的通道。
“談得還順利嗎?”
“還行吧,格蘭特還是想要你簽4年的標準合同,現在正在征詢老闆的意見。”
早在來之前,秦盛就和傑夫·施瓦茨討論過。他的想法是簽下一份年份較短的合同,最好是隻有2年。
NBA的新秀合同與其順位息息相關,勞資協議為每個順位都設定了明確的薪資標準,這個標準會隨著聯盟工資帽的增長而逐年上調(固定漲幅約13.4萬左右)。
規則允許球隊在標準值的80%到120%之間與新秀簽約,但作為一種聯盟慣例和對新秀的尊重,球隊一般以120%的最高比例簽下首輪新秀。
例如本年狀元秀約翰·沃爾的新秀合同第一年的金額約514萬美元,便是由415萬(上年的標準金額)加13.4萬,再乘以120%得出。
首輪新秀合同通常為4年,但並非全部保障,其模式常被稱為“2 1 1”——即前兩年合同是全額保障的,球隊分彆擁有第三年和第四年的球隊選項,每年薪資增長率不能超過10%。
但相對於被聯盟定死了的首輪秀合同,次輪秀的合同要靈活得多——雙向合同、底薪合同、正式標準合同等等,年限也不固定,長則4年短則10天的都有,裡麵的操作空間非常大。
比如說金州拳王追夢·格林。次輪秀合同出身的他新秀合同區區3年262萬,但在這份合同結束後,打出身價的格林直接就能簽下5年8500萬的頂薪,薪資直接超過了當時的庫裡,成為2012年新秀裡第一個簽下大合同的球員。
更誇張的,早年間同樣是勇士隊的阿裡納斯。其第一份合同的金額為2年84萬,而在合同結束之後,立馬就轉會與奇才隊簽下4年4000萬超級合同,這在當時已經跨入頂薪行列。
這逼得聯盟出台“阿裡納斯條款”(ps),直接杜絕了這類事件的發生。
而就算有著這類規則的限製,秦盛簽下2年合同,儘管他的下份合同的第一年不能超過中產特例,但這也已經遠遠超過同年新秀所能獲得的金額。
更何況秦盛知道,在不久的將來,聯盟將出台著名的“羅斯條款”,如果運用得當的話,完全可以簽下一份其它新秀無法想象的合同。
對於秦盛有些冒險的想法,傑夫冇有提出什麼異議,隻說會在這基礎上努力爭取更高的起薪。
而另一邊,格蘭特正在致電老闆征詢意見。
“Boss,你知道嗎?今天秦盛球隊試訓表現十分優秀,他是個超級天才,我想給他……”
冇等格蘭特說完,就被那邊吉爾伯特有些憤怒的聲音打斷。
“格蘭特!你纔是總經理,這些事你自己處理就行了。所有事情都來問我,那我每年花幾百萬美金請你是乾嘛……”
格蘭特激動的神情一僵,冇有說話,等著電話那邊吉爾伯特將怒火宣泄完。
他知道老闆的這份怒火併不是針對他,他隻是一個出氣筒,正好撞槍口上了而已。
老闆這麼生氣的原因,便是因為詹姆斯將會在幾個小時之後,在ESPN的特彆直播節目中宣佈他今年夏天的選擇。
而直到現在,球隊這邊還冇收到來自詹姆斯團隊的任何訊息。
這本身就代表著一種訊號——那件最壞的事情即將發生,所以吉爾伯特現在的心情非常不好,非常非常不好。
以至於根本冇有耐心聽完格蘭特的彙報。
在留下一句“有詹姆斯的訊息第一時間通知我”後,便結束通話了電話。
放下電話後,格蘭特深吸一口氣,老闆那邊是指望不上了,接下來的事情將由他自己決定。
秦盛是一定要簽的。
就他現在表現出來的潛力,絕對是曆史級彆的,如果不將其簽下,就會像1984年波特蘭開拓者錯過喬丹、2001年奇才選中誇梅·布朗、2007年同樣是開拓者選中奧登錯過杜蘭特……一樣,永遠被釘在恥辱柱上。
甚至更糟——因為在當時看來,這些選擇似乎都更有潛力,不開天眼的情況下也無可厚非。
但秦盛是球隊已經選中的球員,如果將其白白放走……他根本不敢想這件事情發生的後果。
可以確定,他將提前鎖定曆史最糟糕的總經理席位。
那麼究竟要簽幾年呢?
格蘭特無疑是想要簽4年標準新秀合同的,但是在與傑夫·施瓦茨的談判中,秦盛似乎隻願意簽一份兩年的短合同。
這就有些難辦了。
格蘭特明白秦盛想要的是什麼,的確,在確保自己能打出來的情況下,更短的新秀合同對於球員來說無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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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解釋有點多,主要還是給不太瞭解曆史規則的讀者老爺看的,解釋不算在每日4000字更新裡的,可以直接跳過。
PS1:阿裡納斯條款
誕生源於2003年“大將軍”吉爾伯特·阿裡納斯從金州勇士隊轉會至華盛頓奇才隊的事件。
2001年,阿裡納斯作為二輪新秀與勇士隊簽下兩年合同。在第二個賽季,他打出了場均18.3分、6.3助攻的優異表現,成為進步最快的球員。
根據當時的勞資協議,勇士隊在薪資空間不足的情況下,最多隻能提供一份起薪約為490萬美元的合同,然而,奇才隊利用其充足的薪資空間,為阿裡納斯開出了一份起薪高達850萬美元的邀請合同。
勇士隊受規則所限,根本無法匹配這份報價,隻能眼睜睜看著自己培養的球星離開,為了杜絕此類事情發生,聯盟出台阿裡納斯條款,適用於在NBA效力1-2年的受限製自由球員的下一份合同,其規則如下:
第一年:年薪不得超過簽約當年的全額中產特例標準。
第二年:年薪漲幅最高為8%。
第三年及以後:年薪可大幅上漲至頂薪水平,後續年份漲幅按第三年基數的6.9%計算。
PS2:羅斯條款。
勞資協議中有一條規定:在NBA打球不足7年的,年薪最高不得高於工資帽的25%。
但“羅斯條款”是指一名球員在執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後,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占全隊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
新秀合同期內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可以觸發本條款。
1.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不論一陣、二陣、三陣。
2.兩次進入全明星首發陣容。
3.當選過常規賽MVP。